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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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01 / 07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罷免需要有一定門檻,但不應高到實務上無法進行。
7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罷免應保留通過門檻,可接受四分之一或適度門檻1 位
認為罷免仍須有基本門檻,以具備民意基礎、避免浮濫,反對取消門檻改採簡單多數。多數可接受或維持四分之一同意門檻;也有人主張維持雙二分之一,或考慮三分之一。部分主張門檻不宜高到形同無法罷免。
門檻應依選區類型與職務規模區別設計3 位
認為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各級公職的選舉人數與當選票數差異大,一律以同比例計算會造成小區域極易成案或複數選區門檻失衡,主張區分設計或設人數門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應涵蓋提議與連署6 位
認為一年內不得罷免的立法意旨是政局穩定與依政績判斷,應嚴格解釋為包括宣傳、提議與連署,質疑提前簽署提議書的做法,主張修法明定一年內不得提議連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為避免選舉結果剛落幕相對陣營隨即提起罷免提案連署、容易導致政治動盪彷如選舉延長賽永無止日,應明確規範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得進行提案、連署,使社會各界有所依循
- 主張就職未滿一年不可以提出罷免提議書,須先有提議書才有罷免連署書。
- 認為中選會作為選罷法主管機關在判斷罷免案時,應該審酌就職一年不得罷免的政績論立法意旨,罷免應是因公職人員政績不好引起百姓反彈而推動,罷免權的行使一定要非常謹慎,必須防止政治勢力誤用,避免提前舉行不信任投票,造成提前選舉、政治不安定的惡果。
- 認為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罷免」,依立法精神應指包括宣傳及提議在內的任何罷免活動,不應限縮解釋。
- 質疑中選會認定在就職未滿一年前簽好提議書為合法的解釋,與先前承認廣義的罷免活動從簽名就開始的說法互相矛盾
- 質疑中選會對選罷法第七十五條「提出」的見解,認為若將「提出」解釋為僅指就職滿一年後正式提出而不包含之前的提議、倡議與連署,容許就職後一年內即展開相關動作,會讓外界覺得與當時為求政局穩定而將六個月改為一年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現行門檻過低,應提高罷免成案與通過門檻3 位
認為2016年後的罷免成案與通過門檻偏低,使罷免比當選容易,易成為敗選方的選舉延長賽、造成政治動盪與資源耗費。部分主張同意票應超過當選票數,認為這並未剝奪罷免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門檻過高,應降低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2 位
認為過去或現行的罷免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罷免幾乎不可能成功。主張應修法降低或鬆綁門檻,讓人民能實際行使憲法保障的罷免權,其中部分主張仍保留一定門檻。
罷免應限於失職失德並具備理由1 位
認為罷免是懲戒失職失德的最後防線,不應用於政策立場不同;主張提出罷免須附理由或符合犯重罪、貪污等條件才進入投票。
罷免投票資格應限原選舉時的選舉人1 位
為避免投票前遷戶籍即可罷免、動員外來人口,主張由原具該屆選舉投票資格者進行罷免。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