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明確界定罷免資格,由原來具有該屆公職人員選舉投票資格的選舉人進行罷免較為適宜」
主張為避免在罷免投票前4個月遷戶籍即有罷免權資格、出現未具有該選區選舉投票資格的人卻可投票罷免當選人的怪現象及不當動員外來人口遷戶籍,應明確界定罷免資格,由原來具有該屆公職人員選舉投票資格的選舉人進行罷免
鄭正鈐・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以原選舉投票資格者為罷免主體並說明理由,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罷免門檻討論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