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問題 04 / 07

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承認2018年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時出現排隊久候、邊投邊開等選務問題,需要檢討。
  • 都要求中選會事前做好投票動線規劃、分流與模擬演練,避免投票現場混亂。

1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選務問題應改善選務解決而非分開舉行9 位

    認為2018年亂象源於中選會規劃與準備不足,可藉增加投開票所、分流、單張選票、模擬演練等技術改善解決,未窮盡這些方法前不應脫鉤。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中選會針對公投綁大選且公投案多會增加投票複雜度的情形做好規劃,避免再發生邊投票邊開票的情形民主進步黨吳琪銘・2023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
    2. 主張選票印製混亂不應成為公投與大選脫鉤的理由中國國民黨吳怡玎・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10 屆
    3. 認為2018年公投開票到半夜是因為中選會沒有增加投開票所、動線規劃不好所致,而非公投綁大選造成,質疑以此為由建議公投與大選脫鉤。中國國民黨溫玉霞・2021 年 12 月 6 日・第 10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同日舉行可提高投票率與公民參與8 位

    認為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能提高投票率與參與度、降低選民投票成本,讓公投有機會過門檻並具代表性;分開舉行則投票率偏低、公投難以通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一般公投及憲法複決公投都應與大選同日舉行,認為此舉是對人民與民意的尊重,能讓更多人出來投票,使複決、公投、選舉更具民主價值與意義。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10 屆
    2. 認為公投不綁大選等於正式宣告公投已死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10 屆
    3. 主張公投應與選舉同日舉行(支持公投綁選舉),認為這樣不但可以省錢、方便,還能提高公投投票率,讓更多人出來投票,政府才會謙卑、聽人民的話中國國民黨陳以信・2021 年 11 月 19 日・第 10 屆

    全部 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依法應同日舉行並恢復合併規定7 位

    認為公投法規定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中選會不應變更規則,並主張修法恢復舊第二十三條、民意支持合併舉行。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脫鉤與兩年一次公投日限縮公投權7 位

    認為脫鉤、每兩年固定日舉行及改為「得」合併,會延誤時效議題、使公投難以成案,並讓主管機關得以依利害決定是否合併,限縮人民直接民權。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同日舉行造成選務混亂與排隊負擔6 位

    認為2018年合併舉行導致大排長龍、邊投邊開、選務人員過勞與長者無法投票,主張公投與選舉分開以免重演。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同日舉行可節省經費與人力6 位

    認為公投與選舉合併辦理可省下單獨辦理的經費與選務人力,減少社會成本;期間內有大選就應一起辦,但並非沒有選舉就不能公投。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修憲複決與大選同日舉行的法制安排6 位

    討論修憲複決因門檻高宜與大選同日舉行,並指出現行第二十三條造成時程障礙、需修法排除或另訂規定;亦有人提醒避免重演混亂或質疑立場矛盾。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選人與選事應分開以免政治動員與失焦5 位

    認為選舉對人、公投對事性質不同,合併會使議題失焦、淪為政黨動員、影響選舉公平,主張另定公投日或隔年舉行以利理性討論。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得視情況合併,並以分流或總量管制因應5 位

    認為合併與分開各有利弊,可採「得」合併、依期程或案量決定、限制合併案數,或在投開票所分流、另設公投日與民主假等方式折衷處理。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公投法應明定不可抗力時變更投票日規範4 位

    認為公投法對天災或不可抗力改定投票日的授權與期限不明確,應修法補足,或準用選罷法、或在公投法自訂時程。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合併未必提高投票率或節省經費2 位

    認為投票率取決於公投題目與政黨態度,與是否合併無直接關係;合併也沒有比較省錢,現行制度長期反而較省。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尚未分群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二年舉行一次民眾黨黨團・2020 年 12 月 4 日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除另有規定外,應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二年舉行一次國民黨黨團・費鴻泰等 3 人・2021 年 9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決定繼續或延後辦理投開票事宜。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應於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1 年 9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二年舉行一次民眾黨黨團・張其祿等 5 人・2021 年 9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除另有規定外,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