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7 / 07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修法前應在委員會充分討論、召開公聽會,讓不同意見被聽見
- 選舉與罷免規則不應因政黨一時利益或自身處境而變更
1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提高罷免門檻有利益迴避疑慮,應下屆適用1 位
質疑立委因怕被罷免而修選罷法提高門檻,違反利益迴避與釋字499號,主張修法至少應自下一屆適用,並批評委員會未實質審查、逕付二讀、排除少數與剝奪發言。
修法應審慎並先召開公聽會凝聚共識2 位
主張公投法與選罷法修正茲事體大,應配套完整討論、召開具代表性的公聽會、提出實證與正反案例,不宜倉促表決或急於適用下次選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行政部門應提出修正版本與時間表1 位
質疑十八歲公民權修憲程序未尊重少數5 位
認為修憲應有朝野共識,質疑主導方限期限議題、打破共識決慣例、強行表決與選擇性處理提案,傷害修憲正當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應為單一個案或當下政治需求修法1 位
主張公投法與罷免門檻應依整體立法原則修正,不應因核四爭議、單次選舉或政黨一時需求而變更規則。
委員會審查的議事程序處理方式3 位
就逐條審查、保留條文、送協商、表決方式、併案審查與散會延會動議等議事進行提出具體處理主張。
不在籍投票應先充分討論,不宜急著推動2 位
認為不在籍投票牽涉層面廣、時間不足,應先廣徵民意、整體評估利弊後再付委審查,部分並質疑推動者意在延伸至總統選舉。
不在籍投票與電子連署應儘速推動9 位
主張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及電子連署應儘快完成立法並適用,質疑政府或特定政黨出於政治考量拖延、不願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民進黨作為立法院多數黨一直未努力推動不在籍投票相關法令,認為應歸咎執政黨沒有真的推動
- 質疑執政黨多年來以政治因素考量擋下通訊投票及不在籍投票,演變成確診者無法投票的窘境
- 質疑選舉的通訊投票規定至今未通過是因為執政黨政府不願意
- 質疑電子連署與不在籍投票不推動是政治考量,不想推的事就找理由拖延
- 質疑中選會及政府拖延不在籍投票立法,認為拖到2023年才能適用、使12月18日公投不能適用,是只要對其不利就拖著不讓其適用。
- 希望公投法修正及不在籍投票法案能於當日完成委員會審查,並早日通過三讀。
- 質疑國民黨在抗爭、根本不想讓不在籍投票法律通過,否則早就可以進行審查
- 主張不在籍投票法案是朝野討論研議很久且有共識的事情,希望能讓其順利送出委員會
- 質疑現在的執政黨民進黨對於不在籍投票可能也不是那麼熱心,也不是那麼願意來推
公投與大選脫鉤等修法出於選舉考量且程序倉促4 位
質疑將公投與大選脫鉤、限縮公投權等修法是因選舉失利或為下次選舉而為,且未開公聽會、逕付二讀、以多數通過,等於限縮人民公投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修憲限期限議題是為趕上年底複決3 位
認為修憲限期是為配合年底複決讓十八歲者能投票,限議題是因只有此案有四黨共識,主張議程不應再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