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中選會對選罷法第七十五條「提出」的見解,認為若將「提出」解釋為僅指就職滿一年後正式提出而不包含之前的提議、倡議與連署,容許就職後一年內即展開相關動作,會讓外界覺得與當時為求政局穩定而將六個月改為一年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中國國民黨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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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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