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在選罷法的修訂裡面,罷免不得宣傳這個部分,我們早就已經刪除、把它廢掉了,現在已經可以宣傳了,如果是可以宣傳的話,應該說這個簡訊或者個資在第一階段的取得、處理跟利用,你要去判斷到底哪一個階段是違法才對,不是你發送簡訊就是違法,不是你去寄送都是違法。」
認為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早已刪除廢除、現在已經可以宣傳,簡訊發送或寄送是否違法應判斷個資在第一階段取得、處理跟利用的哪一階段違法,而非發送簡訊或寄送即屬違法
莊瑞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罷免已可宣傳,且發送簡訊是否違法應就個資取得利用階段判斷,內容忠於原意並符合罷免程序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