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這個意旨很清楚,就是要便民、要有效率、不要勞民傷財,要讓大家都能夠順利的行使公民權」
認為選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其意旨是要便民、有效率、不要勞民傷財,讓大家順利行使公民權。
鄭麗文・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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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表達其對該條文意旨的解讀,且內容涉及罷免投票日期與合併舉行的規範,歸類正確並忠於原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