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與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主張通過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下修至年滿十八歲,並規定除憲法與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蘇巧慧・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朗讀修憲條文且前後發言說明應降低公民權年齡並呼籲表決贊成,主張忠實反映其支持十八歲選舉與被選舉權之意,屬於投票年齡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