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年輕人已經可以開始工作,甚至有服兵役的義務,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責任能力,民法第十二條也已經修法讓他們有完全行為能力,他們已經準備好要對這個國家和社會盡自己的義務,結果卻完全沒有權利決定誰來當他的立法委員,沒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縣市長和總統!」
認為十八歲年輕人已可工作、有服兵役義務、在刑法上須負完全責任且在民法上已有完全行為能力並準備好盡義務,卻完全沒有權利決定立法委員、縣市長和總統,非常荒謬。
邱顯智・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以工作、兵役及民刑事責任等理由質疑十八歲無選舉權,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投票年齡問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