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無法行使公民投票權,卻必須負完全的責任。依法,十八歲負完全刑事責任,可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投票權,而政黨法也規定年滿二十歲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也必須年滿二十歲始得投票。」
質疑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投票權,總統、副總統選舉亦須年滿二十歲始得投票,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前提下不合理
鍾佳濱・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以權利義務對等為由,對比十八歲負完全刑事責任與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投票權的規定並質疑其合理性,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投票年齡問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