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國民年滿18歲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18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18歲可應考試、服公職。然我國國民卻需等到20歲才有投票權,使介於18至20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影響政府決策、影響選舉的權利。」
認為國民年滿18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盡服兵役義務並可應考試服公職,卻須等到20歲才有投票權,使18至20歲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影響政府決策、影響選舉的權利。
丁守中・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忠實呈現原句以刑事責任、兵役與考試義務對比二十歲投票權的落差,作為支持下修投票年齡的理由,符合投票年齡問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