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黨團是認為,世界各國被選舉權年齡和選舉權年齡通常是一致的,而且候選人是否具備民意代表的能力,應該是由選民來決定,而不是用年齡來決定,這是本黨團提案修正這個條文的原因。」
認為被選舉權年齡和選舉權年齡通常應一致,候選人是否具備民意代表的能力應由選民決定而不是用年齡決定,此為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的原因。
陳琬惠・台灣民眾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被選舉權年齡應與選舉權年齡一致並說明理由,歸類符合投票年齡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