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的重大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
認為若將行政院發動公投限於重大政策,可規定行政院認有公投必要時,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付公投;但認為此設計實益可能不大,與立法院自行發動公投相近。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如果限縮為前提提出文字建議,並保留表示實益不大,主張刪去前提與保留語氣而過於肯定,須補上以忠於原意。
- 原始版本主張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的重大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時,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付公投。
- AI 審核・發布認為若將行政院發動公投限於重大政策,可規定行政院認有公投必要時,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付公投;但認為此設計實益可能不大,與立法院自行發動公投相近。理由:原發言是限於重大政策的條文建議,並對其實益有所保留,原主張未保留這些條件與語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