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中選會,你們建議在第二條第四項最後面增訂第三款「於法律、自治條例或重大政策之制定或實施前加增公民投票程序之事項」,是認為它不適合公民投票嗎?假如現在馬英九堅持在520之前簽訂和平協議,民眾說不行,要拿來公投的話,這樣的寫法就會變成不能夠公投囉?」
質疑中選會建議在第二條第四項增訂於法律、自治條例或重大政策制定或實施前加增公民投票程序之事項不得公投,認為依此寫法民眾將無法對例如簽訂和平協議等事項要求公投。
李俊俋・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反問質疑中選會增訂不得公投事項,並舉和平協議為例說明疑慮,忠實對應主張且屬於可公投事項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