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司法院院長的意見,畢竟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公投法適用的範圍包括法律的複決、立法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和複決權。行政機關其實已擁有提案權,又藉著這次公投法給行政院提案權,再次規避憲法相關的規定和責任,我覺得是非常遺憾的地方。」
反對賦予行政院公投提案權,贊成司法院院長的意見,認為行政機關其實已擁有提案權,再藉這次公投法給行政院提案權是規避憲法相關的規定和責任
李彥秀・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反對賦予行政院公投提案權並說明理由,歸類符合公投交付主體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