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民眾就公民投票案有充足的討論時間,爰修正公告期日為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張應修正公告期日為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事項,以使民眾有充足討論時間
蔣絜安・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發言者本人提出的修法要點,主張內容與原句一致,且涉及公投意見發表與宣傳規範,歸類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