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並無法條規定立法院或行政院為法定的當然反方,反方代表的規定僅適用於辯論會或意見發表會,出了發表會行政院並非當然反方。

台灣民眾黨高虹安・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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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上面寫到立法院或行政院為法定的當然反方。對於這件事情,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我翻了所有法條,都沒有看到這件事情。至於你們講到的提出反面意見,我覺得這是在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時。所以我發現一個問題,辯論會時,才有誰擔任正方和反方的問題,但是出了發表會,行政院並不是當然的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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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質疑無法條依據認定立法院或行政院為當然反方,並限定反方概念僅適用於辯論會,主張忠實且屬於公投宣傳規範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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