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個條文的第五項也明顯的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所以剛才主委回答陳玉珍委員時說你們有裁量權,本席覺得這點主委是不是應該要做修正?」
質疑中選會稱辦理聽證會有裁量權的說法,認為依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五項命補正前應先舉行聽證會
林思銘・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引用公投法第十條第五項,主張命補正前應先舉行聽證會並質疑裁量權說法,內容忠實且屬中選會審核權限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