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現在在法制上,整部公投法只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有提到複決的時間,包括公告半年、十日內交主管機關辦理。請教現在其他未依第十五條辦理的複決公告程序是依什麼樣的法制作業為依據?」
質疑修憲公民投票複決的公告程序,除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外,其餘程序是否有充分的法制依據。
賴香伶・台灣民眾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結合前後對話可看出對法制依據的質疑,但尚未直接認定其他公告程序缺乏依據,應保留詢問與質疑的語氣。
- 原始版本質疑這次修憲公民投票複決案除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及複決時間外,其他複決公告程序缺乏法制作業依據,認為相關規定缺漏、不完整
- AI 審核・發布質疑修憲公民投票複決的公告程序,除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外,其餘程序是否有充分的法制依據。理由:原句結合前後對話可看出對法制依據的質疑,但尚未直接認定其他公告程序缺乏依據,應保留詢問與質疑的語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