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來看,將投票權年齡降低到18歲應無違憲問題;若不違憲,便能讓青年在少子化社會中參與、表達意見及關心公共事務,因此將投票權年齡降低到18歲並非不可行。

民主進步黨尤美女・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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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從憲法的基本精神、從憲法是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書的角度來看,本席並不覺得這樣是違憲的,當然很多學者主張這樣違憲,本席認為我們要看的不只是文意的解釋,還要看憲法的精神,如果這樣不違憲的話,在現今少子化的社會,就能讓青年人出來參與、表達意見、關心公共事務,所以本席認為將投票權的年齡降低到18歲也不是不可行的事情,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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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主張將「不是不可行」寫成「可行」,並省略「如果不違憲」的前提,需保留原句的條件與語氣。

  1. 原始版本認為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來看,將投票權年齡降低到18歲並不違憲,也是可行的,可讓青年人在少子化社會中出來參與、表達意見、關心公共事務
  2. AI 審核・發布認為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來看,將投票權年齡降低到18歲應無違憲問題;若不違憲,便能讓青年在少子化社會中參與、表達意見及關心公共事務,因此將投票權年齡降低到18歲並非不可行。理由:原主張將「不是不可行」寫成「可行」,並省略「如果不違憲」的前提,需保留原句的條件與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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