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黨產不是一般公司的財產「因為這叫做黨產,這不是一般公司的財產,院長同意這個說法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包括中廣土地、中影土地及投資事業在內的黨產,若無法交代來源,就應該推定都是竊占中華民國的「如果無法交代來源,是不是就應該要推定都是竊占中華民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在國民黨過去強占人民財產的情況下,對於這些黨產還要用一般的民法、公司法來看待「在此情況下,對於這些黨產,我們還要用一般的民法、公司法來看待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已在討論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要有更進一步的作為,而非一切等到立法院通過法律後才有作為「如果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已經在討論了,我希望行政機關要有更進一步的作為,不是一切都等到立法院通過法律之後才會有作為。」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要求行政院、經濟部在國民黨處分黨產期間,針對可能脫產的部分著手調查。「我認為行政院、經濟部在國民黨處分黨產的這段期間應該要有作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經濟部之所以沒有黨產相關資料,就是因為不作為、不去查「我知道你沒有相關資料,之所以沒有相關資料就是因為不作為、不去查,黨產是不能查的嗎?」發言紀錄
- 蔡委員易餘
(10時47分)主席、行政院張院長、杜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基本上,選罷法規定得很清楚,賄選是不符合現代民主國家選賢與能的基本精神,但是我們發現每次選舉時就會出現很多賄選案件,尤其是這一次的總統與立委選舉,在本席的選區─嘉義縣,有網友還製作了賄選實價登錄地圖,我覺得這對民主國家來說是一件很諷刺的事情。法務部羅部長過去是人權律師,我相信以律師的專業來說,對於賄選應該是很無法接受的,但是在偵辦賄選的過程中,每次查察賄選時都只能抓到樁腳,而這些樁腳都有一套統一的說詞,那就是他們欠候選人人情,所以自掏腰包幫候選人買票,請問羅部長,你接受這種說法嗎?
- 主席
請行政院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 羅部長瑩雪
(10時48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確實對賄選深惡痛絕,所以我們一直努力在宣導與削減、改正此一風氣,近年來確實也有成效,以今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委選舉來看,賄選案件比過去大量減少。至於您剛才指教的問題,其實檢察官也有一點難處,那就是檢察官起訴後,還要看法院的判決是否接受檢察官的看法,如果檢察官……
- 蔡委員易餘
部長,不要把責任馬上就推到法院這一端……
- 羅部長瑩雪
我不是馬上推……
- 蔡委員易餘
我說的是檢察官每次偵辦賄選案件時永遠都只辦到樁腳,沒辦法讓案情往上發展!對此,我再舉個例子,在民國97年的第7屆立委選舉時,總共有9個案子,9個都是個案,其時間都是在12月28日到1月9日,地點完全是錯開的,賄選金額大概都在1,000元上下,也有到1,500元的,這9個案子在選舉過程中密集的發生,難道檢察官辦案時沒有辦法因此就認為構成組織性嗎?為什麼檢察官在是否起訴的當下永遠只辦樁腳而不能辦候選人?
- 羅部長瑩雪
檢察官只能依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我相信那些賄選的候選人必然會絞盡腦汁去鑽漏洞,他們會想辦法利用白手套或各種方式以保護自己。
- 蔡委員易餘
部長是認為只要候選人有辦法把自己的防火牆架構好,檢察官就沒有辦法突破了?
- 羅部長瑩雪
不是沒有辦法,檢察官一直很努力,我們也希望突破,也希望情資能夠更多、更明確、更直接。
- 蔡委員易餘
本席一直很納悶,這麼多的個案,當事者都講是欠候選人人情,這個所謂「人情」到底是什麼,檢察官有問清楚嗎?再者,如果每個人都是這樣的說法,檢察官是否能在所謂欠人情而案情無法發展的情況下進行測謊?本席想要確認的是,測謊是不是檢察官可以對刑事被告行使的偵查手段之一?
- 羅部長瑩雪
檢察官是可以斟酌狀況決定是否進行測謊,但是就每一個具體個案,對於檢察官是如何具體考量,法務部不可以介入,所以我們只是一再宣導,我們在選前分區座談會時……
- 蔡委員易餘
法務部是否能夠訂定出一套辦法,針對賄選的狀況一旦構成組織性,一旦認定不是買票個案,而是具有組織性,法務部有辦法針對這樣的狀況來加強偵辦的力道嗎?
- 羅部長瑩雪
如果檢察官在偵查上有困難,在檢察長會議提出討論時,我們會協助想辦法,但是目前並沒有看到他們提出這樣的困難。
- 蔡委員易餘
本席很遺憾,我所看到的每一個案子都是以個案處理,每一個案子都是個案,就是因為每一個案子都是個案,所以永遠沒有辦到候選人,造成現在既有的選舉狀況是台灣的選舉一直都被買票所污染,部長相信現在台灣的選舉還有現金買票的情形嗎?你相信有嗎?
- 羅部長瑩雪
我想可能是有,但是我不知道在哪裡。不過,向委員報告,其實有很多當選無效的訴訟也都成立了。
- 蔡委員易餘
所以就很多嘛!我認為當選無效是一塊,是在末端做處理,至於防賄以及如何查辦賄選這部分,我認為法務部還是可以繼續加強,因為檢察官一定有辦法查到候選人,只是他不願意去查,抑或是他擔心政治介入選舉,所以法務部對於查辦賄選要有一套具體措施,至少要能更進一步遏止買票的狀況。
- 羅部長瑩雪
我們確實很努力,委員也知道,今年環島單車宣導反賄選活動辦得非常認真,而且各界反應也很熱烈。有民眾的檢舉,有官民的配合,我相信將來這些事情會越做越好。
- 蔡委員易餘
就這次的選舉,本席的選區買票情況非常嚴重,你們看新聞應該都知道,已經收押了10個人,買票的情況並沒有因此停止,越抓反而買票情況越嚴重,這是我們看到的事實。當然我知道這次對於嘉義縣,警察和調查局都有查賄的決心,只是本席擔心未來檢察官還是以個案做處理,案子在進入法院後,每個案件都判緩刑。據選罷法的規定,賄選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如果被判決有罪,三年以上是不得緩刑,但是後來這些都判緩刑了,為什麼會這樣?
- 羅部長瑩雪
我對法院的判決沒有具體瞭解,也無從評論,不過委員剛才講已經聲押10人,可見檢察官是非常努力查辦,不是只有警察和調查員,檢察官既然會用這麼大的力道去辦這些案子,相信他們是有決心要把案件辦好。
- 蔡委員易餘
我當然相信是有決心,但是法務部沒有一套具體的作法,已經聲押了10個人,這樣還會是個案嗎?
- 羅部長瑩雪
我們不能介入具體的個案,這是法律的規定。
- 蔡委員易餘
本席還是要再次強調,既然已經出現了這麼多的狀況,如果還是以個案來論定賄選,我認為台灣的選舉風氣永遠不會改變,我希望法務部針對這種有組織性、大規模的現金賄選要擬出一套辦法,怎麼樣迫使這些樁腳把案情往上發展,這部分有辦法處理嗎?
- 羅部長瑩雪
我們每一次都會檢討,在每一次選舉完畢之後,大家會對過去所辦的案件……
- 蔡委員易餘
但是沒有遏止效果,每次還是照樣有買票的情形啊!
- 羅部長瑩雪
我覺得有顯著的改善,我們的選風已經……
- 蔡委員易餘
這次的改善很大一部分原因,我認為是選情一面倒,如果回到去年九合一選舉,賄選情況還是很嚴重。
- 羅部長瑩雪
我們的宣導和過去的辦案應該還是很有影響力。
- 蔡委員易餘
宣導當然是有影響,我認為賄選之所以會比較沒有效果,是來自於現在年輕人的公民意識覺醒,他們會跟家人講,收到某個人的錢不要選他,我認為相當大一部分是因為如此,當然法務部的宣導也是有成效,但是我認為在辦候選人的時候,法務部就少了一份決心。
- 羅部長瑩雪
我們沒有少決心,事實上,我們會參加每個分區座談會,而且也會提醒大家,不但不要手軟,對於提供情資者,該給獎勵的就要給獎勵,同時也要好好宣導獎金如何領取,我們對各方面的努力都很有決心。
- 蔡委員易餘
謝謝部長。
繼續請教院長,現在政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已經付委了,行政院對於國民黨當年的不當黨產有怎樣的處理方向嗎?還是要等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再做判斷?
- 張院長善政
目前公權力所及的部分,幾乎都已經處理了,先前其實就已經透過協調的方式請國民黨放棄、還給政府,也有好幾個案子是用訴訟的方式。
- 蔡委員易餘
就本席所知,現在在民雄還有一塊地,即頂寮小段369號,當時訴訟的時候,交通部是敗訴的,但是相同狀況的有彰化縣芬園鄉、花蓮、板橋,這部分交通部勝訴,但是同樣的狀況有勝訴有敗訴,對於民雄這個中廣發射站,請問交通部會有新的作法嗎?
- 張院長善政
請陳部長說明一下個案。
- 陳部長建宇
委員所提交通部與中廣之間的問題,我們現在全力按照法律,該訴訟的訴訟,該追討的追討,該執行的執行,簡單的講法就是這樣,我們也一直跟中廣接觸,甚至對於原來不當得利的部分,我們該追的就會去追。
- 蔡委員易餘
我知道有關訴訟的部分。如果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已經在討論了,我希望行政機關要有更進一步的作為,不是一切都等到立法院通過法律之後才會有作為。
- 陳部長建宇
按照現行的法律,我們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 蔡委員易餘
那就看部長的表現了。本席所要強調的是,在民國80年時,國民黨有說其黨營事業財產加起來高達9,000億,報紙也刊登出來了,結果後來馬英九跟朱立倫重新清查黨產,他們都說只剩下232億;在尚未清查時他們曾表示應該還有1,000億,但目前的說法都是232億。本席要請教鄧部長,你是否接受國民黨強調其黨產剩下232億這個說法?
- 鄧部長振中
對不起,因為我們沒有相關資料,所以我沒有辦法在此評論這件事。
- 蔡委員易餘
我知道你沒有相關資料,之所以沒有相關資料就是因為不作為、不去查,黨產是不能查的嗎?再來看下一份資料,國民黨百分之百持股、百分之百控制的公司至少有裕臺企業、中華日報股份有限公司、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等,若董監席次是4席的話,國民黨持有的就是4席,所以上述列舉的幾乎都是國民黨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部長,這部分沒有問題吧!
- 鄧部長振中
公司的所有權屬於誰,經濟部並不會干預這些事,我們會予以登記,其他部分則不是我們該管理的事。
- 蔡委員易餘
所以經濟部對於黨產一事,就像你所說的,就是消極嘛!
- 鄧部長振中
不是消極啦!
- 蔡委員易餘
因為這叫做黨產,這不是一般公司的財產,院長同意這個說法嗎?
- 張院長善政
不能同意,我想經濟部沒有消極,因為經濟部在法律權限內,對於登記的公司是不能動手動腳的。
- 蔡委員易餘
我沒有要你動手動腳啊!
- 鄧部長振中
我們只能予以登記。
- 蔡委員易餘
再來看下一份資料,方才列舉國民黨百分之百控制、持股公司的成員名單包括徐立德、黃章榮等,像施汎泉、施明豪、郭土木、黃士庭、葉裕祥等出現9次,其他人我們也全都一一列舉出來,我們發現由國民黨派去這些公司擔任董監事的人是高度重疊的,對於這部分,經濟部過去也是沒有任何干涉,是這樣子嗎?
- 鄧部長振中
我們不能夠干涉,每個人民來我們這裡登記,只要他有合法文件證明他是董事或董事長,我們就予以登記,我們不能夠干預他,這樣就會變成我們去干預人民的財產權了。
- 蔡委員易餘
為什麼這些政黨會擁有財產?這本身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既然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已經即將在立法院委員會進行審查,經濟部現在是否要有一定的作為,針對這些未來有可能會脫產的部分要開始著手調查?這部分部長有辦法做嗎?
- 鄧部長振中
這個要經過法律程序,如果法院有什樣的決定,比方說要求我們變更登記,我們當然要依照法院的決定來處理,但是要我們主動去封人家的財產……
- 蔡委員易餘
我沒有叫你去封哦!但是要開始著手調查這件事,請問有辦法嗎?
- 張院長善政
黨產條例如果在立法院通過了,政府有責任要去做什麼事情,我們就會照做,但是黨產條例……
- 蔡委員易餘
但是國民黨現在在脫產中,請部長不要忽視這件事,他們現在已經積極在脫產了,包括方才我提及的豐園建設,他們已經開始在賣了,你們知道這些已經在賣,它所有公開的公告都是在國民黨中央黨部領標,你們還是要把它當作是個人、一般普通的企業嗎?我認為行政院、經濟部在國民黨處分黨產的這段期間應該要有作為!
- 張院長善政
我們要依法行事,現在我們沒有法律授權去干預這些事。
- 蔡委員易餘
接下來本席要給院長看一份陳情書,這個陳情書是我曾祖父在民國38年所寫的,以前我曾祖父在布袋有一塊鹽埕,這塊鹽埕在日據時代被日本人直接強制徵收,我曾祖父很不服氣,他並沒有去領徵收的那筆錢,因為他不甘願被強制徵收。民國34年祖國光復了,所以我曾祖父希望能把這塊地拿回來,結果日產卻被中華民國鹽業公司(即現在的台鹽)接管,所以半毛錢都不給他。院長,在過去黨國不分、國民黨接收日本人財產的情況下,是否仍然存在很多有這種土地紛爭的人?
- 張院長善政
有可能。
- 蔡委員易餘
這是民國38年我曾祖父寫的一份陳情書。後來台鹽表示因為多次水災,所以相關文件、資料都遺失了,因此也無從調查了,這就是一個歷史,這個歷史告訴我們,國民黨接收日產,然後就把這些東西都變成是自己的。如果經濟部認定這在當年有違法、當年有強占人民的財產,對於現在國民黨的黨營事業,你們可否開始著手進行調查?這部分有辦法調查嗎?
- 張院長善政
還是那句話,要有法源,至於一些有紛爭的土地,如果能夠把當年的法律文件找出來,當然可以進行一些程序,可是……
- 蔡委員易餘
我不是在說這塊土地,我知道這塊土地已經無法查了,因為我也不知道它在哪裡,我只有看到這份陳情書而已,而且這裡面也沒有提及地號,所以這部分是無從查了。本席要強調的是,過去日本人把台灣人的財產強制徵收,這是一個行政處分,沒錯吧!日本人做的行政處分很「鴨霸」,「鴨霸」的官員走了之後來的卻是土匪,直接就予以強占,然後都不再跟你談了,這就是過去國民黨的作為,在此情況下,對於這些黨產,我們還要用一般的民法、公司法來看待嗎?
- 張院長善政
台鹽原本是國營事業,後來變成民營企業。
- 蔡委員易餘
現在它是民營,但它過去是國營事業,後來就民營化了,這些過程我都知道,我也沒有要討論這塊鹽田了,這個無從考查啦!本席要談的是國民黨為什麼會有黨產,包括中廣的土地、中影的土地,或是這些投資事業,為什麼他們會有這些呢?來源為何?如果無法交代來源,是不是就應該要推定都是竊占中華民國的?
- 張院長善政
這可能要靠目前立法院的黨產條例來處理了,我們還是那句話,公權力只能做到一個地步。
- 蔡委員易餘
這個問題就問到這裡。再請問院長,前陣子你說總統職務交接條例會涉及違憲。
- 張院長善政
我不是說會涉及違憲,而是說不能違憲。
- 蔡委員易餘
請問院長,這會違反哪一條憲法?
- 張院長善政
我沒有說違反哪一條憲法,因為此條例尚未定案,所以我提醒若要制定交接條例不能違憲,而沒有特別提出違反憲法哪一條條文。
- 蔡委員易餘
本席提醒院長,目前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包含宣戰、媾和及榮典等,這些權力在憲法中有條文依據,而相關的行政作為都屬於行政院,像人事任命權是否屬行政院負責?
- 張院長善政
是,因此在此過渡期間內,某個層級以上的人事調動已全面凍結,這部分是法有明據。
- 蔡委員易餘
之前李委員俊俋說,最近十職等以上簡任官員人事調動的比例還是比去年高,希望院長可以再注意這部分。
- 張院長善政
有關目前這部分限制的範圍,請人事總處說明。
- 黃人事長富源
這部分是在十職等以上的簡任官。
- 蔡委員易餘
十職等以上的簡任官。
- 張院長善政
在此期間,十職等以上的簡任官應該都沒有調動。
- 黃人事長富源
對,沒有。
- 蔡委員易餘
有關這部分,本席希望能再確認,因為交接條例基本上是加強對立法權及行政權的監督力道,所以不會有違憲的問題,因為所有行政……
- 黃人事長富源
在行政院這部分,以現有的法制都可以運作。
- 蔡委員易餘
你認為在這段期間可以限制所謂的看守內閣……
- 黃人事長富源
1月16日後,相關的人事調動已完全凍結,關於這部分,銓敘部及人事總處確實有很好的溝通,而且根據相關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限制的部分就應該限制。
- 蔡委員易餘
我再次提醒院長,基本上不應該認定總統交接條例違憲,除非此條例具體提到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如宣戰、媾和、榮典及大赦、特赦等,這些是屬於總統的權力,而其他則是屬於行政院的權力,因此,若是交接條例沒有涉及總統職權的部分,就不能輕易認定違憲。
最後,請問農委會陳主委,農會及漁會基本上是人民團體,同時他們也具有部分的公權力,因此我們以農會法、漁會法規定其理事長及總幹事的資格,這部分沒有問題吧?
- 陳主任委員志清
是。
- 蔡委員易餘
尤其農會、漁會有供銷部、信用部,也帶有信用合作社的性質,因此,農會、漁會總幹事的遴聘是應該站在一個公司CEO或至少是善良管理人的角色。
- 陳主任委員志清
這部分由理事會遴聘。
- 蔡委員易餘
總幹事由理事會遴聘,但有其資格限制。
- 陳主任委員志清
就是委員所提資格條件之限制。
- 蔡委員易餘
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總幹事應有下列資格:大學、獨立學院以上之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請問為何需要此規定?
- 陳主任委員志清
這部分是希望他們有漁業或漁業相關的資歷。
- 蔡委員易餘
本席手中這份是農委會104年12月10日的公文,承辦人是「陳先生」,關於這張公文我很不滿意,為什麼沒有把承辦人的名字寫出來,只有寫陳先生?承辦人認為警察機關在海港查緝走私的警察即有農業行政資格,請問主委同意嗎?
- 陳主任委員志清
公文的內容應該沒有那麼簡易,因為過去警察……
- 蔡委員易餘
公文的內容是:警察機關辦理出入境漁船、漁民所攜帶物件之檢查者,因漁政機關辦理漁會會員資格認定、漁民福利措施申請、船員資歷認定、漁業資源維護、港口國查驗簽證等事項,均需警察機關提供……。因此,基於漁會法之相關規定,得認為其經歷有漁業相關工作。
- 陳主任委員志清
這是因為早期警察機關在漁港辦理安全檢查,到去年為止,海巡署在漁港也有進行安全檢查,或是出入船員……
- 蔡委員易餘
主委認為海巡署的人員也有漁會總幹事的資格嗎?
- 陳主任委員志清
我們尊重。現在海巡署已經沒有做這部分工作,這些工作要交回農委會,漁業署認為早期有這些資歷的人員符合漁業……
- 蔡委員易餘
主委認定這些在港口查緝走私的人員也具有漁業行政的資格嗎?
- 陳主任委員志清
不是查緝走私……
- 蔡委員易餘
你要把資格放這麼寬嗎?我再次提醒主委,如果把資格放寬,未來標準會變得很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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