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的五分之一,認為這樣能確保調查過程公平、公正、公開而不會因政黨不同就有被追殺的感覺。「這些委員如果是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的五分之一。所以,在這樣的調查過程中,本席相信絕對是公平、公正、公開,不會因為是哪一個政黨,就有被追殺的感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政黨法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是完全不同的兩部法律。「政黨法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是完全不同的兩部法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應返還之財產包括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之財產或使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而應返還之財產是包括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之財產或使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任並指定正副主任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均為無給職。「調查委員會是隸屬於行政院,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提請總統派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均為無給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委員會應依據第十八條規定完全依照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且在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我們希望這個委員會依據第十八條的規定,完全依照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而且在任期當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整個調查過程由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作為主管機關及調查機關處理。「我們希望整個調查過程是由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來處理,這個是主管機關,也是處理調查機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的適用政黨界定為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我們所設置的時間點是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依第五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認為因此國民黨所擔憂的追殺根本不存在。「而且依第五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附隨組織是指獨立存在而由特定政黨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所謂附隨組織是指獨立存在而由特定政黨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經調查委員會認定屬應返還之財產者,應命該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6個月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經調查委員會認定屬政黨應返還之財產者,應命該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6個月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發言紀錄
- 陳委員亭妃
(在席位上)本席要求進入實質審查。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 黃委員昭順
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聽到莊瑞雄委員的發言,我覺得很遺憾,我請民進黨不要在這裡預設立場,認為我們不情不願的在發言,我很肯定的告訴大家,作為一個中國國民黨的黨員,我們在此非常光明磊落的提出我們的版本進行審查。從整個版本提出的過程中,我覺得民進黨讓蔡英文主席所說的話付諸流水,他們是清算、清算、再清算,鬥爭、鬥爭、再鬥爭,抹黑、抹黑、再抹黑,整個提案中只有提到不當黨產,什麼叫「不當黨產」呢?本席今天清楚而明白地告訴大家,所有國民黨籍的立委全部都放下了,而且往前看,剛才葉宜津委員還跑來問我,你們是不是有很多黨產在其他人手上,甚至不在你們的黨中央裡?所以我們今天必須要用更光明、更磊落,也更透明的方式來看待黨產。根據憲法的明文規定,每一個政黨都是公平競爭的,今天有多少政黨在這次的選舉過程中也提出了很多候選人。對此,我們也必須說,有多少政黨拿著民脂民膏的政黨補助款,難道不應該透明地接受人民的檢視嗎?今天,我們要的只是一個公平、合理、公開而透明的機制要求每一個政黨向人民交代,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
- 陳委員亭妃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必須再次強調,政黨法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是完全不同的兩部法律,今天如果真的如同國民黨所說,我們要共同來處理所謂黨產的問題,是不是「不當」,我相信各有見解,可是在民國76年7月15日前能夠有黨產去做黨產的處理,甚至是黨產的投資,我相信也只有國民黨。在此情況下,其實我們是在幫國民黨做事,為什麼?因為國民黨每次都會被提起不當黨產,所以我們如果能在這次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予以定調,可能下次國民黨就不用再背負這麼重的包袱。
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當中,我們所設置的時間點是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而應返還之財產是包括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之財產或使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所謂附隨組織是指獨立存在而由特定政黨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以上是定義的部分,我們的定義非常清楚。
其次,我們希望整個調查過程是由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來處理,這個是主管機關,也是處理調查機關。此外,經調查委員會認定屬政黨應返還之財產者,應命該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6個月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依照它取得的對象、當時被占有的對象到底是誰來做實質的處理與調查,返還給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而且依第五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所以國民黨所擔憂的「追殺」,根本就不存在,因為這是可以經過聽證程序來做實質的處理與調查,所以若有任何問題,都可以透過聽證程序來表達意見。
另外,關於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第十六條也有明文規定,我們並不是要去「追殺」,而是由公正人士共同來處理整個歷史質疑已久的問題,所以在第十六條規定,調查委員會是隸屬於行政院,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提請總統派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均為無給職。它的對象是檢察官、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學者專家,還有律師、會計師等專門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推薦的代表,以及其他社會的公正人士。這些委員如果是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的五分之一。所以,在這樣的調查過程中,本席相信絕對是公平、公正、公開,不會因為是哪一個政黨,就有被追殺的感覺。
我們希望這個委員會依據第十八條的規定,完全依照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而且在任期當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本席相信這整個過程都有思考到,我們絕對要把和解、溝通擺在第一位,所以在本席的提案內容當中並沒有「不當黨產」這幾個字,國民黨一直說我們已經畫了框架,其實完全沒有,本席的提案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大家如果有誠意、希望溝通,我們可以坐下來溝通,把所有的問題一一解決,不要讓國民黨覺得他們的黨產每一次都被當成提款機,這樣我們是不是等於在幫國民黨解決事情?希望大家能夠共同面對這個歷史的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亭妃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