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中影公司買賣過程中以處分公司資產及增減資款項支付後期價款、犧牲其他少數股東權益的做法涉及背信,要求法務部及檢察官進行調查「這個利益共享機制犧牲了其他百分之十七點多的股東權益,有沒有涉及背信?然後這個買方去跟賣方簽約之前,自己先簽了一個密約,用這個密約去商量要怎麼付錢,大家同意分期付款的時候先處分公司的資產、賣公司的資產來付給賣方,這有沒有涉及背信?你們法務部不用去查一查嗎?」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訓政時期國家就是國民黨的、黨庫就是國庫,因此國民黨以在對日戰爭時期支付費用為由,要求國家將接收的敵產交給其抵債沒有道理「好啦!在對日戰爭的時期,所有的事情都由國民黨決定,所有的國家財產都由國民黨支配,打仗打完了,我們的國家去接收敵產,國民黨說我們在戰爭時期支付了很多費用,請國家把這些產業交給我們抵債,用來抵國家欠我們的債,你覺得這樣有道理嗎?」

發言紀錄

  1.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國有財產署邊副署長,你們在報告裡面提到,在國產署訴訟案件裡面有一件是敗訴的,就是臺北中影公司新世界大樓的土地,起訴的時間是民國96年12月19日,確定敗訴是102年12月5日,能不能簡單說明一下敗訴的原因?

  2. 本席讓大家看一下新世界大樓的介紹。它是1920年12月日本人開的戲院,當時是臺灣最大的戲院,叫新世界堂,這張照片因為時間的關係,不是很清楚了。後來在1955年又改建成一棟大樓,就是我們小時候的新世界戲院,接下來看的是現在的現狀。本席給你時間,讓你想一下,你知不知道為什麼敗訴?

  3. 主席

    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邊副署長說明。

  4. 邊副署長子樹

    主席、各位委員。敗訴的確實原因,我並不清楚。

  5. 段委員宜康

    你怎麼可以不知道?因為你們敗訴的就只有這一件,何況你今天來報告,而且還提供了書面報告。本席告訴你,也請部長仔細聽,本席要告訴大家國民黨黨產的取得過程有多荒謬。以新世界戲院來說,其實包括新世界戲院在內,另外還有其他十幾家戲院,這一件為什麼會敗訴呢?

  6. 民國35年10月22日,國民黨省黨部主委叫李翼中,他發了一封電報給國民黨中央黨部,他告訴中央黨部,現在我們接收了日產的戲院,國民黨中央黨部可不可以告訴行政院,把這些戲院撥給我們省黨部接管,後來呢?行政院就指示了,在1947年,民國36年就指示價購。價購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請你們來向我們買,這很正當吧?後來怎麼價購的呢?價購之前,還先讓國民黨去接管這些戲院,那怎麼價購呢?1947年行政院說,國民黨提出要求,他們因為戰爭花了很多錢,受了很大的損失,所以不光是臺灣,那個時候還包括中國大陸,每一個地方的敵產,就是敵人的財產,通通要用來賠給國民黨,要賠給國民黨作為戰爭時期的花費和損失。什麼意思呢?就是打仗的時候國民黨有花錢,例如用日產的戲院,因為他們要宣傳,宣傳就需要花錢,所以請你們拿敵產來作價補償國民黨的損失。本席這麼說有沒有喚起你的記憶?還是你完全不知道這個案子?

  7. 邊副署長子樹

    我比較晚進國產署,之前在……

  8. 段委員宜康

    因為你本來在臺北市政府,對不對?

  9. 邊副署長子樹

    是。

  10. 段委員宜康

    所以你不了解這個案子,但是你今天到立法院報告,卻連口頭報告、書面報告應該要有的內容,而且是你們國產署的案子,你也不去了解。請教部長,我們什麼時候開始進入憲政時期?你知道嗎?

  11.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12.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36年。

  13. 段委員宜康

    民國36年12月25日,我們的憲法開始施行,對不對?所以1947年的時候是訓政時期,對日抗戰時也是訓政時期。你知道什麼是訓政時期嗎?

  14. 陳部長威仁

    我不是很清楚它的定義。

  15. 段委員宜康

    本席告訴你,訓政時期根據訓政時期約法,沒有國民大會,只有中國國民黨的全國黨代表大會,代行國民大會職權,國民黨全國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代行全國黨代表大會的職權。也就是說,什麼叫訓政時期?就是國家就是國民黨的,根據訓政時期約法,國家就是國民黨的,所以由國民黨管這個國家,因為國民黨管這個國家,所以黨庫就是國庫,國庫就是黨庫。

  16. 好啦!在對日戰爭的時期,所有的事情都由國民黨決定,所有的國家財產都由國民黨支配,打仗打完了,我們的國家去接收敵產,國民黨說我們在戰爭時期支付了很多費用,請國家把這些產業交給我們抵債,用來抵國家欠我們的債,你覺得這樣有道理嗎?

  17. 陳部長威仁

    這個時空背景,說實在的,看起來……

  18. 段委員宜康

    那我們就回到當時的時空背景啊!我們現在回頭去看,國民黨接收了這些敵產,以新世界戲院為例,法院判決國產署敗訴的理由很簡單,是因為行政院那時候就作價賣給國民黨,但是國民黨連一毛錢都沒有拿出來,因為這些用來抵國民黨在對日戰爭時期所花的錢。但國民黨花的錢就是國庫的錢啊!因為國庫就是黨庫,因為國民黨的全國黨代表大會就代行國民大會的職權,因為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就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和決策單位。打完仗了,卻說之前花的錢,國家要賠,那我們有機會選政府嗎?我們有機會選國會嗎?我們有機會選總統嗎?沒有!

  19. 在那個時候,包括中國大陸,包括被國民黨接收之後的臺灣,到1947年以前都是訓政時期,1947年12月25日以前都是訓政時期,人民沒有權,權是在國民黨手上,但是接收敵產之後卻變成要拿來抵帳,由國民黨接收,法院也照這樣判決。邊副署長,本席這麼說,站在國產署的立場,對於法院的判決,你服氣嗎?

  20. 邊副署長子樹

    因為之前我們有上訴,最終的判決還是我們敗訴。

  21. 段委員宜康

    所以你們輸就輸了,反正也不是你的錢,因此你連什麼原因輸的都不需要知道。請教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關於這個案子,新世界戲院的案子在民國92年12月19日起訴,但是民國95年4月27日中影公司就賣掉了,對不對?沒有錯吧?

  22. 主席

    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

  23. 邱廳長瑞祥

    主席、各位委員。是。

  24. 段委員宜康

    中影公司是由國民黨的中央投資有限公司賣給羅玉珍和莊婉均,中央投資公司把它賣掉了,就是在2006年,民國95年4月27日,但是在這之前,其實除了羅玉珍和莊婉均,還有買賣的見證人,這個買賣的見證人,一位是李永然律師,另一位是蔡正元先生,後者是以前本院的委員。蔡正元先生作為這個買賣的見證人,但是在簽定這個買賣契約書之前,他先和買方,就是先和羅玉珍和莊婉均簽了一份密約。有關這個密約的內容,請看這個密約的最後一頁。為什麼說這個是密約呢?因為簽合約的這3方,甲、乙、丙3方都講好了,說這個不可以對外公布,要保密。這個密約裡面說什麼呢?因為他們跟中央投資公司買這個中影公司是分5次付款的,我們請看一下這個買賣契約裡面的第二頁。這個就是他們所簽定的密約,就是要買中影公司的密約,這裡面有提到,因為要分5次付款,所以第3次、第4次、第5次付款要由買賣的甲乙方共同同意自中影公司增減取得款項,包括處理中影公司的資產跟增減資的程序,這是什麼意思?就是要付給國民黨。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取得中影公司的經營權之後,因為要付5次的款項,那第3次、第4次、第5次加起來將近20億元的款項要怎麼取得呢?就是由中影公司增減資。什麼叫做增減資呢?就是先減資再增資,處分中影公司的財產來付給國民黨。也就是說,這個甲乙丙3方,就是羅玉珍、莊婉均、蔡正元,他們在取得這個公司之後,就開始辦理減資,然後再來增資,然後就開始來處分、賣公司的資產,來付給國民黨。我這樣講,廳長能夠了解嗎?你聽得懂嗎?

  25. 邱廳長瑞祥

    是。

  26. 段委員宜康

    也就是其實我跟國民黨買這個中影公司的錢,是去處分中影公司的資產跟做增減資後取得的錢,再去交給國民黨,它先處分公司的資產,這樣做生意有沒有問題啊?就是我去買了這個公司,這個公司的股東不止只有他們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只有百分之八十二點多的股份,另外還有將近百分之十七點多的股份是在其他人的手裡,我處分公司的財產來交給買方來買這個公司,這個有沒有涉及背信啊?如果我這樣子問的話,你覺得呢?

  27. 邱廳長瑞祥

    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因為是具體的個案,法院會認定事實。

  28. 段委員宜康

    你們不了解,你們也不能回答,對不對?

  29. 邱廳長瑞祥

    原則上,我們尊重個案。

  30. 段委員宜康

    其實以這個個案來講,國民黨取得包括中影公司、這麼多家的戲院,接收這麼多的日產的根據是因為國民黨向國家求償,說我打戰的時候花了錢,因為這樣。現在官司打完了,但合理不合理?國民黨能出來講個話嗎?這是第一點。

  31. 第二點,在買賣中影公司的過程裡面,包括中投跟買方簽的這個合約,這個叫做利益共享,說不定等一下也會有委員提到這一點。這個利益共享機制犧牲了其他百分之十七點多的股東權益,有沒有涉及背信?然後這個買方去跟賣方簽約之前,自己先簽了一個密約,用這個密約去商量要怎麼付錢,大家同意分期付款的時候先處分公司的資產、賣公司的資產來付給賣方,這有沒有涉及背信?你們法務部不用去查一查嗎?過了追訴期了嗎?如果我們現場跟你檢舉,你們需不需要去查?要不要?法務部要不要講一下?你們的檢察官要不要講一下?

  32.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33. 宋檢察官文宏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因為委員今天提到的是屬於個案的問題,如果委員有資料可以提供給我們。

  34. 段委員宜康

    這些新聞都有報導過,你們看報紙也可以去辦案,我們會正式的跟法務部檢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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