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琪銘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10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政黨法目前版本針對政黨營業部分的處理能否徹底讓台灣不再「一黨獨富」,以符合人民轉型正義的訴求「請問內政部:目前版本中,針對政黨營業部分,是否可以徹底讓台灣不再「一黨獨富」?符合人民轉型正義的訴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即使政黨法通過,各政黨黨產處分所得現金仍歸該政黨所有,這種修法是否能滿足人民對轉型正義的期待「此期限條款不正顯示,即使政黨法通過,各政黨黨產處分所得現金仍歸該政黨所有!此種修法是否能滿足人民對轉型正義的期待?」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琪銘書面意見

  2. 〔政黨法〕

  3. 一、憲法明文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權,「集會結社」就是「政黨」的法源基礎。事實上,台灣現況中已存在多元化且具各別特色的諸多政黨,這是台灣民主化的驕傲。憾是經二次政黨輪替,卻迄今無「政黨法」足資恪守。在過去威權體制時期,執政黨長期在「黨政合一」的歷史優勢下,政黨缺乏法律約束、缺乏監督,導致人民普遍存有藉執政機會、謀求個人或是政黨私利之質疑。其中國民政府處理日本政府所留財產時,國民黨介入多少?國民黨今日龐大資產,造成今日台灣雖已政黨眾多,但各政黨在先天上就喪失了公平競爭基礎。今在民意沸騰下,各家政黨法版本特針對政黨經營及投資營利事業等處理上,有極熱烈的討論。請問內政部

    目前版本中,針對政黨營業部分,是否可以徹底讓台灣不再「一黨獨富」?符合人民轉型正義的訴求?

  4. 二、國家廉能先奠基在各政黨的廉能,職而,一開始即應要求政黨財務公開透明化,這是廉能政治的一脈精神。請問內政部

    政黨得否直接或間接經營、投資營利事業?若可,則其政黨財務如何透明化?如何接受查核監督?

  5. 三、依行政院版本政黨法第45條,在政黨法施行後,政黨應於兩年內將其經營或投資之營利事業轉讓,本席質疑的是

    目前有那個政黨有傲人營利事業版圖?此期限條款不正顯示,即使政黨法通過,各政黨黨產處分所得現金仍歸該政黨所有!此種修法是否能滿足人民對轉型正義的期待?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琪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