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既有的政黨財產應分開以另外的特別條例處理,但該條例須與政黨法同步實施。「所以,雖然是分開來由另外一個特別條例來處理既有的政黨財產。但是,那個部分恐怕也是要同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若處理既有政黨財產的法律無法執行,政黨法將無法落實,也無法達到公平競爭環境的立法旨意。「那個法如果沒有辦法執行,那這個政黨法事實上也沒辦法落實;因為有些政黨尚未處理好他們的既有財產。在這樣的狀況下,就無法回歸到政黨法上作為立法意旨所提到的「公平競爭環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要求行政機關提出黨產條例版本一併審查,否則審查政黨法沒有意義。「我認為,你們也應該要提出黨產條例,一併來審查。這樣的話,審查這個政黨法才有意義。」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政黨以基金會的錢辦理選舉活動的情形應在法律中加以規範,否則即使通過政黨法也無法達到讓政黨公平競爭的立法旨意。「我覺得,一定要在這裡面有所規範。如果沒有規範到那一塊,即使政黨法通過了,你們的立法旨意─為了要讓政黨競爭是公平的,將無法達到。」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這個政黨法草案是內政部提的,對吧?

  2.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3. 陳次長純敬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林委員為洲

    可能你已經回答很多次了,但我還是要再請教你。針對政黨法裡面關於政黨所擁有的財產之處理方式,依你的建議,是放在這個政黨法裡面,還是制定另外一個條例比較好?

  5. 陳次長純敬

    我們建議要放在黨產條例裡面去處理,因為有黨產的政黨(即所謂經營營利事業等等的政黨)總是少數。政黨法是希望將來只要是想成立政黨者,都要共同遵循此法的規範。所以,我們認為,「黨產」應該由專法來處理會比較合適一點。

  6. 林委員為洲

    這個我認同。規範的事項也不太一樣吧?

  7. 陳次長純敬

    是。

  8. 林委員為洲

    不過,它有一個問題,就是它們一定要能夠同步實施。所以,這兩個法恐怕也要有一定程度的同步……

  9. 陳次長純敬

    要連結。

  10. 林委員為洲

    那個法如果沒有辦法執行,那這個政黨法事實上也沒辦法落實;因為有些政黨尚未處理好他們的既有財產。在這樣的狀況下,就無法回歸到政黨法上作為立法意旨所提到的「公平競爭環境」。所以,雖然是分開來由另外一個特別條例來處理既有的政黨財產。但是,那個部分恐怕也是要同步。你們那個已有草案了嗎?

  11. 陳次長純敬

    那個行政院尚未提出,也尚未指示哪個部會來做。

  12. 林委員為洲

    我覺得你們應該要提出版本。關於處理政黨既有財產的法律,它的名稱叫什麼?

  13. 陳次長純敬

    黨產條例。

  14. 林委員為洲

    我覺得你們也應該要提出版本。

  15. 陳次長純敬

    這個我們會回報給行政院,是不是儘快就這個部分來處理。

  16. 林委員為洲

    好。我希望你們一樣可以提出來,其實這個都要面對的。

  17. 陳次長純敬

    是。

  18. 林委員為洲

    這個是歷史。本席也是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對於這樣的歷史因素,其實我很瞭解它有它的背景。新的政黨法出來以後,一定要讓所有政黨都在一個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去競爭。這一點我們非常認同!所以,黨產要怎麼處理?既有的國民黨黨產怎麼處理,我們是坦然面對。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我認為,你們也應該要提出黨產條例,一併來審查。這樣的話,審查這個政黨法才有意義。

  19. 陳次長純敬

    是。

  20. 林委員為洲

    另外,我還要再請教一點。因為這個政黨法草案內容我並沒有看得很清楚,除了規定它的收入來源包括政黨補助金、黨費、合法的政治獻金、孳息等之外,還規定它不能轉投資、不能經營事業,只要是不明來源者,當然全都不行。倒是有一點,那就是關於很多基金會這部分,好像政黨法裡面也沒有特別的規定。當然,我知道你們現在是把政黨當作一般的社團法人團體來規範。事實上,還是有不太一樣的。我想,政黨對於整個國家或政治的影響力,跟其他任何團體是不一樣的。所以,其實在通過這個政黨法以後,所有的政黨就變成比較像一個選舉機器這樣的概念。它不擁有其他的事物,也沒有其他的工作項目,主要就是在辦理它自己的黨內初選,然後,讓自己提名的候選人得以勝選,這就是所謂的「選舉機器」。但是,有些事對大家來講都已經是常識了,就是雖然政黨沒有財產,它所有的收入來源也都依據這個規範,包括黨費、合法政治獻金以及政黨補助款。我剛剛講過,它主要的工作就在做選舉。比方說,它的候選人選總統、選立委,在選舉的時候,它主要的工作在做這方面的事情,事實上,它並沒有自己的黨產去做這些工作;於是它用很多基金會的錢來做。你覺得,這樣的做法不需要規範嗎?

  21. 陳次長純敬

    我想,委員所講的應該是政治獻金法以外的那些所謂的外圍組織,也就是基金會。原則上,按照政治獻金法來處理之外,這個部分如果是由政黨出資來成立基金會,我們當然認為是需要規範。

  22. 林委員為洲

    不是政黨出資啦!政黨根本沒有財產,它要如何出資去成立基金會?它的錢一定來自於外面嘛!而且,是沒有申報到政黨裡面的政治獻金嘛!它不會是申報到政黨的政治獻金,再拿出去成立基金會。

  23. 陳次長純敬

    我知道。你大概是說,有一個現成的基金會,但這個基金會是支持某個政黨的。

  24. 林委員為洲

    是啊!

  25. 陳次長純敬

    所以,在選舉的時候,該政黨都透過這個基金會辦活動。

  26. 林委員為洲

    對,辦很多選舉活動。

  27. 陳次長純敬

    目前各個基金會都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是,我個人認為,如果它要走法律漏洞,還是會有法律漏洞。所以,要各個政黨開大門、走大路。是不是需要在這個政黨法裡面加以規範?或者,在將來的黨產條例裡也一併規範的話,我們持開放的態度。因為基金會是另外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個不同的基金會它都還是有管理,但是,它在選舉時幫忙出一些這個錢、出一些那個錢,這些是不是要一併禁止?我們持開放的態度。

  28. 林委員為洲

    我覺得應該好好思考。因為它會實質產生影響嘛!

  29. 陳次長純敬

    是。

  30. 林委員為洲

    因為政黨的主要工作就是在辦理自己黨內的初選以及使初選之後的提名人能夠勝選。當它使用的經費來源並非只是來自該政黨本身合法的收入,而是來自外面的。這樣就違背了當初我們要訂定政黨法,讓政黨競爭公平的這個原則和立法旨意。

  31. 陳次長純敬

    委員說的這一點我們是贊成的。現在只是說它的……

  32. 林委員為洲

    每個政黨都可能會有這個問題。

  33. 陳次長純敬

    這個手段不論你如何禁止它,它都還是會有各種的名目。至於要怎麼樣認定?大家可以再一併來討論。

  34. 林委員為洲

    我覺得,一定要在這裡面有所規範。如果沒有規範到那一塊,即使政黨法通過了,你們的立法旨意─為了要讓政黨競爭是公平的,將無法達到。

  35. 陳次長純敬

    是。

  36. 林委員為洲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