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要求在政黨法裡把不得經營事業及黨營事業的範圍講清楚,例如中常委等人在外合開公司是否屬於黨營事業要特別注意。「我覺得,這幾點要特別、特別地注意,在這個政黨法裡面一定要講得很清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日據時代直接轉撥給國民黨的叫做不當黨產,對此表示贊同,但若是轉給中華民國、再由國民黨買回來,就不一定能認定為不當黨產。「我覺得當初監察院所堅持一點是,日據時代直接轉撥給國民黨的,叫做不當黨產,我贊同。但是,轉給中華民國,如果國民黨去把它買回來,這個你們就不一定能認定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政黨法裡對於附隨組織這一塊務必要加以規範,因為許多政治獻金是經由捐給基金會的管道進入、供政黨選舉時使用。「我覺得這個政黨法裡面對於附隨組織這一塊,務必要加以規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過去的黨產以政黨財產法的理念規範,能清理的就清理。「另外,以前的就用政黨財產法的理念去規範。對於以前的,能清就把它清掉啦!」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要求在討論黨產當與不當時,要記得戰爭時代兵荒馬亂、為求生存與維護政權的歷史背景,不要把過去辛苦過的人當成罪人。「所以,你們如果再提不當或當的時候,要記得當初的這一點,非常重要。」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政黨法不要跟以前的黨產混在一起處理,以前的黨產應另以其他法律處理,政黨法不要再扯以前的事。「其實政黨法這樣列是不錯的,不要跟以前的黨產列在一起,個別把以前的黨產用另外的法律來處理過去。」發言紀錄
- 陳委員超明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坐在主席台聽大家講話,其實政黨法這樣列是不錯的,不要跟以前的黨產列在一起,個別把以前的黨產用另外的法律來處理過去。但是,我發覺這個政黨法有一個缺失,就是附隨的組織。我自己參加過選舉,非常清楚。政治獻金一般人不敢明目張膽地處理,人家給多少就依照政治獻金法登記多少。最恐怖的在哪裡,次長你曉得嗎?捐到基金會的時候,表面上是捐給基金會做公益、做什麼,事實上,卻是要在政黨選舉時用。我覺得,國民黨有時候很笨。民進黨說他們沒有黨產,但是,它周圍每個選舉過總統的人都有一個基金會存在,這些基金會的用意在哪裡?其實很多的政治獻金是經由這樣的管道進去的。我覺得這個政黨法裡面對於附隨組織這一塊,務必要加以規範。其次,講到不得經營事業。事實上,現在的人也不敢明目張膽。國民黨已經被嚇到怕了,沒人敢做這種事。但是,如果新的執政團隊,不是用黨的名義。比方說,它的中常委很有力量,幾個人在外面合開一家公司的話,這屬不屬於黨營事業?這一點也要特別注意一下,當然也要懷疑得有道理,但是,我們懷疑的時候都是有幾分道理的,思考一下可以怎樣去動用。我覺得,這幾點要特別、特別地注意,在這個政黨法裡面一定要講得很清楚。
另外,請教陳次長。我記得民進黨執政八年的期間,監察院已經清過一次,行政院也清過一次,今天為什麼大家都沒有拿出來?當初他們定義不當的黨產已討回去不少了,請問,阿扁時代那時是怎麼定義的?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純敬
主席、各位委員。是否容許我們查一下,再給委員?
- 陳委員超明
好,查完把資料給我。因為我覺得討論黨產的當與不當,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標準。我記得他們的報告是這麼寫的:「假設國民政府去接收日據時代財產時,直接登記到國民黨名下者,就屬於不當財產。若是登記到中華民國名下再賣出者,就不是不當財產。」其實這裡面有很好的界線,但是,現在都隨時在擴充解釋。什麼叫附隨組織?我們這邊仍然要講一句實在話,打仗的時候兵荒馬亂,哪會有什麼組織?那個時候為了生存,打勝仗最重要。這個歷史經過幾十年的演變,如果要討論以前的情況,功的部分他不討論,過的部分,他就拿來講。我個人的態度是堅決不依戀黨產。尤其,我前後參加選舉三十年,從來不曾跟國民黨要過錢。我不維護黨產,但是,以前他們辛苦過的功績,你們不要把他們當成罪人嘛!共產黨也是這樣。國民黨當初也是要維護政權啊!在戰爭時代有很多歷史是這樣的情形,所以,你們如果再提不當或當的時候,要記得當初的這一點,非常重要。
- 我還要跟次長報告一下。民進黨時代在批評黨產的時候,黃煌雄監委對於蔣中正、蔣介石談的很少,以他那個時代的背景,若不這麼做,可能台灣中華民國就沒有了。但是,要瞭解!他批評最多的時候,講了一點,包括民進黨在清理國民黨財產的時候,他只講了一句話
「在民進黨執政清理國民黨財產的時候,碰到李登輝總統時,就轉個彎。」當時的這句話,請好好查一下,讓我們也能瞭解。陳次長你對此有何看法?民進黨當初在阿扁時代是如何定義這個不當財產的?而且,也打贏了!這一點非常重要。可能很多人都不瞭解,當初不當財產的定義是什麼?
- 陳次長純敬
對於委員的看法,原則上我們也會贊同。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時代背景,我記得小時候我們家也被強制徵收,當時我們覺得,我們的土地為什麼會被強制徵收。那個時候的法令就是這樣……
- 陳委員超明
沒有,那三七五減租就不對了嘛!我的財產怎麼可以用徵收來三七五減租。
- 陳次長純敬
以現在來看的話,就覺得都不對。問題是,那個時候的背景就是這樣……
- 陳委員超明
三七五減租如果照這樣講,也不對啊!
- 陳次長純敬
現在也已經改了。所以,這些到底要如何拿捏,確實是需要各政黨本於公開、公平,然後,用智慧來解決過去的這些問題。
- 陳委員超明
我現在聽你這麼一講,那如果是依照國民黨的三七五減租條例,也不對啦!
- 陳次長純敬
這個我們不敢講。有人得到好處的話,他當然不會講它不對。
- 陳委員超明
當初在阿扁時代清理國民黨財產裡面的不當財產,這所謂的「不當財產」是如何定義的?有沒有這樣的定義?
- 陳次長純敬
這個我們沒有消化過,不過,剛才地政司有提到,財政部96年的時候好像也曾為了這個追查國民黨黨產的緣由。監察院在2001年4月的時候,對於早年核准由國民黨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地、撥歸經營之19家日產戲院、接受贈與之地方所有土地及建物調查指出,過去各級政府將國家財產無償贈與中國國民黨之行為,已在人民及政黨之間形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顯與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精神有悖,涉有違失。但是,對政黨不當取得之國家資產進行清查及研議處理方式,它有囑咐行政院應該要澈底清理。至於如何認定,看起來還是要由行政機關來做認定。到目前為止這個黨產條例仍未通過,要如何認定才合適,我想,後續應該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 陳委員超明
剛剛有委員談到一個總登記的狀況,我看到它是登記給中華民國,然後,鄉公所買回來。鄉公所再轉賣給它。這樣的買賣過程,當初有沒有錢交付,都是一個證據。有錢交付的時候,當然,說這個是特權,又不是特權。當時的狀況確實也不一樣,所以,討論到這個問題的時候,真的要清清白白啦!
- 陳次長純敬
我們一定會儘量做好。如果我們有資料,我們會清查,不會隱瞞。只是怕事隔那麼久,沒有資料了。
- 陳委員超明
我覺得當初監察院所堅持一點是,日據時代直接轉撥給國民黨的,叫做不當黨產,我贊同。但是,轉給中華民國,如果國民黨去把它買回來,這個你們就不一定能認定了。所以,關於政黨黨產定義當與不當非常重要。但是,我認為,這個政黨法裡面不要再扯以前了,要堅持這一點。
- 陳次長純敬
是。
- 陳委員超明
另外,以前的就用政黨財產法的理念去規範。對於以前的,能清就把它清掉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超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