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國定假日保障應屬文化憲法範疇、應享有憲法上的制度保障而以法律明定,不適合僅以行政命令指定,行政權不可以任意調整。「所以我們說國定假日的保障應屬文化憲法的範疇,國定假日有特殊的文化、歷史、社會等義涵,學理上都認為它應該要享有憲法上的制度保障,所以立法者也是基於憲法,予以法律明定,更不要說行政權可以任意調整,所以各國多採立法的方式,並非委由行政機關授權自行訂定。」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反對以縮短工時為交換拿掉勞工的7天國定假日,認為必須給予雇主交換條件沒有道理。「更不要說勞動部今天在這裡言必稱和資方談好,要以縮短工時去交換,因為必須給予雇主交換條件,這沒有道理,以縮短工時交換拿掉國定假日7天,這沒有道理啊!」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要求將本次施行細則修正退回行政院予以更正,並主張未來界定不明確的勞工紀念日應予放假部分應以法律訂定。「所以我們暫時認為這個應該退回行政院去予以更正,同時我們也希望法律條文界定不明確的、勞工紀念日應予以放假的,未來其實也應該以法律訂定之。」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應給予勞工完整的每週工時40小時,不可以用拿掉原來可拿到的雙倍給薪(7天假)作為配套措施,因為那等於變相減少工資。「所以給我們完整的每週工時40小時,不可以用拿掉我們原來可以拿到的雙倍給薪來做為配套措施。」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打著週休二日、讓勞工休息的名義,實際上讓勞工看得到吃不到,認為每週工時40小時和週休二日無關、沒有那麼直接相關。「為什麼大家都打著週休二日,要讓勞工休息當藉口,可是事實上卻讓勞工看得到、吃不到?因為每週工時40小時和週休二日是無關的,沒有那麼直接相關。」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要先請教毛理事長,但是暫時不用,因為本席覺得今天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說法從陳部長的口中說出來,本席說他的說法似是而非,是因為他們好像是以行政命令違反行政命令來自圓其說。本席要告訴大家,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事實上在民國84年、88年、95年、96年一共修正過六次,各位聽好,是六次。
如果勞動部這麼遵循這個法律,那麼至少應該要配套修法,勞基法的施行細則也應該修正六次,可是本席要告訴大家,他們只修正過一次,就是在86年,第二十三條只在86年6月12日修正過一次,之後88年、95年、96年內政部調整時,他們都沒有跟著調整。本席的意思是說,事實上這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從來都不是因為跟著內政部紀念日的實施辦法進行調整而跟著調整,今天這部分會被調整就只有一個狀況,就是因為他們承諾了資方。
話又說回來,為什麼大家都打著週休二日,要讓勞工休息當藉口,可是事實上卻讓勞工看得到、吃不到?因為每週工時40小時和週休二日是無關的,沒有那麼直接相關。今天部長言必稱和資方談好,的確,去年就和資方談好了,國民黨政府希望資方不要反彈,所以每週工時40小時會有配套措施,會配合你們的加班工時修正,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是用這個部分去交換。所以這裡說的言必稱交換,所以今天給勞工的工時減少,事實上就是和資方交換,只是因為當時迫於選舉,所以和資方的交換條件沒有達成,但這是一個事實。
今天因為資方反彈了,所以國民黨的勞動部就施壓,就說沒關係,因為你們一年多了13天的假期,我們就從減少紀念日補償回去,因此就拿掉勞工7天的國定假日,這不是跟著紀念日或不是紀念日來的,事實上就是交換的補償,因為沒有把加班工時從46小時調整到54小時的補償。這就是為什麼大家會罵你朝三暮四、朝四暮三嘛!你們不要在這裡一方面要討好勞工,一方面又要討好資方,一方面說要給勞工休假,等於是變相加薪,等於是多工資嘛!可是一方面又幫他們減工資,這樣一手加工資、一手減工資,這不是政府該有的作為,不要用騙的,因為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其實就是一個騙局。
好,今天透過這個會議,我們承認,我們的確要承認一點,就是第三十七條所說的紀念日的確在法律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那我們要回過頭來說,第三十七條說「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這裡規定的是「均應休假」。所以我們今天要說的是,依照林佳和教授所說的那個概念,好像是有一個母法授權的原則,但是你們的母法授權也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和立法的精神。
所以這裡的爭點在於,一般來說,立法的精神才是授權的目的,這個特殊目的要由國民政治來決定,並不是任由行政部門去恣意認為,也不是有母法授權就讓你們隨便去做,你們的調整和增刪必須聯繫到勞動者和國定假日之間,要有相互關連的特別意義。
好,那我們說紀念日的部分,紀念日要怎麼樣?紀念日也應該要有制度性的保障,所以我們說國定假日的保障應屬文化憲法的範疇,國定假日有特殊的文化、歷史、社會等義涵,學理上都認為它應該要享有憲法上的制度保障,所以立法者也是基於憲法,予以法律明定,更不要說行政權可以任意調整,所以各國多採立法的方式,並非委由行政機關授權自行訂定。同樣的道理,立法委員就如同我們剛剛說的,也只是實現憲法所託付的角色而已。
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授權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已經有錯誤,原來的法條有錯誤,而且還連結到內政部的法令,連結到內政部的法令之後,再依據一個錯誤的行政命令,用這個行政命令為依據去違反法律,所以這當然是一個錯誤。如果今天我們再容許勞動部任意去調整,也不符合這個授權的目的,更不要說勞動部今天在這裡言必稱和資方談好,要以縮短工時去交換,因為必須給予雇主交換條件,這沒有道理,以縮短工時交換拿掉國定假日7天,這沒有道理啊!
我們今天說務實面,就如同毛理事長說的,其實很多紀念日很多人都沒有放假,因為沒有放假,事實上這就是一種加倍給薪的方式,以此來付給勞工薪資,所以勞基法第三十條課以雇主不能因為工時的變更、修正而去減少工資的責任,這個立法的意旨在於,你們不能因為縮短工時,就變相減少工資。所以我們回過頭來,如果我們課以雇主這個責任,那政府怎麼可以帶頭對勞工說「我們給你減少工時,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就是變相加倍給薪方面,我們要拿掉7天假」,這就是在減少工資。所以給我們完整的每週工時40小時,不可以用拿掉我們原來可以拿到的雙倍給薪來做為配套措施。
所以我們說這裡面有兩大矛盾,第一個就是受憲法制度保障的國定假日必須以法律訂定之,而且要符合憲法的期待和要求,根本不適合只以行政命令自己指定,依照現在的法令,紀念日應放假,也並不是說紀念日要依照內政部頒布的辦法才能放假,它是說紀念日就應予以放假,所以我們在這裡也希望法律保留原則要顧著,現行的法律第三十七條紀念日應予放假也還在,所以我們暫時認為這個應該退回行政院去予以更正,同時我們也希望法律條文界定不明確的、勞工紀念日應予以放假的,未來其實也應該以法律訂定之。但是我們今天必須要再講一次,這絕對不是跟資方說好,我們絕對不容許給我們縮短工時,打著週休二日當藉口和理由,結果不但沒有週休二日,還給我們減工資,還說一定要配套減假日,這種兩手的策略不應該是勞動部做的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