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國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雲林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工時與假日改革應朝更進步的方向再次修法,而不是退回2週84小時的政策「那就應該思考如何再次修法,才是正確的方向,而不是馬上退回2週84小時的政策。」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國定假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主張以行政命令刪減國定假日是違法「改為單週工時40小時之後,我們所修正的是法律,而你們卻是用行政命令定之,我們認為這樣是違法嘛!」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在單週40小時尚未全面落實的情況下再刪減7天國定假日,會讓勞工兩手皆空,質疑這樣對勞工的傷害有多大「我們不希望改為單週40小時後,勞工不但左手得不到這樣的狀況,右手又要失去7天的國定假日,而產生兩手皆空的情況。」

發言紀錄

  1.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臺靠努力,下臺靠智慧,離開前的身影愈好看,可以留下更美好的回憶。關於這次國定假日刪減,你是現任的勞動部長,鍾委員是剛卸任沒多久的直轄市政府局長,兩造對於捍衛勞工權益的說法今天呈現在全國人民面前,差異如此之大,非臺灣勞工之福,也會讓很多企業毛骨悚然,為什麼中央的部長與剛卸任的直轄市政府勞工局長對這件事情的認知、看法及法律的引用有如此南轅北轍的差異?這真的不是臺灣勞工願意看到的,也不是企業願意看到的。

  2. 剛才鍾委員特別提到,什麼叫法律?讓我們心平氣和的討論這件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確是授權勞動部決定,但是什麼假可以放、什麼假不可以放,剛才部長答詢其他委員時說是遵循內政部相關的法令規定,但是你們遵循內政部相關法令規定時,能否以行政命令定之?

  3.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4.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所謂的行政命令就是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母法第八十五條已明確授權,所以它是授權的行政命令。

  5. 劉委員建國

    但是剛才鍾前局長說,如果該規定牽涉到人民權利、義務,還可以用行政命令定之嗎?

  6.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母法已經正式授權,關於國定假日的相關規定,在過去民進黨陳水扁總統或之前的總統任內皆有修正,有的增加、有的刪減,都沒有任何爭議。

  7. 劉委員建國

    另外,剛才你特別強調,你們將勞工工時改為單週40小時後,在35場會議的協調過程中,還有很多產業無法配合,因為他們是傳統型的小企業,這部分的資本家在面對法令修正後,他們要如何讓員工因應?這在勞檢的過程中應該也會發現很多事情,我們不希望改為單週40小時後,勞工不但左手得不到這樣的狀況,右手又要失去7天的國定假日,而產生兩手皆空的情況。

  8. 陳部長雄文

    有少部分的產業如同剛才鍾委員或蔣委員所說,員工原本一天工作8小時,現在每天上班的時數變為六個多小時,每週還是要出勤6天,但是有的老闆還是會要求他們上班8小時,既然合法的工時只有6個半小時,那麼多出來的1個半小時就是加班,要給予加班費。

  9. 劉委員建國

    為什麼剛才毛理事長會講得那麼義憤填膺?因為減少7天假日等於減少半個月的薪資,所以他們對這7天才會這麼斤斤計較,誠如部長所掌握的資訊,有些企業目前還不是完全照單週40小時執行,若是單週工時40小時沒辦法執行,假日又被減少7天,這樣對勞工的傷害有多大!

  10. 陳部長雄文

    我剛才一直強調,如果勞工朋友覺得這樣修法不對,我們就回到原本2週84小時、國定假日19天的規定,這是最好的方案,如果大家都覺得當年的政策比現在更好,那就回到原本的方案。

  11. 劉委員建國

    部長不能這樣回應我,這樣很奇怪。在我們朝向更進步的法律修正過程中,當然要有一些相關配套,而這些相關配套也必須符合法律,如果不是行政命令可以直接定之的範圍,應該修改法律才對。雖然之前很多的國定假日是以行政命令定之,但是這件事情的爭議性這麼大,可能損及勞工半個月的薪資,那就應該思考如何再次修法,才是正確的方向,而不是馬上退回2週84小時的政策。部長是一個勇於挑戰的人,不管是RCA或是華隆案等,都在你的任內完成,你也可以突破這些事情,然而對於這件事情,在朝野委員和你的看法都不同的情況下,為什麼不能朝更好、更完美的方向處理?

  12. 陳部長雄文

    目前國內依照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實施國定假日,該辦法也是行政命令,大家都說我們現在公布行政命令違法,但是由全國最高機關內政部所定的國定假日就是行政命令。

  13. 劉委員建國

    以我的認知,內政部不是全國最高的行政機關,勞動部和內政部是平行機關。

  14. 陳部長雄文

    它是管理國定假日最高的機關。

  15. 劉委員建國

    如果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倘若你們站在捍衛勞工的立場,堅持依照該法第五條第二款定法,內政部也不得有意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也規定得很清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剛才鍾孔炤委員曾經提及,部長在答復時竟然是第五條和第六條都不提,然後直接跳到第七條去。我不曉得內政部當時為什麼會這樣規定,但是就我們對於法律的認知,無論何時都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當命令牴觸法律時就是無效啊!鍾孔炤委員來自基層,他當過直轄市政府勞工局的局長,他對於法律的認知也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理解與尊重吧!

  16. 陳部長雄文

    我同意委員的說法,但是我現在想要請問到底牴觸哪個法律?

  17. 劉委員建國

    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時候,就是牴觸法律啊!

  18. 陳部長雄文

    我不知道牴觸哪個法律啊!

  19. 劉委員建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你們有這樣做嗎?你們現在只是依循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嘛!

  20. 陳部長雄文

    對,它也是辦法,它也不是法律啊!

  21. 劉委員建國

    改為單週工時40小時之後,我們所修正的是法律,而你們卻是用行政命令定之,我們認為這樣是違法嘛!

  22. 陳部長雄文

    委員是指我們的行政命令違反另外一項行政命令的意思嗎?

  23. 劉委員建國

    不是的,我並不是說你們的行政命令違反另外一項行政命令,如果你這樣認為的話,請問你是指哪一項行政命令違反哪一項行政命令?

  24. 陳部長雄文

    就是我們的勞基法施行細則違反了內政部所訂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25. 劉委員建國

    我已經說過內政部和勞動部是平行機關,內政部並不是最大部對不對?

  26. 陳部長雄文

    它是特別法,因為所有對於國定假日的規定就是依照特別法來規定的,當特別法和普通法並存的時候,就是以特別法優先嘛!

  27. 劉委員建國

    當特別法延續下來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的時候,這項行政命令還有效嗎?

  28. 陳部長雄文

    我們沒有牴觸法律啊!

  29. 主席

    是不是可以請劉委員登記第二輪發言?

  30. 劉委員建國

    本席還是要強調,現任部長和前勞工局局長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此迥異,這並非勞工之福。

  31. 陳部長雄文

    等到鍾委員來當部長時,他就知道會有什麼……

  32. 劉委員建國

    這是題外話,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子啦!謝謝。

  33.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34. 陳委員宜民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針對一些狀況來作討論,首先本席要談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在訂定法律之後,如果有不周延的地方,希望部長能夠加以考量,我們知道,勞基法施行細則已經從1月1日開始實施,不管今天的結果怎麼樣,已經實施的部分如果有弊端的話,是不是應該要予以修正?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主席

    我的意思是未來你們應該更具體的就相關投資規劃與方向進行盈虧評估或是風險評估,搞不好盈虧評估還不如風險評估來得重要,因為現在整個房地產是往下走的趨勢,你們在編列預算時更應該就風險評估檢附詳細資料給委員參考。關於凍結二分之一,本席是可以同意,請問各位,針對第1案與第2案合併處理,凍結二分之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凍結二分之一。

  37. 現在處理第3案,本案是要減列883萬元,請提案的劉委員建國發言。

  38. 劉委員建國

    (在席位上)不用說明,已經溝通過了。

  39. 主席

    既然已經溝通過,本案就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40. 現在處理第4案的主決議,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蔡副署長孟良

    針對第92案,我們已經跟劉委員溝通過,這項提案改以主決議的方式來辦理。

  43. 主席

    請問劉委員,第92案改為主決議可以嗎?

  44. 劉委員建國

    好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劉建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