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政府不應該完全對婦聯會無能為力,要求內政部作為政黨跟政治團體的最高主管機關應有一些作為,設法處理婦聯會不提供資料的問題「婦聯會的部分政府不應該完全對它是無能為力的。 做為政黨跟政治團體的最高主管機關,我覺得應該要有一些作為,好嗎?」發言紀錄
-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部長辛苦了。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哪裡。
- 賴委員瑞隆
在談地方制度法之前先請教一下,3月8日部長在詢答的時候有說,內政部每年都有去函給婦聯會,就是有關婦聯會的問題,要求婦聯會要改善。
- 陳部長威仁
不是改善,是要它提供相關的資料。
- 賴委員瑞隆
對,21號的時候,部長那天好像請假,我問次長的時候,次長有說3月10日跟3月14日有連續發2次的公文去提醒他們,但是沒有消息,我那天有請次長,他也答應我會在一個禮拜內拜訪婦聯會的負責人,如果婦聯會還是堅持不提報的話,內政部會有一些處理的方案。部長,一個禮拜過去了,3月21日到今天、3月28日已經一個禮拜過去了,不知道婦聯會那邊,次長有沒有去拜訪、或是部長有沒有去拜訪?他們的回應是什麼?
- 陳部長威仁
我們沒有去拜訪,但是我們有發公文過去,婦聯會也有初步的答覆,但是因為我們所要的資料還有一些地方有疑問,所以我們又再度去函,希望他們能夠提供我們更多的資料。
- 賴委員瑞隆
次長那天是跟我說,他們都不理,所以他要拜訪他,所以後來內政部是沒有去拜訪?
- 陳部長威仁
我們聯繫的結果,他們說他們會發公文答覆我們。
- 賴委員瑞隆
他們會發公文答覆內政部,那這個答覆你們滿意嗎?
- 陳部長威仁
因為有一些問題還沒有釐清,所以我們再度去函希望他們能夠提供更多的資料。
- 賴委員瑞隆
它提供了些什麼樣的資訊?還有什麼沒有釐清?
- 陳部長威仁
我請司長跟你報告。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 林司長清淇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它主要是說它每一年都有繳稅,它只提供這樣,它就認為已經很清楚了。
- 賴委員瑞隆
這個跟社會的認知差很多。
- 林司長清淇
我們已經再度去函,請他們把我們要的資料提供出來,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發函了。
- 賴委員瑞隆
好,部長,如果婦聯會願意提供的話,應該是很快的,上次部長也提過了,希望他們儘速的提供相關的資訊。
- 陳部長威仁
是。
- 賴委員瑞隆
如果它再不提供的話,部長能不能夠有一些手段來對婦聯會做一些處理?
- 陳部長威仁
照目前的法令,我們對政治團體是沒有強制力的。
- 賴委員瑞隆
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能不能採用?就是人民團體妨礙相關公益。
- 陳部長威仁
參照過去的立法意見,政治組織的模式是不適用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 賴委員瑞隆
所以沒有任何可以採用的空間嗎?
- 陳部長威仁
是。
- 賴委員瑞隆
所以如果婦聯會完全不願意配合的話……
- 陳部長威仁
就目前來講是沒有任何法律有強制力。
- 賴委員瑞隆
好,部長,這個請你再慎重,看可不可以再去找找看其他的方式,婦聯會的部分政府不應該完全對它是無能為力的。
- 陳部長威仁
好。
- 賴委員瑞隆
做為政黨跟政治團體的最高主管機關,我覺得應該要有一些作為,好嗎?
- 陳部長威仁
是。
- 賴委員瑞隆
好,回到今天的主題,有關地方議會的選舉,從1994年開始,桃園縣議長的選舉賄選、宜蘭縣議長賄選、基隆市議長賄選、雲林縣議長賄選,2003年金門縣議長賄選。還有2002年高雄市正副議長賄選非常的嚴重,44個議員裡面有34個議員涉案。到了2006年台南縣議長賄選、2010年屏東縣議長賄選、2012年嘉義市議長賄選、2014年屏東縣議長賄選、2014年台南市議長賄選。這一段時間以來就有超過11件的議長選舉賄選案,部長認為這些賄選案跟我們的議長選舉制度有沒有關係?
- 陳部長威仁
我想選舉涉及到賄選的因素有很多,但硬要說跟記名投票或是無記名投票有關,我想這個欠缺相關證據的連結。
- 賴委員瑞隆
部長認為有沒有關係?你的看法,你認為沒有?
- 陳部長威仁
我很難判斷,因為這個很難判斷它有連結。
- 賴委員瑞隆
我舉個例子,待會也許還有時間給你講。我舉個例子, 2年前的高雄市的議長選舉,那應該是我看過高雄最乾淨的一次議長選舉,因為那一次民進黨採用亮票的方式,對選民完全負責,所以不止民進黨沒有這個問題,我看其他的政黨大概也沒有人有花任何的賄選費用,所有的態度都很明顯,每一個議員的態度都很明顯,我舉這個例子就是要講,剛才部長說它不一定有關係,但是部長的心裡應該很清楚,其實真的是有差的,採用記名投票這個方式對賄選這一塊確實是有一定的影響力的,因為人民的選舉意志,代議士在議長選舉的時候就把它表達出來,所以基本上沒有太多的空間,會當選的大概也知道就是會當選,也不用花錢就會當選。不會當選的,就算花了錢,也不會當選,基本上這樣選舉就會乾淨很多,不知道部長你同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 陳部長威仁
我還是一句話,賄選與否跟亮不亮票,或是跟投票記名、不記名,我覺得它沒有必然的連結。
- 賴委員瑞隆
沒有關係,部長,我的看法是這樣,人民的部分不記名投票是為了要保障他個人投票的意向跟自由,但是我認為,代議士的部分其實是責任政治的一環,當然你剛一直反駁政黨,但我倒是不從政黨的角度來談,我覺得是責任政治,因為人民選給這個代議士,基本上是期待你去支持他所支持的一些政策或是意向等各方面,所以我覺得代議士有責任要讓投給你的人知道,到底你是支持誰,你在議長選舉時是支持誰,你的政策方向是支持誰,部長同意這個方向嗎?
- 陳部長威仁
我覺得選民關心的應該是代議士是不是支持我喜歡的政策、民眾所關心的事情,對於是誰來辦這個事,依我做為一個選民來講,我不關心是誰做了事,我關心的是他做了什麼事。
- 賴委員瑞隆
部長,其實選民都很關心你做了什麼、你投給了誰,因為議長或者國會領袖其實對整個的影響都是非常大的,若沒有那麼大的影響,那過去就不會有那麼多人用賄選的方式來處理,在影響很大的層面下,人民會期待所投的議員再投出來的議長,是可以符合他的想法的,如果我知道你所投的人不是我所認知的那個人,那麼下次再選舉時,他可能就會認為你沒有支持我。
- 陳部長威仁
其實議長就是議會的主席,但是議會的議事都是採用一般的議事規則,都是……
- 賴委員瑞隆
部長,你身為內政行政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你這樣的講法不會太天真了嗎?你難道真的不知道嗎?地方上的議長難道真的只有主席這樣一個角色嗎?
- 陳部長威仁
我是說理想性本來就應該如此。
- 賴委員瑞隆
但是實際上是不是這樣?部長,你說實際上是不是這樣?你不要講理想性的,實際上是不是這樣?他就只是一個主席而已嗎?影響力這麼小嗎?如果他的影響力這麼小,那麼為什麼大家要花這麼多的錢去買一個議長?
- 陳部長威仁
所以這是我們更應該要討論的地方,我們應該要討論的是,議長除了主持議事之外,是不是還要有更多的權力?
- 賴委員瑞隆
部長,你的處理方法讓我覺得你沒面對實際的問題,你應該了解,我現在講這個不是為了國民黨或是民進黨,我覺得要為台灣建立一個責任政治的體制,長遠來說,這個走下去對台灣的民主政治才有幫助,你支持了誰,你就要勇敢的公開,人民跟代議士應該是要分開的,人民的部分採秘密制是要保障他的,但是既然你出來參選代議士,人民支持你,那人民就會想要知道你到底是支持誰,而一個議會的議長是非常重要的,部長你同意吧!議長很重要。
- 陳部長威仁
議長是很重要,但是我剛才說的……
- 賴委員瑞隆
他不是只有你剛才講的那個主席的角色。
- 陳部長威仁
民眾關心的是議員替我們做了什麼事,至於是誰來替我們做,我還是認為他們不是那麼的在乎。
- 賴委員瑞隆
部長,你這樣講讓我覺得你脫離現實很遠,你應該也了解,地方議長的影響力確實是有的,而且還不小,他的影響力是存在的。剛才有很多人提到,憲法增修條文也提到不信任投票也是可以採記名投票的方式,這表示憲法也對「人」的去留有記名的制度存在,部長剛剛也提到,議長選舉並不在這個範圍內,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的話,大法官早就處理了,而且大法官釋字第449號也有講到:「我國立法委員非純粹的自由選任,言行必須受到選民的監督,若行使同意權不採記名如何對選區的立法委員投票立場加以監督。」同樣的,我認為對議員也有類似責任政治的角度,這樣人民才有辦法可以監督他們所選出來的議員,我還是想要再問一下部長,你同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 陳部長威仁
我剛才說過,立法院是最高的民意機關,現在立法院也還沒有改。
- 賴委員瑞隆
沒有,我認為長遠上就是要改變。
- 陳部長威仁
如果要改,我覺得要一致,這樣會比較好。
- 賴委員瑞隆
所以其實部長也同意,大家討論過後,如果大家都願意來改變的話,你也同意中央跟地方一起來改?
- 陳部長威仁
我是說,最好要有一致性,但是我要強調的是,共識性還要再加強,因為還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 賴委員瑞隆
部長,責任政治很重要的,部長應該同意這件事?
- 陳部長威仁
當然。
- 賴委員瑞隆
所以如果有辦法讓代議士,不管是立委或是議員,代議士的角色能夠讓人民清楚的知道你做了什麼重要的決定,我想這個應該更符合責任政治的規則。
- 陳部長威仁
對,做了什麼事情的決定是很重要的,至於對人方面,在我來講不是那麼重要。
- 賴委員瑞隆
我再跟部長補充一下,2015年因為高雄的亮票事件,後來檢察總長有提出非常上訴,最後最高法院駁回,認定亮票無罪,所以大法官跟最高法院其實都有類似這樣的思考,把這個視為責任政治的一部分。
- 陳部長威仁
我認為它不一定是把這個視為責任制,而是因為這個選舉它不屬於選罷法裡面所規範的範圍。
- 賴委員瑞隆
最高法院也表示,議長選舉亮票並不是洩密,議員應該對選民及所屬的政黨負責,所以議員的亮票動機是基於對選民監督負責,所以我想最高法院其實也有類似這樣的見解,所以部長其實真的可以再思考、用更開闊的角度。大法官跟最高法院的見解其實是有類似這樣的空間的,部長可以再……
- 陳部長威仁
是,我剛才說過了,正反兩個……
- 賴委員瑞隆
好,另外前兩天、昨天我有看到國民黨的書記長林德福說,這是因人設事,民主政治怎麼可以這樣子搞,我認為這件事情不是對賴清德的因人設事,這件事很早民進黨就有提過了,包括早期的林濁水就有提過了,但是被否決過很多次,他希望可以採記名投票,西元1993年的時候他就提過了,過渡期間也提過很多次,希望可以採記名投票,但是都被否決掉,包括這次陳菊市長也有提出來過,賴清德市長也有提出來,所以我希望不要再講這是什麼賴清德條款,我覺得不要把它搞成是一個人的因素,我認為這是長期以來責任政治的建立,部長,你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 陳部長威仁
我還是一句話,責任政治跟這個沒有必然的關係。
- 賴委員瑞隆
部長,你認為這是因為賴清德一人的因人設事嗎?你認為是嗎?
- 陳部長威仁
社會自有判斷。
- 賴委員瑞隆
你個人的看法呢?你認為是嗎?
- 陳部長威仁
我儘量中性的來看待。
- 賴委員瑞隆
我剛講的賴清德、陳菊,包括以前的林濁水都有提過這件事情。
- 陳部長威仁
我儘量中性的來看待。
- 賴委員瑞隆
好,謝謝部長。
-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 楊委員鎮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今天早上不管是哪一個立場的同仁,大概都已經充分而且反覆的一直在表述他們的想法,在我開始講之前,我還是想要先聽一下你對這件事情的基本看法?
-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覺得雖然憲法沒有把議長、副議長的選舉列為它所規範的範圍,但是我們對於「人」的選舉通常是採不記名的秘密投票,這樣對於尊重選舉人的自由選擇是比較好的。
- 楊委員鎮浯
好的,謝謝部長,其實早上各方面的論述都已經非常多了,我想表達一下我自己的幾點看法,其實就像部長所提到的,之前也有專家學者提到過不同的意見,事實上,如果你了解基層的選舉實務的話,你就會知道,真正要杜絕賄選的方法應該是在查賄,而不是在制度上來牽就它,其實在我看來,這個只會保障什麼?只會保障以後會減少抽籤的情況,因為大家都很有把握,知道自己會有幾票,自己會很有把握有幾票,其實在很多地方上的議會或是鄉鎮代表主席選舉上,其實常常會出現抽籤的狀況,這個修法通過之後,以後可能就不會有抽籤了,為什麼?因為在選舉的過程中,大家都很有把握,但是這個有把握的方式未必是因為政黨的約束,因為還有很多方法可以讓他有把握,部長你同意嗎?
- 陳部長威仁
是的,這個在座談會裡面也有提到,因為可能會有脅迫或是其他不當的手段來影響選舉人的投票意志。
- 楊委員鎮浯
沒有錯。所以我要表達的重點是什麼?其實透過這樣的改變,我相信這個社會上已經爭論過很久了,各種意見都有,但普遍都有一個共識,就是沒有任何一個單一的手段就能夠杜絕賄選,不是改變一個制度就能夠杜絕賄選,這句話部長同意嗎?
- 陳部長威仁
是,所以我剛才一再的強調,賄選與否跟記名投票的制度沒有絕對的關係。
- 楊委員鎮浯
對,所以本席在這邊要表達一個重點,我再重覆一次,本席不認為哪一個制度就是絕對好的,但是想要只透過一個制度的修訂就來杜絕賄選,本席認為不可能。
- 陳部長威仁
完全同意。
- 楊委員鎮浯
好,既然是不可能,那麼涉及到一個普遍性、一致性的,以後各級民意機關普遍都要適用的一個修法,我們就應該要審慎為之,所以在這邊本席強烈的希望,我們在這個委員會或是我們在院會,都不要率而的就這個議案來提出我們自己的決定,應該要召開公聽會,在公聽會裡面讓各種意見、正反的意見都能並呈,達到大多數的社會共識之後,我們再來往前推進,部長同意本席這樣的建議嗎?
- 陳部長威仁
非常贊成。
- 楊委員鎮浯
哦!你對我真不錯,每項都非常的贊成。
- 陳部長威仁
這也是我們的報告裡面特別強調的,要凝聚社會更多的共識。
- 楊委員鎮浯
沒有錯,所以我覺得我們在這裡不應該去強調任何單一制度的優劣,而是要更普遍、更全面的來思考。這是本席對於這個地制法修訂的看法。
另外有一個問題,部長,我請教一下,這是臨時考題,金門國家公園占金門土地的多少,你知不知道嗎?
- 陳部長威仁
至少有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大概是這樣。
- 楊委員鎮浯
我要誇獎你,你答對了,是四分之一,那在這四分之一裡面,民地大概占了多少?
- 陳部長威仁
民地滿多的。
- 楊委員鎮浯
大概超過三成。
- 陳部長威仁
對。
- 楊委員鎮浯
大概也是三分之一,我看到媒體報導,全國9座的國家公園要開始啟動試點收費,目前這個收費標準出來了沒有?
- 陳部長威仁
沒有,我們也不會有統一的收費方式,大概會先從停車場。或是一些特殊的景點才會規劃。
- 楊委員鎮浯
部長,沒有關係,因為我等一下要趕飛機,所以我直接跟你講。
- 陳部長威仁
好。
- 楊委員鎮浯
我直接跟你說我的要求,金門四分之一的土地是國家公園管的,裡面有三分之一是金門人的私人土地,但據我所知,在這個規劃的收費裡面,對本地居民沒有優惠,你覺得合理嗎?
- 陳部長威仁
我想這個都還沒有定案,辦法還沒有出來。
- 楊委員鎮浯
好,希望我得到的訊息是還沒有定案……
- 陳部長威仁
還沒有。
- 楊委員鎮浯
那我在這邊要跟部長要求,我希望在這種情況下,金門國家公園跟金門居民的關係本來就不好了,現在還不給人家優惠,部長你要慎重的考慮,本席要求,國家公園在收費的時候一定要把當地居民的優待納入考量,並且要有一個明確的優待方法,好不好?
- 陳部長威仁
好。
- 楊委員鎮浯
好,謝謝部長。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 陳委員超明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今天先給你表達關於地制法的意見,不然三立新聞都說我不給官員回答,說我暴走、說我講粗話,我完全沒有那樣的情形,三立的記者大概跑了、不在了,所以我感到非常的遺憾,大家可以把錄音帶調出來,所以你今天先表達你對地制法的看法,就是有關於無記名投票跟記名投票。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超明
大家講的都有道理,但是選民並不一定認同你所選出議長,如果立法院規定院長、副院長選舉辦法另行定之,那麼我們在此就無須談那麼多。不知各位是否參選過議長、副議長?我選過,所以我一開始就強調,不能讓縣市長、直轄市長介入才能得到真公平,因為會操縱這類選舉的,大概就是縣市長與直轄市長,這是坦白話,大家也不必裝得好像多清白似的。如果大家還是爭執不下,那麼我建議不如依照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交由縣市政府及議會自行決定,如果各位覺得台南現行辦法不公平,那就改為亮票。不過當中涉及到議員的自由意志與行為,你們常常說不要聽國民黨的,要有個人意見,偏偏黨的議長、副議長提名往往都依據縣市長、直轄市長的建議而行,以致爭執不斷,我想這種狀況你們早晚都會遇上。尤其某黨勢力很弱,某黨一黨獨大時往往就會內鬥,這是無避免的。我認為這件事是面子問題,因為明明是會贏的局卻玩到輸?偏偏人家高雄陳菊就那麼厲害,可以大勝?其實只要分析幾個縣市就大概可以瞭解狀況。如果大家再這麼爭執不下,我建議不妨讓各縣市議會自行決定,看要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皆可,至於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則是以無記名方式行之,要說這是一種議事行為也可以,畢竟選…
-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 賴委員瑞隆
代議政治的精神就是責任政治,所以面對重大政策與人事,代議士的態度應該讓人民清楚知道,並向人民負責。至於大家所擔心的問題,我認為一旦做出決定後就必須讓人民知道,如此可以讓人民在四年後再做決定要支持你或不支持你,所以還是必須採記名投票好讓人民知道。剛才有委員提到個案,也就是賴清德、陳菊或各地方狀況,其實現在地方有很多弊病,所以高雄市人民憤怒的聲音很大,我們也是採取了很多措施才讓人民知道投票的意志為何,據我所知,有位議員因為投錯票而承受很大壓力,所以我認為人民的意志才是最重要的,為了讓人民做選擇,唯有記名投票才是對人民負責的表現。爰此,本席提出修正動議做文字修正,將記名投票抓出,其實內容上與民進黨團版本差不多。以上意見供各位參考。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 黃委員昭順
早上質詢時我就提過,無黨籍人士占全國百分之三十幾,所以我們對這百分之三十幾要有一定程度的尊重。記得去年在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投票時,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打死都不准我們亮票,相信大家對此都還記憶猶新。坦白說,政黨提名的人究竟是優是劣,每個有投票權的人,包括我們立法委員與議員在內,都有一定程度的看法。正因如此,去年在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投票時我們否決了很多位人選,這是有史以來否決最多的一次。所以在幫政黨背書時要想想何謂民主制度?該如何執行所謂的民主制度?我想這是我們首先必須思考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協商告一段落,既然朝野意見不同,那就依照議事規則逐案處理。
現在先處理修正動議,先處理賴委員瑞隆所提之修正動議。
- 賴委員瑞隆
(在席位上)撤案!
- 主席
賴委員撤案。
- 陳委員亭妃
(在席位上)我們以民進黨黨團版本為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賴委員這個提案,我在總質詢也有提過,人團法第五十八條本來就有規定,即人民團體不依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就有撤銷許可等方式可以處理,所以你們就是應作為而不作為,換言之,本來就應該這麼做,不應低度管制,這是沒有道理的,所以現在只是再次做出決議,請你們趕快去做這件事情。
-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質詢時次長答應我1個禮拜內要拜會他們,結果你們並沒有去拜會,只是發了份公文,而他們的態度還是一樣,就是一直拖,因此,本席和李俊俋委員的共同看法就是,其實你們有作為的空間,但是遲遲不作為,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其實你們有作為的空間,但是遲遲不作為,因此,本席認為你們在縱容婦聯會,所以希望這個案子今天能夠通過,給內政部更大的壓力去要求婦聯會,若婦聯會再不願意提供、不願意面對國人的要求,則你們就應採取上述的4項處分。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瑞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