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瑞隆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9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政府不應該完全對婦聯會無能為力,要求內政部作為政黨跟政治團體的最高主管機關應有一些作為,設法處理婦聯會不提供資料的問題「婦聯會的部分政府不應該完全對它是無能為力的。 做為政黨跟政治團體的最高主管機關,我覺得應該要有一些作為,好嗎?」

發言紀錄

  1.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部長辛苦了。

  2.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哪裡。

  4. 賴委員瑞隆

    在談地方制度法之前先請教一下,3月8日部長在詢答的時候有說,內政部每年都有去函給婦聯會,就是有關婦聯會的問題,要求婦聯會要改善。

  5. 陳部長威仁

    不是改善,是要它提供相關的資料。

  6. 賴委員瑞隆

    對,21號的時候,部長那天好像請假,我問次長的時候,次長有說3月10日跟3月14日有連續發2次的公文去提醒他們,但是沒有消息,我那天有請次長,他也答應我會在一個禮拜內拜訪婦聯會的負責人,如果婦聯會還是堅持不提報的話,內政部會有一些處理的方案。部長,一個禮拜過去了,3月21日到今天、3月28日已經一個禮拜過去了,不知道婦聯會那邊,次長有沒有去拜訪、或是部長有沒有去拜訪?他們的回應是什麼?

  7. 陳部長威仁

    我們沒有去拜訪,但是我們有發公文過去,婦聯會也有初步的答覆,但是因為我們所要的資料還有一些地方有疑問,所以我們又再度去函,希望他們能夠提供我們更多的資料。

  8. 賴委員瑞隆

    次長那天是跟我說,他們都不理,所以他要拜訪他,所以後來內政部是沒有去拜訪?

  9. 陳部長威仁

    我們聯繫的結果,他們說他們會發公文答覆我們。

  10. 賴委員瑞隆

    他們會發公文答覆內政部,那這個答覆你們滿意嗎?

  11. 陳部長威仁

    因為有一些問題還沒有釐清,所以我們再度去函希望他們能夠提供更多的資料。

  12. 賴委員瑞隆

    它提供了些什麼樣的資訊?還有什麼沒有釐清?

  13. 陳部長威仁

    我請司長跟你報告。

  14.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15. 林司長清淇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它主要是說它每一年都有繳稅,它只提供這樣,它就認為已經很清楚了。

  16. 賴委員瑞隆

    這個跟社會的認知差很多。

  17. 林司長清淇

    我們已經再度去函,請他們把我們要的資料提供出來,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發函了。

  18. 賴委員瑞隆

    好,部長,如果婦聯會願意提供的話,應該是很快的,上次部長也提過了,希望他們儘速的提供相關的資訊。

  19. 陳部長威仁

    是。

  20. 賴委員瑞隆

    如果它再不提供的話,部長能不能夠有一些手段來對婦聯會做一些處理?

  21. 陳部長威仁

    照目前的法令,我們對政治團體是沒有強制力的。

  22. 賴委員瑞隆

    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能不能採用?就是人民團體妨礙相關公益。

  23. 陳部長威仁

    參照過去的立法意見,政治組織的模式是不適用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24. 賴委員瑞隆

    所以沒有任何可以採用的空間嗎?

  25. 陳部長威仁

    是。

  26. 賴委員瑞隆

    所以如果婦聯會完全不願意配合的話……

  27. 陳部長威仁

    就目前來講是沒有任何法律有強制力。

  28. 賴委員瑞隆

    好,部長,這個請你再慎重,看可不可以再去找找看其他的方式,婦聯會的部分政府不應該完全對它是無能為力的。

  29. 陳部長威仁

    好。

  30. 賴委員瑞隆

    做為政黨跟政治團體的最高主管機關,我覺得應該要有一些作為,好嗎?

  31. 陳部長威仁

    是。

  32. 賴委員瑞隆

    好,回到今天的主題,有關地方議會的選舉,從1994年開始,桃園縣議長的選舉賄選、宜蘭縣議長賄選、基隆市議長賄選、雲林縣議長賄選,2003年金門縣議長賄選。還有2002年高雄市正副議長賄選非常的嚴重,44個議員裡面有34個議員涉案。到了2006年台南縣議長賄選、2010年屏東縣議長賄選、2012年嘉義市議長賄選、2014年屏東縣議長賄選、2014年台南市議長賄選。這一段時間以來就有超過11件的議長選舉賄選案,部長認為這些賄選案跟我們的議長選舉制度有沒有關係?

  33. 陳部長威仁

    我想選舉涉及到賄選的因素有很多,但硬要說跟記名投票或是無記名投票有關,我想這個欠缺相關證據的連結。

  34. 賴委員瑞隆

    部長認為有沒有關係?你的看法,你認為沒有?

  35. 陳部長威仁

    我很難判斷,因為這個很難判斷它有連結。

  36. 賴委員瑞隆

    我舉個例子,待會也許還有時間給你講。我舉個例子, 2年前的高雄市的議長選舉,那應該是我看過高雄最乾淨的一次議長選舉,因為那一次民進黨採用亮票的方式,對選民完全負責,所以不止民進黨沒有這個問題,我看其他的政黨大概也沒有人有花任何的賄選費用,所有的態度都很明顯,每一個議員的態度都很明顯,我舉這個例子就是要講,剛才部長說它不一定有關係,但是部長的心裡應該很清楚,其實真的是有差的,採用記名投票這個方式對賄選這一塊確實是有一定的影響力的,因為人民的選舉意志,代議士在議長選舉的時候就把它表達出來,所以基本上沒有太多的空間,會當選的大概也知道就是會當選,也不用花錢就會當選。不會當選的,就算花了錢,也不會當選,基本上這樣選舉就會乾淨很多,不知道部長你同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37. 陳部長威仁

    我還是一句話,賄選與否跟亮不亮票,或是跟投票記名、不記名,我覺得它沒有必然的連結。

  38. 賴委員瑞隆

    沒有關係,部長,我的看法是這樣,人民的部分不記名投票是為了要保障他個人投票的意向跟自由,但是我認為,代議士的部分其實是責任政治的一環,當然你剛一直反駁政黨,但我倒是不從政黨的角度來談,我覺得是責任政治,因為人民選給這個代議士,基本上是期待你去支持他所支持的一些政策或是意向等各方面,所以我覺得代議士有責任要讓投給你的人知道,到底你是支持誰,你在議長選舉時是支持誰,你的政策方向是支持誰,部長同意這個方向嗎?

  39. 陳部長威仁

    我覺得選民關心的應該是代議士是不是支持我喜歡的政策、民眾所關心的事情,對於是誰來辦這個事,依我做為一個選民來講,我不關心是誰做了事,我關心的是他做了什麼事。

  40. 賴委員瑞隆

    部長,其實選民都很關心你做了什麼、你投給了誰,因為議長或者國會領袖其實對整個的影響都是非常大的,若沒有那麼大的影響,那過去就不會有那麼多人用賄選的方式來處理,在影響很大的層面下,人民會期待所投的議員再投出來的議長,是可以符合他的想法的,如果我知道你所投的人不是我所認知的那個人,那麼下次再選舉時,他可能就會認為你沒有支持我。

  41. 陳部長威仁

    其實議長就是議會的主席,但是議會的議事都是採用一般的議事規則,都是……

  42. 賴委員瑞隆

    部長,你身為內政行政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你這樣的講法不會太天真了嗎?你難道真的不知道嗎?地方上的議長難道真的只有主席這樣一個角色嗎?

  43. 陳部長威仁

    我是說理想性本來就應該如此。

  44. 賴委員瑞隆

    但是實際上是不是這樣?部長,你說實際上是不是這樣?你不要講理想性的,實際上是不是這樣?他就只是一個主席而已嗎?影響力這麼小嗎?如果他的影響力這麼小,那麼為什麼大家要花這麼多的錢去買一個議長?

  45. 陳部長威仁

    所以這是我們更應該要討論的地方,我們應該要討論的是,議長除了主持議事之外,是不是還要有更多的權力?

  46. 賴委員瑞隆

    部長,你的處理方法讓我覺得你沒面對實際的問題,你應該了解,我現在講這個不是為了國民黨或是民進黨,我覺得要為台灣建立一個責任政治的體制,長遠來說,這個走下去對台灣的民主政治才有幫助,你支持了誰,你就要勇敢的公開,人民跟代議士應該是要分開的,人民的部分採秘密制是要保障他的,但是既然你出來參選代議士,人民支持你,那人民就會想要知道你到底是支持誰,而一個議會的議長是非常重要的,部長你同意吧!議長很重要。

  47. 陳部長威仁

    議長是很重要,但是我剛才說的……

  48. 賴委員瑞隆

    他不是只有你剛才講的那個主席的角色。

  49. 陳部長威仁

    民眾關心的是議員替我們做了什麼事,至於是誰來替我們做,我還是認為他們不是那麼的在乎。

  50. 賴委員瑞隆

    部長,你這樣講讓我覺得你脫離現實很遠,你應該也了解,地方議長的影響力確實是有的,而且還不小,他的影響力是存在的。剛才有很多人提到,憲法增修條文也提到不信任投票也是可以採記名投票的方式,這表示憲法也對「人」的去留有記名的制度存在,部長剛剛也提到,議長選舉並不在這個範圍內,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的話,大法官早就處理了,而且大法官釋字第449號也有講到:「我國立法委員非純粹的自由選任,言行必須受到選民的監督,若行使同意權不採記名如何對選區的立法委員投票立場加以監督。」同樣的,我認為對議員也有類似責任政治的角度,這樣人民才有辦法可以監督他們所選出來的議員,我還是想要再問一下部長,你同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51. 陳部長威仁

    我剛才說過,立法院是最高的民意機關,現在立法院也還沒有改。

  52. 賴委員瑞隆

    沒有,我認為長遠上就是要改變。

  53. 陳部長威仁

    如果要改,我覺得要一致,這樣會比較好。

  54. 賴委員瑞隆

    所以其實部長也同意,大家討論過後,如果大家都願意來改變的話,你也同意中央跟地方一起來改?

  55. 陳部長威仁

    我是說,最好要有一致性,但是我要強調的是,共識性還要再加強,因為還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56. 賴委員瑞隆

    部長,責任政治很重要的,部長應該同意這件事?

  57. 陳部長威仁

    當然。

  58. 賴委員瑞隆

    所以如果有辦法讓代議士,不管是立委或是議員,代議士的角色能夠讓人民清楚的知道你做了什麼重要的決定,我想這個應該更符合責任政治的規則。

  59. 陳部長威仁

    對,做了什麼事情的決定是很重要的,至於對人方面,在我來講不是那麼重要。

  60. 賴委員瑞隆

    我再跟部長補充一下,2015年因為高雄的亮票事件,後來檢察總長有提出非常上訴,最後最高法院駁回,認定亮票無罪,所以大法官跟最高法院其實都有類似這樣的思考,把這個視為責任政治的一部分。

  61. 陳部長威仁

    我認為它不一定是把這個視為責任制,而是因為這個選舉它不屬於選罷法裡面所規範的範圍。

  62. 賴委員瑞隆

    最高法院也表示,議長選舉亮票並不是洩密,議員應該對選民及所屬的政黨負責,所以議員的亮票動機是基於對選民監督負責,所以我想最高法院其實也有類似這樣的見解,所以部長其實真的可以再思考、用更開闊的角度。大法官跟最高法院的見解其實是有類似這樣的空間的,部長可以再……

  63. 陳部長威仁

    是,我剛才說過了,正反兩個……

  64. 賴委員瑞隆

    好,另外前兩天、昨天我有看到國民黨的書記長林德福說,這是因人設事,民主政治怎麼可以這樣子搞,我認為這件事情不是對賴清德的因人設事,這件事很早民進黨就有提過了,包括早期的林濁水就有提過了,但是被否決過很多次,他希望可以採記名投票,西元1993年的時候他就提過了,過渡期間也提過很多次,希望可以採記名投票,但是都被否決掉,包括這次陳菊市長也有提出來過,賴清德市長也有提出來,所以我希望不要再講這是什麼賴清德條款,我覺得不要把它搞成是一個人的因素,我認為這是長期以來責任政治的建立,部長,你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65. 陳部長威仁

    我還是一句話,責任政治跟這個沒有必然的關係。

  66. 賴委員瑞隆

    部長,你認為這是因為賴清德一人的因人設事嗎?你認為是嗎?

  67. 陳部長威仁

    社會自有判斷。

  68. 賴委員瑞隆

    你個人的看法呢?你認為是嗎?

  69. 陳部長威仁

    我儘量中性的來看待。

  70. 賴委員瑞隆

    我剛講的賴清德、陳菊,包括以前的林濁水都有提過這件事情。

  71. 陳部長威仁

    我儘量中性的來看待。

  72. 賴委員瑞隆

    好,謝謝部長。

  73.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74. 楊委員鎮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今天早上不管是哪一個立場的同仁,大概都已經充分而且反覆的一直在表述他們的想法,在我開始講之前,我還是想要先聽一下你對這件事情的基本看法?

  75.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76.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覺得雖然憲法沒有把議長、副議長的選舉列為它所規範的範圍,但是我們對於「人」的選舉通常是採不記名的秘密投票,這樣對於尊重選舉人的自由選擇是比較好的。

  77. 楊委員鎮浯

    好的,謝謝部長,其實早上各方面的論述都已經非常多了,我想表達一下我自己的幾點看法,其實就像部長所提到的,之前也有專家學者提到過不同的意見,事實上,如果你了解基層的選舉實務的話,你就會知道,真正要杜絕賄選的方法應該是在查賄,而不是在制度上來牽就它,其實在我看來,這個只會保障什麼?只會保障以後會減少抽籤的情況,因為大家都很有把握,知道自己會有幾票,自己會很有把握有幾票,其實在很多地方上的議會或是鄉鎮代表主席選舉上,其實常常會出現抽籤的狀況,這個修法通過之後,以後可能就不會有抽籤了,為什麼?因為在選舉的過程中,大家都很有把握,但是這個有把握的方式未必是因為政黨的約束,因為還有很多方法可以讓他有把握,部長你同意嗎?

  78. 陳部長威仁

    是的,這個在座談會裡面也有提到,因為可能會有脅迫或是其他不當的手段來影響選舉人的投票意志。

  79. 楊委員鎮浯

    沒有錯。所以我要表達的重點是什麼?其實透過這樣的改變,我相信這個社會上已經爭論過很久了,各種意見都有,但普遍都有一個共識,就是沒有任何一個單一的手段就能夠杜絕賄選,不是改變一個制度就能夠杜絕賄選,這句話部長同意嗎?

  80. 陳部長威仁

    是,所以我剛才一再的強調,賄選與否跟記名投票的制度沒有絕對的關係。

  81. 楊委員鎮浯

    對,所以本席在這邊要表達一個重點,我再重覆一次,本席不認為哪一個制度就是絕對好的,但是想要只透過一個制度的修訂就來杜絕賄選,本席認為不可能。

  82. 陳部長威仁

    完全同意。

  83. 楊委員鎮浯

    好,既然是不可能,那麼涉及到一個普遍性、一致性的,以後各級民意機關普遍都要適用的一個修法,我們就應該要審慎為之,所以在這邊本席強烈的希望,我們在這個委員會或是我們在院會,都不要率而的就這個議案來提出我們自己的決定,應該要召開公聽會,在公聽會裡面讓各種意見、正反的意見都能並呈,達到大多數的社會共識之後,我們再來往前推進,部長同意本席這樣的建議嗎?

  84. 陳部長威仁

    非常贊成。

  85. 楊委員鎮浯

    哦!你對我真不錯,每項都非常的贊成。

  86. 陳部長威仁

    這也是我們的報告裡面特別強調的,要凝聚社會更多的共識。

  87. 楊委員鎮浯

    沒有錯,所以我覺得我們在這裡不應該去強調任何單一制度的優劣,而是要更普遍、更全面的來思考。這是本席對於這個地制法修訂的看法。

  88. 另外有一個問題,部長,我請教一下,這是臨時考題,金門國家公園占金門土地的多少,你知不知道嗎?

  89. 陳部長威仁

    至少有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大概是這樣。

  90. 楊委員鎮浯

    我要誇獎你,你答對了,是四分之一,那在這四分之一裡面,民地大概占了多少?

  91. 陳部長威仁

    民地滿多的。

  92. 楊委員鎮浯

    大概超過三成。

  93. 陳部長威仁

    對。

  94. 楊委員鎮浯

    大概也是三分之一,我看到媒體報導,全國9座的國家公園要開始啟動試點收費,目前這個收費標準出來了沒有?

  95. 陳部長威仁

    沒有,我們也不會有統一的收費方式,大概會先從停車場。或是一些特殊的景點才會規劃。

  96. 楊委員鎮浯

    部長,沒有關係,因為我等一下要趕飛機,所以我直接跟你講。

  97. 陳部長威仁

    好。

  98. 楊委員鎮浯

    我直接跟你說我的要求,金門四分之一的土地是國家公園管的,裡面有三分之一是金門人的私人土地,但據我所知,在這個規劃的收費裡面,對本地居民沒有優惠,你覺得合理嗎?

  99. 陳部長威仁

    我想這個都還沒有定案,辦法還沒有出來。

  100. 楊委員鎮浯

    好,希望我得到的訊息是還沒有定案……

  101. 陳部長威仁

    還沒有。

  102. 楊委員鎮浯

    那我在這邊要跟部長要求,我希望在這種情況下,金門國家公園跟金門居民的關係本來就不好了,現在還不給人家優惠,部長你要慎重的考慮,本席要求,國家公園在收費的時候一定要把當地居民的優待納入考量,並且要有一個明確的優待方法,好不好?

  103. 陳部長威仁

    好。

  104. 楊委員鎮浯

    好,謝謝部長。

  105.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106. 陳委員超明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今天先給你表達關於地制法的意見,不然三立新聞都說我不給官員回答,說我暴走、說我講粗話,我完全沒有那樣的情形,三立的記者大概跑了、不在了,所以我感到非常的遺憾,大家可以把錄音帶調出來,所以你今天先表達你對地制法的看法,就是有關於無記名投票跟記名投票。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陳委員超明

    大家講的都有道理,但是選民並不一定認同你所選出議長,如果立法院規定院長、副院長選舉辦法另行定之,那麼我們在此就無須談那麼多。不知各位是否參選過議長、副議長?我選過,所以我一開始就強調,不能讓縣市長、直轄市長介入才能得到真公平,因為會操縱這類選舉的,大概就是縣市長與直轄市長,這是坦白話,大家也不必裝得好像多清白似的。如果大家還是爭執不下,那麼我建議不如依照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交由縣市政府及議會自行決定,如果各位覺得台南現行辦法不公平,那就改為亮票。不過當中涉及到議員的自由意志與行為,你們常常說不要聽國民黨的,要有個人意見,偏偏黨的議長、副議長提名往往都依據縣市長、直轄市長的建議而行,以致爭執不斷,我想這種狀況你們早晚都會遇上。尤其某黨勢力很弱,某黨一黨獨大時往往就會內鬥,這是無避免的。我認為這件事是面子問題,因為明明是會贏的局卻玩到輸?偏偏人家高雄陳菊就那麼厲害,可以大勝?其實只要分析幾個縣市就大概可以瞭解狀況。如果大家再這麼爭執不下,我建議不妨讓各縣市議會自行決定,看要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皆可,至於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則是以無記名方式行之,要說這是一種議事行為也可以,畢竟選…

  109.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110. 賴委員瑞隆

    代議政治的精神就是責任政治,所以面對重大政策與人事,代議士的態度應該讓人民清楚知道,並向人民負責。至於大家所擔心的問題,我認為一旦做出決定後就必須讓人民知道,如此可以讓人民在四年後再做決定要支持你或不支持你,所以還是必須採記名投票好讓人民知道。剛才有委員提到個案,也就是賴清德、陳菊或各地方狀況,其實現在地方有很多弊病,所以高雄市人民憤怒的聲音很大,我們也是採取了很多措施才讓人民知道投票的意志為何,據我所知,有位議員因為投錯票而承受很大壓力,所以我認為人民的意志才是最重要的,為了讓人民做選擇,唯有記名投票才是對人民負責的表現。爰此,本席提出修正動議做文字修正,將記名投票抓出,其實內容上與民進黨團版本差不多。以上意見供各位參考。謝謝。

  111.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112. 黃委員昭順

    早上質詢時我就提過,無黨籍人士占全國百分之三十幾,所以我們對這百分之三十幾要有一定程度的尊重。記得去年在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投票時,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打死都不准我們亮票,相信大家對此都還記憶猶新。坦白說,政黨提名的人究竟是優是劣,每個有投票權的人,包括我們立法委員與議員在內,都有一定程度的看法。正因如此,去年在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投票時我們否決了很多位人選,這是有史以來否決最多的一次。所以在幫政黨背書時要想想何謂民主制度?該如何執行所謂的民主制度?我想這是我們首先必須思考的。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主席

    協商告一段落,既然朝野意見不同,那就依照議事規則逐案處理。

  115. 現在先處理修正動議,先處理賴委員瑞隆所提之修正動議。

  116. 賴委員瑞隆

    (在席位上)撤案!

  117. 主席

    賴委員撤案。

  118. 陳委員亭妃

    (在席位上)我們以民進黨黨團版本為主。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李委員俊俋

    (在席位上)賴委員這個提案,我在總質詢也有提過,人團法第五十八條本來就有規定,即人民團體不依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就有撤銷許可等方式可以處理,所以你們就是應作為而不作為,換言之,本來就應該這麼做,不應低度管制,這是沒有道理的,所以現在只是再次做出決議,請你們趕快去做這件事情。

  121.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122.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質詢時次長答應我1個禮拜內要拜會他們,結果你們並沒有去拜會,只是發了份公文,而他們的態度還是一樣,就是一直拖,因此,本席和李俊俋委員的共同看法就是,其實你們有作為的空間,但是遲遲不作為,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其實你們有作為的空間,但是遲遲不作為,因此,本席認為你們在縱容婦聯會,所以希望這個案子今天能夠通過,給內政部更大的壓力去要求婦聯會,若婦聯會再不願意提供、不願意面對國人的要求,則你們就應採取上述的4項處分。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瑞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