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佐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無無黨籍・臺北市第5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建置電子化連署系統,以讓直接民權的行使更順暢。「為讓直接民權的行使更順暢,尤其是現今的政府機關也提倡環保及少紙化、電子化公文為導向,我們認為建置電子化連署系統是未來的趨勢。」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下修罷免連署門檻,並將罷免投票改採簡單多數決,有效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即為通過。「提出連署門檻下修以及將投票改採簡單多數決,有效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罷免案即為通過,成功完成罷免。」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刪除現役軍人、替代役男及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案人之規定,認為公務人員只要嚴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影響罷免進行,即可回歸一般公民行使罷免權。「刪除現役軍人、替代役男以及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案人之規定,主因是本黨團認為公務人員只要嚴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特意影響罷免之進行,其實公務人員即可回歸一般公民均有行使罷免之權利。」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中央及地方各層級罷免案的連署期間皆須延長,認為連署期間限縮過短等同箝制人民主張罷免權的權利,不利罷免權的推動。「所以將連署罷免的期間限縮過短,等同於箝制人民主張罷免權的權利,不利罷免權的推動。所以,我們主張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各層級的罷免案連署期間應該皆須延長。」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認為該規定是在戒嚴時期訂定頒布的不民主法令,應該消失於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典。「罷免不得宣傳是在戒嚴時期訂定、頒布的法令,在最近幾次罷免案推動中,這部分不斷地被提出檢視,此一不民主的法令規定應該消失於民主法制國家的法典,因此我們主張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刪除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之規定,比照公投法對事的創制、複決未作此限制的作法。「針對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的規定予以刪除,這部分是比照公投法對事的創制、複決未規定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之作法。」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昶佐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此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進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第一、破除罷免高門檻,改採簡單多數決,我國罷免法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提議連署的超高門檻限制,以及投票採取必須超過原選舉區總人口二分之一,且其罷免票數須再超過二分之一,被稱做「雙二一」的雙重限制。所以,我們根據「410還權於民小組」,包括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島國前進、割闌尾計畫以及國會調查兵團等團體的主張,提出連署門檻下修以及將投票改採簡單多數決,有效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罷免案即為通過,成功完成罷免。另外,針對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的規定予以刪除,這部分是比照公投法對事的創制、複決未規定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之作法。

  2. 第二、建立電子連署系統,推動罷免案在提議與連署階段必須耗費很多的人力及物力,造成許多資源不足的人民以及公民團體難以進行罷免的提議與連署。為讓直接民權的行使更順暢,尤其是現今的政府機關也提倡環保及少紙化、電子化公文為導向,我們認為建置電子化連署系統是未來的趨勢。

  3. 第三、刪除現役軍人、替代役男以及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案人之規定,主因是本黨團認為公務人員只要嚴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特意影響罷免之進行,其實公務人員即可回歸一般公民均有行使罷免之權利。

  4. 第四、有關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要求主管機關負責之相關規定,罷免不得宣傳是在戒嚴時期訂定、頒布的法令,在最近幾次罷免案推動中,這部分不斷地被提出檢視,此一不民主的法令規定應該消失於民主法制國家的法典,因此我們主張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

  5. 第五、延長連署的期間,其實一般民眾對罷免的認知度相當低,所以將連署罷免的期間限縮過短,等同於箝制人民主張罷免權的權利,不利罷免權的推動。所以,我們主張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各層級的罷免案連署期間應該皆須延長。

  6. 以上說明,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昶佐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