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之前政府在司法平復部分並沒有做任何付出,也沒有做任何努力。「我們要非常遺憾的說,之前政府在司法平復這部分,並沒有做任何的付出;也沒有做任何的努力」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將司法平復納入草案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認為這是社會的共識。「所以我們今天把它放在第二條第二項的第三款,本席想這也也是社會的共識」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本黨提出的轉型正義條例的目標方向是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諧。「本黨提出來的轉型正義條例,就是要做這個部分,我們只是要有一個目標,一個方向,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諧」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司法轉型正義應透過立法來做,而非在促轉條例中直接做具體回復司法的工作。「所以我們有要立法來做這部分的司法轉型正義,並沒有說要在這個法裡面,就做一些所謂具體的回復司法的工作」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對因懲治叛亂條例遭判死刑或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的具體個案有所交代,認為不能僅以「清算」的說法或呼籲放下仇恨,就期待當事人放下、寬容與寬恕。「這些具體個案,我們要對人家有所交代,不是說所謂的清算,不是所謂的放下仇恨,就能夠讓人家放下,就能夠讓人家寬容、寬恕吧?」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有其必要性。「因為這個條例有它的必要性。」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只有還原歷史的真相,才有所謂的和解,只有還原歷史真相,才有資格請求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或被迫害的人與其家屬放下仇恨、予以寬容。「我認為只有還原歷史的真相,才有所謂的和解,只有還原歷史的真相,我們才有資格請求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或者是被迫害的人跟他的家屬放下仇恨、予以寬容。」發言紀錄
- 周委員春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綜合行政院的書面報告和簡秘書長剛剛的答詢內容,對於這個促轉條例草案,你們第一是認為它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的精神,這是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關的部分。第二就是它和現行法律競合,是不是應該另立專法,你們認為有待商榷;你們在這部分所提到的是,行政院和政府做到的大部分是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你們認為在有關轉型正義的工作或工程上面,司法機關扮演很大的角色。其實從秘書長的書面報告,我們可以下一個結論,就是臺灣社會對這個威權歷史的誤解和民主化以來的轉型正義,這幾年來都是集中在政治領袖呼籲要和解,就像剛剛很多委員同仁一直呼籲要和解,不要清算、不要鬥爭;比較具體的則是對受難者及其家屬進行補償,譬如剛剛提到的一些補償條例的制定;另外就是將歷史遺址建成紀念館。政府這幾年來比較具體的作為應該是放在這裡。請問秘書長同意嗎?
- 主席
請行政院簡秘書長說明。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
- 周委員春米
但是為什麼去年大家在進行政治競爭的時候,社會上很多團體和人民一直對轉型正義的工程、方向、政府的作為或即將要執政的民進黨,都有很多的要求?所以,這個社會整體上對轉型正義的要求、訴求或請求的聲音事實上是非常高度的。請問秘書長認同嗎?
- 簡秘書長太郎
認同。
- 周委員春米
早上大家一直說不要製造仇恨、不要製造鬥爭清算,希望大家能夠放下仇恨,但是我接下來要舉一個比較明顯的條例,我認為只有還原歷史的真相,才有所謂的和解,只有還原歷史的真相,我們才有資格請求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或者是被迫害的人跟他的家屬放下仇恨、予以寬容。請問秘書長同意嗎?
- 簡秘書長太郎
同意。追求真相本來就應該這樣子做。
- 周委員春米
還原歷史的真相、查明事實的真相,我們才能夠有再進一步的作為,我們才有那樣的權力去請求被害人……
- 簡秘書長太郎
在每一個時代的背景下,都有每一個時代的真相。
- 周委員春米
臺灣社會已經在這樣一個總結之後,必須啟動轉型正義的工程了,對不對?我舉一個比較具體的條例,這跟剛剛我們一直在討論的司法機關的作為有關:民國38年5月24日生效的懲治叛亂條例把刑法內亂罪章和外患罪章部分的刑責提高,也就是說,它規定犯了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一律處以死刑。我想,在那個年代……
- 簡秘書長太郎
就是刑法第一百條啦!
- 周委員春米
對,懲治叛亂條例。它的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預備犯或陰謀犯一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都是歷歷在目、真實的處罰。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前段又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後段則規定「其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38年5月10日,臺灣已經宣布實施戒嚴,如果被認為涉嫌觸犯這些條文、這些罪則的話,都是用軍法來審判。39年4月14日,懲治叛亂條例做了進一步的修正,依照第八條規定犯內亂外患罪,除了要被處以唯一死刑外,還要沒收全部的財產。
以現在來看,懲治叛亂條例的立法意旨,或是當時審判的過程,其實再看一下具體的案例,我們就會知道這個轉型正義是有多麼重要及具體,根據我們查到的案例有王石頭被控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遭判死刑,名下的一間土造房屋的持分三分之一遭到沒收。其次是趙慶章涉入資匪案,遭判十年徒刑,名下在台北市延平南路的一棟房屋遭沒收,什麼叫做資匪案?這個事實、證據如果沒有呈現出來,在他的黃金歲月判了他十年,他名下的財產遭沒收,我們要如何對這些人交代?第三個,黃查某因涉入簡吉案,遭判決十二年徒刑,台北市延平北路三段房屋一棟遭沒收。第四個,張伯哲被控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遭判死刑,房屋一間遭沒收。第五個,政治受難者梅衡山先生被控意圖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遭判死刑,遭沒收的土地達6.9587甲。黃添樑當時擔任台灣省商業工會理事長,因資助匪諜及知匪不報等罪名,遭判十年有期徒刑,遭沒收財產二百三十八萬,名下財產有中山北路的房屋及三重地產,都遭拍賣。前台灣省石炭調解委員會主委劉明,因資匪罪,所以遭判十年徒刑,台北市開封街兩棟房屋遭查收。李順法先生遭判處死刑,然後槍決,所開設在高雄太乙製藥廠跟房產都遭到沒收。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陳炘,曾創辦大東信託及台灣信託,這個在媒體上都有報導,二二八事件數年後,遭侵佔、併吞後改成立「華南銀行」。這些都是具體的個案,這些都是人民的生命、財產。當然我們要往後看,但是我們還是要檢討政府這幾年來,到底在這些案子上,我們的司法轉型正義做到那裡?剛剛秘書長說,這個是要由司法機關來提,要立法……
- 簡秘書長太郎
對,要不要請司法院說明?
- 周委員春米
沒關係,因為今天你是最高的政務代表,我們現在所談的只是一個方向,因為這個條例有它的必要性。當然,也許國民黨委員同仁對此不表贊成,但社會的聲音已經到達一個頂點。
- 簡秘書長太郎
轉型正義的不正不義,當然會包括司法、軍事,也包括人民的生命財產都有……
- 周委員春米
對,所以本席就是要就教於秘書長。你剛才說,在你們的報告裡面,也提及要徵詢司法機關的意見,這部分沒有人反對,這個當然一定要司法機關參與,畢竟它在處理這件事情上,它可能……
- 簡秘書長太郎
我們只是提醒,第三點是提醒。
- 周委員春米
它的獨立跟審判性,大家會比較信任,只是我們回過頭來看我們的轉型正義,本黨提出來的轉型正義條例,就是要做這個部分,我們只是要有一個目標,一個方向,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諧,這樣有什麼不對嗎?
- 簡秘書長太郎
目標是對的,手段、方法要講究。
- 周委員春米
手段、方法,我們還要立法,請秘書長來看一下我們第十一條的規定「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所以我們有要立法來做這部分的司法轉型正義,並沒有說要在這個法裡面,就做一些所謂具體的回復司法的工作,因為我們要去檢討過去,我們看一下台灣社會在過去這八年來,或者在更早之前,本席剛剛提到的這些血淋淋、活生生的例子,我們有查明過事實的真相嗎?他們是被判處死刑或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財產都遭到沒收,這些具體個案,我們要對人家有所交代,不是說所謂的清算,不是所謂的放下仇恨,就能夠讓人家放下,就能夠讓人家寬容、寬恕吧?
- 簡秘書長太郎
假如在這個條例裡面能夠做一些原則性的規範,譬如說,將來修正相關法律規定,然後達到轉型正義等,這些當然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要……,我覺得這裡面的規定有時候太過繁瑣,怕跟其他的法律有所競合,這些都應該要避免,因為還沒有進入條文的討論,這些都還可以再作討論。
- 周委員春米
這些我們大家當然都可以充分討論,而且我們也會召開公聽會,只是說我們要去確認一個點,我們要非常遺憾的說,之前政府在司法平復這部分,並沒有做任何的付出;也沒有做任何的努力,所以我們今天把它放在第二條第二項的第三款,本席想這也也是社會的共識,也有待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春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