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現行公投雙二一通過門檻過高,認為只要不投票就形同投下否決票,效果等同於贊成者必須超過選舉人數的50%。「現行的門檻高到要符合雙二一要件,也就是要有半數選民投票,還要獲得其中半數同意,可是依照這種雙二一門檻的設計,只要不投票,就形同投下否決票,所以,效果等同於贊成者必須超過選舉人數的50%耶!」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現行公投法有辦法、有空間讓人操弄公投,其存在對台灣民主是一項重大阻礙。「所以,這就涉及到現行公投法有辦法、有空間讓大家操弄公投,我也認為,這部公投法的存在對台灣的民主是一項重大的阻礙。」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電子連署系統是行政機關立即可以做的事,主張應盡速規劃電子連署系統。「我認為有一件事是你們立即可以做的,就是電子連署系統。」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在高門檻下提出反命題公投,隱瞞自己主張而以反對方主張為命題,會因過不了高門檻而實質封殺反對者的主張。「也就是隱瞞自己的主張,以反對方的主張為公投命題,又因為過不了高門檻,等於可以實質封殺反對者的主張。」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公投法補正應列為國會最首要、優先的法案,新國會應盡速完成補正以還權於民。「我認為這部法應該列為國會最首要、優先的法案,新國會應該還權於民,包括公投法補正、集遊人權的補正在內,都要還權於民,這是新國會最應該優先為人民通過的法案。」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歐洲理事會政策指引明白反對會員國對公投設立門檻,歐洲國家大多沒有設立公投門檻,只有少數國家像台灣一樣設立門檻,造成鳥籠公投法。「歐洲理事會的政策指引明白反對會員國對公投設立門檻。比起我們,歐洲國家算是相對先進,大多沒有設立公投門檻,只有少數國家跟台灣一樣設立門檻,造成鳥籠公投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公投設定高通過門檻的正當性,認為各級選舉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沒有設定通過門檻,唯獨人民公投卻需要這麼高的門檻。「既然各級選舉都沒有,包括選總統、副總統在內,也都沒有,唯獨人民要公投決定某件事項,需要這麼高的門檻!」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投法的補正是社會倡議許久的重要政治改革,在上一屆的國會,我們好不容易在委員會初審通過,但是非常遺憾的,後續的朝野協商與院會二、三讀沒有完成,使之成為上一屆國會的未竟之功。本席非常感謝陳其邁召委在新國會的第一會期就排審公投法的補正,說實話,為了公投法的補正,之前我曾猶豫要不要入閣,因為這是讓我掛心的重要事情,所以我非常感謝陳召委能夠排審這個法案。

  2. 立法院從2003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公投法,其目的是要讓人民得以行使憲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所定之直接民權,並使公民投票之舉辦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但是整個公投法的通過卻設置了諸多不合理的制度性障礙,實質上造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無法獲得真正的貫徹,反而箝制了直接民權的實踐,因此被稱為鳥籠公投法。

  3. 從公投實踐的經驗來看,自2003年以來共舉辦3次6案公投,但是沒有一案能跨越高門檻成案,總共有10個公投連署案被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還有許多沒有辦法完成提案連署門檻的公投腹案。尤有甚者,前行政院長江宜樺間接違反公投法,本來想要發動公投提出反命題,再加上公投法本身高門檻的限制,變成一個詐術公投,向人民欺詐。這整部公投法可以說是公僕欺主,政府應該是人民的公僕,但卻制定一套法律來箝制直接民權的行使,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如果這部公投惡法繼續存在,就凸顯出臺灣沒有實質民主。因此,本席在此呼籲本屆國會要有決心儘速來補正公投法,還權於民,希望新國會能將公投法儘速補正,以此展現新國會尊重人民是國家主人的民主態度。

  4. 本席的提案分別就公投法諸多不合理事項提出修正

  5. 首先,調降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門檻至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及百分之一,並取消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的公投案通過門檻,改為有效票之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也就是「簡單多數」。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繼續開會

  8.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委員麗君發言,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

  9.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一屆審查公投法時,本席曾對秘書長提出質詢,現在經歷了大選,人民做出了新的選擇,不但有新國會,也即將有新的政府,請問秘書長對公投法的補正現在有無新想法?贊不贊成我們這次提出的修正草案?

  10. 主席

    請行政院簡秘書長說明。

  11.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的立場就如我今天提出的報告,當然最後就由新國會做決定。

  12. 鄭委員麗君

    請問秘書長知道我們舉辦過幾次全國性公投嗎?

  13. 簡秘書長太郎

    辦過三次。

  14. 鄭委員麗君

    辦過三次,有六案,請問通過哪個案子?

  15. 簡秘書長太郎

    沒有。

  16. 鄭委員麗君

    對,一案都沒有通過,所以在現行公投法之下的「公投」已經變成了「空投」─怎麼投都沒有用,請問秘書長知道關鍵為何嗎?

  17. 簡秘書長太郎

    因為這些議題都屬於政治性比較高的議題。

  18. 鄭委員麗君

    所以你歸責於議題啊?

  19. 簡秘書長太郎

    有關係。

  20. 鄭委員麗君

    有關係?可是人民關心的ECFA等議題連成案都成不了,你知道有多少公投連署案被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

  21. 簡秘書長太郎

    沒有成案不是因為公投審議委員會……

  22. 鄭委員麗君

    請你回答我,有幾個公投連署案被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

  23. 簡秘書長太郎

    10項。

  24. 鄭委員麗君

    10項耶!那麼,你知不知道還有多少議題連提案連署都沒有成立?也就是已經領表準備提案,卻因為沒有通過連署成案門檻而沒有成立?我想就更多了。所以,無法通過的原因無法歸責於議題耶!您上次回答得還比較誠實,這次反而退步了,我記得你上次誠實地回答,是因為門檻很高。

  25. 簡秘書長太郎

    門檻高當然也會影響,我剛才也是要說政治議題與門檻等因素都有關係。

  26. 鄭委員麗君

    現行的門檻高到要符合雙二一要件,也就是要有半數選民投票,還要獲得其中半數同意,可是依照這種雙二一門檻的設計,只要不投票,就形同投下否決票,所以,效果等同於贊成者必須超過選舉人數的50%耶!請問秘書長,公投法設定這麼高的門檻,依據為何?

  27. 簡秘書長太郎

    依據法律,也就是公投法。

  28. 鄭委員麗君

    這部法律的正當性在哪裡?各級選舉有設定通過門檻嗎?

  29. 簡秘書長太郎

    沒有。

  30. 鄭委員麗君

    既然各級選舉都沒有,包括選總統、副總統在內,也都沒有,唯獨人民要公投決定某件事項,需要這麼高的門檻!現行的雙二一門檻其實就等於同意的人要過半。我為什麼這樣講?從歷年總統選舉投票率來看,75%算是相當高了,我們也曾經有過74%與66%的投票率。那我們就以最高的75%投票率來看,也已經有25%的選民在歷次總統選舉中都不投票,也就是有25%的選民放棄。所以,公投法通過時設計了1個機關,就是只要掌握25%的反對票,公投就永遠投不成,為什麼?因為原本已經有25%永遠不投票,會去投票的人當中,只要有25%反對,也不去投票就好了,只要這樣,公投就無法通過雙1/2中的第1道1/2門檻,也就是投票率不會過半,這就是重要的訣竅。只要這樣的門檻繼續存在,就會讓公投形同「空投」,不去投票的人不是棄權,而是被視為否決。

  31. 請教秘書長,你知不知道歐洲理事會對公投門檻的政策立場?你有沒有參考過國際經驗?

  32. 簡秘書長太郎

    制度類似我國的有韓國、義大利、波蘭,這些國家的制度也跟我國一樣。

  33. 鄭委員麗君

    你上次已回答過,但我也跟你說過,義大利有強制投票的法律,不去投票是要被罰款的。歐洲理事會的政策指引明白反對會員國對公投設立門檻。比起我們,歐洲國家算是相對先進,大多沒有設立公投門檻,只有少數國家跟台灣一樣設立門檻,造成鳥籠公投法。

  34. 我上次也問過秘書長,江前院長在上任時拋出停建核四的公投構想,但我們認為這樣的公投是詐術公投,你還記不記得,我們曾經請教你原因所在?這項構想最重要的技巧不只是高門檻,而是提出反命題的公投,也就是隱瞞自己的主張,以反對方的主張為公投命題,又因為過不了高門檻,等於可以實質封殺反對者的主張。所以,只要在高門檻下,加上反命題公投,一旦投票,反對者的主張就胎死腹中了,等於可以封殺反對者的主張。

  35. 簡秘書長太郎

    這就涉及到議題,所以議題的設計也很重要。

  36. 鄭委員麗君

    所以,這就涉及到現行公投法有辦法、有空間讓大家操弄公投,我也認為,這部公投法的存在對台灣的民主是一項重大的阻礙。我本來期待,選舉過後,產生了新民意,我們的政府也會有不同的思考,但是顯然不是。

  37. 簡秘書長太郎

    我們尊重新政府與新國會。

  38. 鄭委員麗君

    尊重新國會?

  39. 簡秘書長太郎

    尊重新國會。

  40. 鄭委員麗君

    所以你會贊成我們下修門檻?

  41.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立法院達成共識、通過修法,我們沒有意見。

  42. 鄭委員麗君

    你們沒有意見,代表你們贊成?

  43. 簡秘書長太郎

    我沒有說贊成,而是說我們尊重。

  44. 鄭委員麗君

    你尊重?

  45. 簡秘書長太郎

    對,但我們必須把行政院的立場講清楚。

  46. 鄭委員麗君

    我認為有一件事是你們立即可以做的,就是電子連署系統。

  47. 簡秘書長太郎

    我認為這個很有必要。

  48. 鄭委員麗君

    你認為很必要?那你們是否已經在努力?

  49. 簡秘書長太郎

    現在是由中選會處理此事,因為選舉事務是由中選會處理。

  50. 鄭委員麗君

    現在處理到什麼程度?

  51. 簡秘書長太郎

    我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52. 主席

    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53.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是將總統候選人連署與公投連署、罷免連署一起規劃。

  54. 鄭委員麗君

    公投連署與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連署一起規劃?

  55. 劉主任委員義周

    因為都屬於連署案,所以我們希望建立在同一個系統裡。

  56. 鄭委員麗君

    現在進度如何?

  57.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還在規劃制度。

  58. 鄭委員麗君

    我希望儘速規劃。

  59. 秘書長,我質詢過你這麼多次,你固然認為應該交給新政府決定,但本席非常期待新國會、新政府與各政黨都應尊重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而現行公投法的存在,讓人民就像希臘神話裡的薛西弗斯,不斷把石頭滾上山,石頭又不斷地滾下山一樣,永遠無法跨越這道高門檻,所有公投都無法成案,人民也無法真正行使直接民權。這種法律的存在,會讓人民感到民主無法真正落實。

  60. 簡秘書長太郎

    鄭委員,大家應該共同努力,民國92年民進黨政府提出來的公投法門檻也是如此,當時也經過政黨協商。

  61. 鄭委員麗君

    請問,當時的多數黨是哪一黨?

  62. 簡秘書長太郎

    但當時畢竟還是經過共同協商。

  63. 鄭委員麗君

    事過境遷,當時立出這個法,我也認為應該共同負責。

  64. 簡秘書長太郎

    我尊重。

  65. 鄭委員麗君

    既然選出了新國會,就是要讓我們完成這項政治改革。

  66. 簡秘書長太郎

    所以我們尊重新國會。

  67. 鄭委員麗君

    我認為這部法應該列為國會最首要、優先的法案,新國會應該還權於民,包括公投法補正、集遊人權的補正在內,都要還權於民,這是新國會最應該優先為人民通過的法案。我也要拜託召委,其實他跟我是共同提案人,在上一屆,我們努力為集遊法拼鬥,現在拼鬥公投法,也都是在陳委員其邁擔任召委時安排審議的,我相信,陳委員有這樣的改革意志,也會大力推動審查,我也要籲請各政黨委員共同支持,讓人民感受到新國會真的能夠回應人民的期待,把人民該有的權利還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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