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有義務及使命感對過去70年以來威權時代侵害多少人做一次清算過去「我們難道沒有義務及使命感,把過去這70年以來威權時代到底侵害多少人,做一次清算過去嗎?真的不清算嗎?」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威權時代的侵害應以賠償而非補償來定義處理「但是威權時代它不叫補償,它是賠償的定義。」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至少應以專法處理政府遷臺後至真正民主化前白色恐怖的時代,該還給人民的要還,該回復名譽的要回復,該追究責任的一個都不能放過「但是我們至少要處理政府遷臺以後一直到臺灣真正進入民主化的這段空白時間,也就是白色恐怖的時代,我們必需用一個專法來做解決,該還給人民的要還,該回復名譽的要回復,該追究責任的一個都不能讓他跑掉!」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訂定專法,追究效勞威權統治時代司法人員的歷史責任。「這些效勞威權統治時代的司法人員,難道我們不必要訂定專法來做歷史平復嗎?」發言紀錄
-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我在辦公室看公聽會的全程轉播,聽了很多學者發表臺灣要怎麼進行轉行正義。其中朱立熙執行長講到,韓國不去定義這個「轉型正義」,他們叫做「清算過去」,把「清算」這兩個字做了一個比較中性化的名詞。確實在臺灣「清算」這兩個字被污名化了!我一直想臺灣的轉型正義到底是什麼?我在這裡跟大家分享,很多人都知道大法官解釋第129號,它是說有一群未滿14歲學生在政府遷臺前參加一個兒童團的活動,政府遷臺後政府把這些參加兒童團的人定位是親共叛亂組織,民國56年,事隔20年之後,當年這群未滿14歲的小朋友已經40幾歲了,國防部說他們在還是小朋友時候所參加的兒童團活動是涉嫌叛亂行為,就以組織叛亂條例把這些人抓去關,後來這些人受不了,就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也提出大法官解釋,當時的解釋是,這些人從頭到尾沒有自首,也沒有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他們已經脫離了判亂組織,依此推定他們的行為仍屬於繼續叛亂狀態,所以認為這樣的行為不違憲,這就是臺灣的過去。
- 過去的臺灣司法並不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它是毫不掩飾的替國民黨、威權統治時代效勞的一個工具,今天我們好不容易進入國會的第一次政黨輪替,我們難道沒有義務及使命感,把過去這70年以來威權時代到底侵害多少人,做一次清算過去嗎?真的不清算嗎?今天有代表原住民的學者講了原住民的過去,臺灣確實在漢人來台開墾的時候跟原住民有很多土地糾紛,這是無從抹滅的事實,我相信民進黨也會就原住民過去的權利做一個平復,但是在原住民的過去當中,有更多是漢人跟原住民間的糾紛,本席最近接了不少「原墾農」的陳情,「原墾農」是跟原住民勢不兩立的組織,他說
在日本時代、我的祖母時代就到臺灣開墾,當時開墾的土地後來都被國民黨林務局、臺大實驗林霸占去了,這些土地是不是應該要還給我們?這背後也許牽扯到環保、山坡地開發問題,可是更嚴重的是這些土地到底是屬於原住民?還是原墾農?現在原懇農也要跑出來主張權利?所以這部分實在很複雜,我覺得未來民進黨有義務就過去的這段歷史做權利補償,但是威權時代它不叫補償,它是賠償的定義。我剛剛舉了大法官第129號解釋,做出這個解釋的大法官,到目前為止是不是還領國家的退休金?美麗島時代的軍事檢察官,起訴了美麗島白色恐怖的這些人,是不是現在還在位?這些效勞威權統治時代的司法人員,難道我們不必要訂定專法來做歷史平復嗎?本席認為促進正義轉型正義條例,沒有辦法把臺灣原墾農跟原住民這段歷史的整個面向全部還原,但是我們至少要處理政府遷臺以後一直到臺灣真正進入民主化的這段空白時間,也就是白色恐怖的時代,我們必需用一個專法來做解決,該還給人民的要還,該回復名譽的要回復,該追究責任的一個都不能讓他跑掉!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蔡易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