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考量整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之公平性,應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移列至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使其具有法律規範。「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考量整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之公平性,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移列至本條例第十四條,使其具有法律規範。」發言紀錄
- 柯委員志恩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林次長已經講得非常清楚,這個提案是基於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而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故若欲對上開權利加以限制,則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另外,我們也知道104年6月18日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已說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其實已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的原則。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考量整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之公平性,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移列至本條例第十四條,使其具有法律規範。這個大法官解釋得非常明確,且時間上也非常緊急,因為6月18日之前如果沒有通過的話,就會讓許多老師在空窗期間的年資計算發生問題,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到本席說明,請顧委員立雄暫代主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顧委員立雄
或者應該說,第2次任職一定要滿15年,併計核定退休年資之後,才可以再一次擇領。如果他前面不合乎領月退。你們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對不對?前面不管他有沒有領月退,第二次必須做滿15年,才能擇一領取。每一個法條都有它規定的極限,這一條就只規定這件事情。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 柯委員志恩
就快中午12點了,剛剛聽教育部的說明還有顧律師的意見,我都覺得太複雜了。其實我們只想單純地把施行細則提高至法律的層次,最好能在520之前通過這一條,如果延至6月18日以後,會很麻煩。這個部分是不是就單純一點,讓它通過;至於林委員為洲版本第三條、第四條,因為還要併其他條文一起討論,包括年金的大改革等等,究竟要大修,還是單純的讓它過關,可以併案去做處理。今天先處理這一條,就本席的版本還有院版來做討論,希望能在520之前通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柯志恩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