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其版本僅能針對五款事項進行公投。「所以我的版本是只能針對五款去進行……」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地方公投部分應由地方自治條例依人口數規定。「地方的部分就由地方自治條例定之,依照人口數去定,剛剛Kolas Yotaka委員提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若中選會擔心第五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會變成審查內容,則可將該款刪去,其亦贊成刪除。「中選會如果擔心第五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可能會變成是在審查內容的話,那就把這一款刪掉好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門檻可依共識決定,其所提版本訂為百分之一。「本席的版本是訂為百分之一,就看大家的共識是怎麼樣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涉及主權和領土應以修憲決定,修憲公投複決門檻更高,公投法放寬亦不影響主權公投或領土變更事項,此處應指主權、領土以外的其他事項。「涉及主權和領土應該要修憲決定,而修憲的公投複決另有憲法規定,比公投法原本規定的門檻還要高,同意票需達選舉權人的二分之一,如果之前沒有放寬的話,這裡並不影響所謂主權公投或領土變更事項,其實就算放寬也沒有用,因為那要修憲,所以這裡應該是指非主權、領土以外的其他事項。」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原先設置公投提案門檻的用意,是先檢視提案要旨是否能讓人理解,對可修改的提案提供補正機制,待提案可行後再進行正式連署。「就是先試連,最重要是提案要旨要能讓人理解其意思,如果所提的題目是其他人都無法辨識他的提案意旨,那麼就無法投票了,所以先有提案門檻,約略看過,如果還能修改就給予補正機制,等到比較OK了,就能進行正式連署,原來設計的想法是這樣。」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訂定補正規定,其提案第三十九條明定五款情況可請提案人修改。「對,所以我們還是要有一些補正規定,我提案的第三十九條有規定五款情況可以請他修改。」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廢除提案門檻亦可,表示贊成。「要廢除提案門檻我也贊成啊!」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戶政機關可就提案人資格、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提案是否偽造等戶政資料進行抽查查對,主管機關則就提案事項範圍、第九條要件、簽名蓋章及人數、第二十九條情事及能否瞭解真意等五款進行規範。「比如說提案人不符合資格、提案人的姓名或地址不明、提案人未填具身分證統一編號、提案人提案偽造,也就是提案人並不存在,這是戶政單位可以去抽查的,亦即戶政機關對於戶政資料的查對。另外,與主管機關相關的規範有五款,包括提案非第二條所規定事項、提案不符合第九條規定、提案沒有簽名蓋章或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提案有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等。」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麗君

    就是先試連,最重要是提案要旨要能讓人理解其意思,如果所提的題目是其他人都無法辨識他的提案意旨,那麼就無法投票了,所以先有提案門檻,約略看過,如果還能修改就給予補正機制,等到比較OK了,就能進行正式連署,原來設計的想法是這樣。

  2. 地方的部分就由地方自治條例定之,依照人口數去定,剛剛Kolas Yotaka委員提的……

  3. 主席,要正面表列才能處理。

  4. 所以我的版本是只能針對五款去進行……

  5. 要廢除提案門檻我也贊成啊!

  6. 對,所以我們還是要有一些補正規定,我提案的第三十九條有規定五款情況可以請他修改。

  7. 比如說提案人不符合資格、提案人的姓名或地址不明、提案人未填具身分證統一編號、提案人提案偽造,也就是提案人並不存在,這是戶政單位可以去抽查的,亦即戶政機關對於戶政資料的查對。另外,與主管機關相關的規範有五款,包括提案非第二條所規定事項、提案不符合第九條規定、提案沒有簽名蓋章或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提案有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等。

  8. 如果這本來就是一個可成立的命題的話……

  9. 請看一下本席所提的版本,我的版本並不是叫中選會去改。

  10. 那就刪掉我也贊成啊!這一款不要也可以。

  11. 中選會如果擔心第五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可能會變成是在審查內容的話,那就把這一款刪掉好了。

  12. 如果中選會認為不要的話,本席也贊成把它刪掉啊!

  13. 如果他們覺得第五款的確有疑義的話,也可以考慮把它刪掉啊!

  14. 本席的版本是訂為百分之一,就看大家的共識是怎麼樣了。

  15. 好。

  16. 現行法是第三十條,請問行政院版本是列在第幾條?

  17. 涉及主權和領土應該要修憲決定,而修憲的公投複決另有憲法規定,比公投法原本規定的門檻還要高,同意票需達選舉權人的二分之一,如果之前沒有放寬的話,這裡並不影響所謂主權公投或領土變更事項,其實就算放寬也沒有用,因為那要修憲,所以這裡應該是指非主權、領土以外的其他事項。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麗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