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刪除「投資」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的排除事項,認為投資仍可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我的版本是把「投資」刪除,因為投資還是可以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刪除提案被撤回不得提出的限制。「主席,這部分是提案被撤回不得提出,我覺得這部分要刪除。」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有關主權或領土變更已有憲法另行規定修憲與門檻限制,公投法可以不用放進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應回歸憲法的程序跟門檻處理。「我認為有關主權或領土變更,憲法有另行規定修憲跟門檻限制,所以這邊其實可以不用放進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地方公投提案與連署成案的人數比率由地方自治定之,但通過的有效門檻與全國一致。「我的處理是,提案與連署成案的人數比率讓地方自治定之,但通過的有效門檻就與全國地方相同,都是一致性規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若擔心觸及憲政體制安排,可將行政機關可提公投的範圍限縮在重大政策一項,不觸及法律案的複決。「或許可以考慮把行政機關可提公投的範圍限縮在重大政策一項,不觸及法律案的複決」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及連署,提案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得以電子系統為之。「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提案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得以電子系統為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通過門檻採簡單多數。「我尊重大家的意見,但我是贊成簡單多數。」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經複決廢止之法律一年內不得再制定,而人民二年內不得再提,對立法機關與人民的限制期間不公平。「因為人民是二年不得再提,立法機關一年就可以再立法,這樣不公平。」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連署人名冊以填具而非附影本方式處理,因為沒有身分證字號就無法查核。「我的版本是填具,不是影本。因為沒有身分證字號就無法查核。」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以同意者達四分之一作為通過門檻太高,罷免門檻要高與公投決定一件事的性質不太一樣。「但是公投是決定一件事,我覺得同意者達四分之一就太高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將公投理由書字數上限從一千五百字放寬為不超過二千字。「將「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修正為「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克服立法技術問題,先讓年滿18歲、未滿20歲的人參與公投,將公投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看能不能先讓年滿18歲、未滿20歲的人來參與公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讓憲法修正案複決的門檻與程序跟憲法接軌,回歸憲法處理。「跟憲法接軌,讓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回歸憲法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刪除現行條文限制行政機關公投的規定,並增訂條文讓行政機關可以提出附主文理由書交付主管機關辦理公投。「現行條文第十三條限制行政機關公投,我的版本則予以刪除,並增訂第十五條,讓行政機關可以提出附主文理由書交付主管機關辦理公投。」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麗君

    現行法第四項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我的版本是把「投資」刪除,因為投資還是可以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近年來,很多國家的重大投資開發案都涉及土地徵收,受到在地居民重視,如果排除「投資」的公投提案的話,許多國家重大公共建設會被擴大解釋成是投資事項,所以不能夠公投,這對人民直接民權的影響非常巨大。其餘保留現行條文。

  2. 其次,我有看到其他委員將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放在公投法,我認為有關主權或領土變更,憲法有另行規定修憲跟門檻限制,所以這邊其實可以不用放進來,即使放進來也沒有辦法高過憲法,到時候會產生合憲與否的疑慮。領土跟主權變更是不是就回歸憲法的程序跟門檻處理?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鄭委員麗君

    依憲法,公投之前……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鄭委員麗君

    憲法修正案的公投,其門檻是不一樣的。當時因為是公投入憲,所以要求憲法的修正都必須經過公投,而且憲法增修條文有規定公投的門檻,它跟我們現在要修正的門檻是不一樣的;公投法現行法規定的通過門檻是雙1/2,修憲公投複決的門檻則是同意票為選舉人數的1/2,不止是絕對多數。即使我們進行修正,修憲的公投複決也不是適用公投法的程序跟有關通過的規定。我建議公投法的適用範圍就列這幾款。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鄭委員麗君

    不需要,因為第四款以下已經有規定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我們必須在後面處理憲法修正案複決的……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鄭委員麗君

    憲法就規定要公投,李委員的意思是什麼?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鄭委員麗君

    謝謝法務部的說明。修憲的部分,原則上原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的「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留著,至於「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是否包含在這一款裡面,大家是不是討論一下?如果有涵蓋的話,也許不用再另外列第五款。門檻的部分,我們在後面處理的時候再修正一下,跟憲法接軌,讓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回歸憲法處理。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鄭委員麗君

    我幫你們講,這是不是排除公投程序的公投,不讓公投法的程序成為公投的標的?上次有提案內容是某政策不得公投,是不是類似這樣的情況?即不得針對公投的適用及公投程序又再進行公投。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鄭委員麗君

    「投資」可以拿掉。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鄭委員麗君

    對,而且是要保留指揮地方選舉委員會……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鄭委員麗君

    這應該屬於行政協調……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鄭委員麗君

    那是因為當時……

  23. 我覺得現在應該不會了啦!而且那樣會侵害人權。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鄭委員麗君

    那屬於行政權去協調……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鄭委員麗君

    因為前面那樣寫就可以指揮了啊!如果行政機關……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鄭委員麗君

    有關第七條,我想大家的版本應該都是把20歲下修到18歲。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鄭委員麗君

    顧委員加上「憲法另有規定」,因為憲法影響的是第十二條憲法修正案的提出,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這裡面涉及選舉人的定義,而選舉人在憲法就有清楚規定是20歲,所以這部分就要回歸憲法規定,其餘的就降為18歲。請幾位委員先進看看是不是這樣解釋。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鄭委員麗君

    其實有些國家不一定有整部公投法,有些國家的國會是根據他們要公投的項目另定一些特別條例,他們會針對那個公投事項做年齡的設定,譬如有些可能是青少年也可以參加,甚至那一項公投是開放青少年投票,有些公投則可能會影響外國人的居住權益,所以非擁有國籍者都可以參與。像日本就沒有公投法。所以公投本來就是應該適用越廣越好,照理說要有一些彈性,不過彈性的部分可能在我們這邊比較難處理,所以我建議我們應該想辦法克服立法技術的問題,看能不能先讓年滿18歲、未滿20歲的人來參與公投。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鄭委員麗君

    姚委員的建議文字是怎樣?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鄭委員麗君

    但第二款好像不是在年滿十八歲……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鄭委員麗君

    除憲法……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鄭委員麗君

    姚委員的意見是一樣的啦,沒有錯。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鄭委員麗君

    一樣。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鄭委員麗君

    沒有。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鄭委員麗君

    有關於第九條,我的版本主要是增加電子連署,所以增加第四項「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提案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得以電子系統為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另一個小修正則是將「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修正為「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這應該沒有差,基本上就是二頁,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可以再稍微放寬一點,因為印出來就是二頁。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鄭委員麗君

    我的也是啊!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鄭委員麗君

    都一樣嗎?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鄭委員麗君

    請你把文字唸一下。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鄭委員麗君

    二千字就是二頁,一千五百字也是二頁。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鄭委員麗君

    那個欄位上不是就有「(親自簽名)」嗎?通常都是這樣啊,在表格裡就有了。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鄭委員麗君

    我覺得體例上一體適用就好了。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鄭委員麗君

    主席,我的第十條是把現行條文第十條與第十四條合併,現行條文是把門檻與審查程序分開,我的版本則將其合併為一條,都是屬於提案、主管機關受理提案的相關規定,以及戶政機關查察責任、查對後請提案人再修正等所有程序的規定。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鄭委員麗君

    是提案的相關認定。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鄭委員麗君

    現行第十四條是涉及提案駁回的部分,第十條則是處理提案人數、門檻……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鄭委員麗君

    看我的版本就可以了。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鄭委員麗君

    其實大家的版本都差不多,上次已經審查過了,當初審查就是這樣,所以大家的提案也都這樣。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鄭委員麗君

    其實一起對照會比較清楚,因為整個重改了,主委的意見呢?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鄭委員麗君

    這就是個流程,把它講清楚。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鄭委員麗君

    不用改了,修憲之後就會跟著修改了。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鄭委員麗君

    修憲之後,選舉人定義會跟著修正,因為這是從憲法一路下來的,這裡也沒辦法修正,而且這只是計算母數的問題,我有想過,以原來選舉人總數的計算,母數比較小,所以還好。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鄭委員麗君

    要把時間拉長是因為以後提案會很多……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鄭委員麗君

    好,這個部分我尊重大家,因為放寬我也認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是「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如果大家覺得沒有需要這樣的設定,我也很認同。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鄭委員麗君

    好,這樣就對了。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鄭委員麗君

    主席,我有一些疏漏,我的版本裡又重複寫了「中選會」,那就全部都改為「主管機關」就好了。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鄭委員麗君

    黃委員的意見,我們剛才在休息時間商量過,我們的意見一致,本來也正在進行修正動議,看是誰提都可以,我們有提修正動議。但是其中有一項可能要請主席稍後要再確認,因為剛才有委員對第四款有不同意見,第四款是針對「提案有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情事。」第二十九條係指針對公投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這一款看大家要不要,或是「三年」要再改為「二年」,因為總統選舉是四年一次,政府是四年換一屆,所以這二者的差別在於,如果是三年不得提出,亦即對這一屆的政府提出一次,如果是二年不得提出,大概就是對這一屆政府可以提兩次。因為我們是假設政府有一個政策立場,那人民可以透過公投提案決定要不要這個立場,所以這部分請委員討論是「不要」、「二年」還是「三年」?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鄭委員麗君

    我再補充一下,因為這三款涉及認定,第一款是是不是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第四款是它是不是符合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因為它是不是對同一事項,這部分需要解釋,也許提案文字會不一樣,但是不是指同一個政策事項?第五款是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就是文字上能不能讓人民去投票時是清楚的,這些都是屬於認定,因為擔心主管機關認定跟社會民意有落差,所以這部分需要經過聽證,它的意思大概是這樣,聽證也可以協助它進行修改。其他程序授權你們認定,不用經過聽證程序。也就是沒有要叫他們補正,那就不用聽證。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鄭委員麗君

    你們以前就是太嚴審,以後沒有這些了啦!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鄭委員麗君

    第二款是第九條嗎?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鄭委員麗君

    那第二款也放進去,也就是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亦即除第三款外,這樣比較簡單,文字為主管機關依前項……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鄭委員麗君

    還是正面表列好了,就是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鄭委員麗君

    主席,這部分是提案被撤回不得提出,我覺得這部分要刪除。剛才第二十九條是規定投票結果二年內不得提出。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鄭委員麗君

    就跟提案人搓圓仔湯,不就可以撤?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鄭委員麗君

    我想比例大家可以再討論,但我想這已經過大家連署提案了,其實已經算是共同提出者。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鄭委員麗君

    因為1,800……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鄭委員麗君

    這會讓他提案較為認真,因為你要撤回……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鄭委員麗君

    你們當時限定二分之一有何想法?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鄭委員麗君

    為什麼要1.5%,而不是萬分之一,百分之一?這樣差多少人?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鄭委員麗君

    我知道,我是想為什麼?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鄭委員麗君

    名冊指的是……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鄭委員麗君

    因為前項有「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所以一個是書面,另一個就是電子連署,因為有這樣對照就可以理解,後項的連署人名冊指的就是跟前面連署人名冊一樣。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鄭委員麗君

    我的版本是填具,不是影本。因為沒有身分證字號就無法查核。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鄭委員麗君

    現行條文第十三條限制行政機關公投,我的版本則予以刪除,並增訂第十五條,讓行政機關可以提出附主文理由書交付主管機關辦理公投。但條文中明確指定,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可以提出公投。至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乃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的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針對這三款行政機關可以投出公投。本席提案的第十五條第二項是規定三年內不得重行提出,若改成二年,那麼這裡是不是也就一併改為二年?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鄭委員麗君

    我是增訂第十五條。至於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已經修改為第十三條。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鄭委員麗君

    第十四條是處理立法權的提案,第十二條是處理公民提案的流程,第十三條則為主管機關收到連署後的程序,第十四條是立法權提出公投,第十五條是行政權提出公投,第十六條是國家遭受外力威脅,由總統提出公投,第十七條則回到主管機關處理公投的公告,後面條文則與進入投票等事項有關。這是我提案處理的邏輯。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鄭委員麗君

    公投結果在第四章,各位可以看一下第四章,如果沒有行政公投,怎麼會有行政公投法……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鄭委員麗君

    在第四章,請各位看一下第四章……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鄭委員麗君

    這點確實可以討論,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提到,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鄭委員麗君

    如果是複決案,就是使原案失去效力而已。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鄭委員麗君

    等於在覆議機制外有……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鄭委員麗君

    原來我認為提案權的擴充是指目前總統有提案權、人民則有連署權,國會與行政機關可以舉辦公投是直接民權精神的體現,當立法院立法時,若無法確知人民的意志與人民想要的方向,即可將其交付公投,而不是全部由國會決定。行政機關也是如此,在推動重大政策時,若認為無法決定全部事項,便交付人民公投。我覺得的確可以考慮黃國昌委員的建議將其分立,就是由立法院處理,例如法律案複決等等,國會還是可以交付公投,行政機關就回歸針對重大政策。後續有一個必須思考解決的問題,其實很多重大政策與法律綁在一起時該如何解決?因為讓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可以交付公投是對於人民的尊重,就是在決定前先讓公民表達人民的意志,同時也別讓人民那麼辛苦自己提案,所以就主動交付公投,以上是基於如此的想法,再看如何來處理?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鄭委員麗君

    你是說先不要行政權?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鄭委員麗君

    基本上,經過立法院同意的部分,若是立法反對行政的政策立場,立法就不會同意。通常行政機關會發動的是行政與立法僵持不下、解決不了,行政權認為無法自行決定,所以交付、訴諸民意,行政權提案交付公投若須經國會同意,國會就會……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鄭委員麗君

    有些政策其實沒有嚴重到會造成行政和立法間的衝突,看看瑞士,一年能辦七、八次公投,比如瑞士要興建一條高速公路到義大利,瑞士政府就針對是要保留好山好水還是興建高速公路交付人民公投。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鄭委員麗君

    本席提案原來的精神是行政機關提出公投是尊重人民的決定,以確保其決策符合人民的意志,如果認為這次修正不要觸及憲政體制的安排,擔心這樣會讓行政權濫用公投侵害了立法權,那麼或許可以考慮把行政機關可提公投的範圍限縮在重大政策一項,不觸及法律案的複決,這樣就不會覺得大幅更動了憲政秩序的安排。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鄭委員麗君

    我覺得可以。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鄭委員麗君

    如果是要經立法院同意,那就不需要區分是重大政策或法律案複決,這等於是合意發動。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鄭委員麗君

    我提案的第十四條第二到十三款就是立法院……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鄭委員麗君

    因為行政院也可以透過同政黨委員在立法院提出,所以,事實上等於回到由立法權發動,仍然要經過國會多數決,那永遠只有多數黨支持的法案可以過。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鄭委員麗君

    不,主委,沒有錯,我們剛才的確說過也可以接受這樣,但我還是要大家再分析、思考一下,若要經過立法權同意,其實就等同由立法權發動了。因為在完全執政的情況下,執政黨在國會也是多數黨,立法院基本上會同意;換成朝小野大的狀況,立法院就比較不會同意。所以,實務運作上就等於要立法院同意。即使沒有行政權,但因為立法權就可以單獨發動,執政黨還是可以透過自己的政黨在國會提公投,所以,「經國會同意」這樣的條文與多數執政的意思是一樣的。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鄭委員麗君

    也是可以啊!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鄭委員麗君

    他的意思是說不用。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鄭委員麗君

    那第十三條就不能維持啦!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鄭委員麗君

    這是當時為了防堵民進黨執政時推出諮詢性公投,才會寫成這樣。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鄭委員麗君

    本條一定要刪,因為當時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鄭委員麗君

    那會怎麼樣?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鄭委員麗君

    假投票不行嗎?校園裡都在辦假投票啊!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鄭委員麗君

    全國選舉都合併公投啊!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鄭委員麗君

    這是江宜樺條款,江宜樺曾經違反過。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鄭委員麗君

    這個也不行啦,難道沒有民意機關同意,行政機關就不能辦公投嗎?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鄭委員麗君

    有些地方連能不能抽菸都辦公投,而且,難道沒有議會的行政單位不能辦嗎?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鄭委員麗君

    各位同仁,我建議還權於民的條文先審,再續審還財於國的黨產條例。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鄭委員麗君

    一律改成30天比較好記,否則有些規定10天、20天,又有些規定1個月,原來的規定好複雜喔!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鄭委員麗君

    是不是要等前面保留的條文確定以後再審?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鄭委員麗君

    適用事項是不是還沒決定?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鄭委員麗君

    領土變更適用公投法,還是必須修憲?因為第四款清楚明訂修憲部分。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鄭委員麗君

    不要之一,一條一條啦。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鄭委員麗君

    不改。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鄭委員麗君

    對啊,他講的是高志鵬的第十五條啊!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鄭委員麗君

    這個要公平啊!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鄭委員麗君

    沒有。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鄭委員麗君

    條次再順啦,就是第十六條往下一條,十六條加1啦!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鄭委員麗君

    我建議先立法院,再行政院,再防禦性公投。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鄭委員麗君

    因為行政權是被限縮的嘛!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鄭委員麗君

    一樣二年嘛!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鄭委員麗君

    再加一項啦,提案經否決者,自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再提公投。可是條文中要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不同意它,它可不可以提?還是二年內不能提?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鄭委員麗君

    建議最後一句增加「及公開於網際網路」這段文字,因為這邊說「張貼適當地點」,這個看起來比較像是實體的。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鄭委員麗君

    法律太落後了,它就是要公開。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鄭委員麗君

    兩日前啦!它不會說……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鄭委員麗君

    都一樣、都一樣。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鄭委員麗君

    一樣。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鄭委員麗君

    修正條文只是刪掉「自治條例」。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鄭委員麗君

    對,那就要再加一項。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鄭委員麗君

    要增列一項。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鄭委員麗君

    都用NGO在那邊……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鄭委員麗君

    上次有討論過。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鄭委員麗君

    我的版本增列一項,原則性的公投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也就是將公投法與自治條例的關係在此作原則性的界定,增列「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原條文第二項「……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上次已經討論過了。

  2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1. 鄭委員麗君

    要不要舉行聽證?因為剛剛有討論到,如果由中選會認定時,就需要聽證。

  2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3. 鄭委員麗君

    要不要開聽證會?還是依行政程序去處理就好?

  2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5. 鄭委員麗君

    第二節全部都是在討論地方性公投,有需要再加「地方」兩個字嗎?因為這一節全部都是指地方性公投,那這裡全部都要加「地方」二字,我的版本都沒有加。

  2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7. 鄭委員麗君

    剛剛李俊俋委員有說要加「地方」兩字,照……

  2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9. 鄭委員麗君

    這樣全部都要加喔!

  2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1. 鄭委員麗君

    如此一來,變成後面的公投結果就要區分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

  2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3. 鄭委員麗君

    主席的疑慮是如果刪除第二十七條,回歸地方自治定之,會不會訂出鳥籠,這需要大家再作討論。我的處理是,提案與連署成案的人數比率讓地方自治定之,但通過的有效門檻就與全國地方相同,都是一致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全國是簡單多數的門檻,我們就有門檻了,但是在提案與連署部分涉及人口數的計算,有些地方的人數很少,如果規定萬分之一,最少的是連江,只要2人就可以提案,這樣又要回頭檢討比率問題。所以提案與連署人數門檻涉及母數、人口數會因地制宜的,就讓地方自治定之,但是通過的門檻涉及直接民權的平等是不是一致?

  2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5. 鄭委員麗君

    現在已改為萬分之一了,前面已經下降為萬分之一了。

  2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7. 鄭委員麗君

    為了爭取全國萬分之一,這邊就要開放了。

  2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9. 鄭委員麗君

    規定千分之五就會好一點,差不多幾百人……

  2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1. 鄭委員麗君

    現行法千分之五,最少人口數是51人就可以提案,其實也沒有差距太遠。如果我們下降到萬分之一,只要二十幾個人連署就可以提案,不然大家可以再討論一下。

  2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3. 鄭委員麗君

    這樣就不會出現李委員所講的,27人就可以連署,地方會訂出比較……

  2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5. 鄭委員麗君

    這條刪除,因為前面已經成數都有一致性的規定,就不用準用了,本席的版本在前面已經提到「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2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7. 鄭委員麗君

    不用選罷法就對了。

  2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9. 鄭委員麗君

    前面是全國性公投,所以這邊是準用前面規定,可以。

  2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1. 鄭委員麗君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已經規定由自治條例定之了。

  2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3. 鄭委員麗君

    那我前面就不需要那一項了?如果每一項都要……

  2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5. 鄭委員麗君

    那我的第二十五條就不必增列那一項了,本來我的想法是用一項就可以解決。以時代力量版本的第四十五條來看,不過因為投票人年齡已經降到18歲,故第一款刪除。有哪些要用自治條例來規定的,要清楚列在第一項第幾款,請各位看看有沒有漏列的?

  266. 你們前面沒有定義「查核程序」,也沒有解釋,前面沒有用查核程序去概括,這裡的「之認定」所指的不知為何,提案人、連署人……

  2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8. 鄭委員麗君

    對呀,我的意思就是這樣,而且這裡又要重新解釋何謂認定。

  2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0. 鄭委員麗君

    因為列舉恐會掛一漏萬,又要解釋何謂查核程序,連署人數是比較沒問題,查核程序是新出現的問題,也就是說,要解釋查核程序,而且正面解釋恐會掛一漏萬。

  2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2. 鄭委員麗君

    有呀,提案人數……

  2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4. 鄭委員麗君

    主席,我的第二十五條「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所以其他的規定在法裡面都可以適用,但這個法沒有規定的,則由地方自治條例定之。所以我們剛剛前面所講的,它的基本程序、該有何補正、如何才能駁回等都一律保障,只有在沒有規定時,連署門檻的開放……

  2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6. 鄭委員麗君

    查核程序,包括駁回、補正就沒有保障了?前面我們討論很久、很嚴謹,就是駁回前還要聽證。

  2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8. 鄭委員麗君

    我覺得李俊俋委員的意見大家可以考慮看看,因為憲法涉及修憲案或領土變更案都有公投附決的門檻規定,所以我們只要除憲法另有規定外,為了公投民主的實踐,我覺得其他的部分採簡單多數,讓公投生活化,也就是讓這兩個門檻脫勾。

  2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0. 鄭委員麗君

    他們反而會緊張。

  2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2. 鄭委員麗君

    日本沒有公投法啦!

  2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4. 鄭委員麗君

    接受,以後再力拚簡單多…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鄭麗君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鄭麗君

    接受,以後再力拚簡單多數。

  2. 鄭麗君

    不是同意票的四分之一,是投票人的四分之一有效,如果同意票多於少數就通過,現在不是這樣嗎?

  3. 鄭麗君

    罷免是門檻要高,兩者不太一樣。罷免門檻是因為人是被選出來的,如果要推翻被選出的代表,其門檻為同意者要達四分之一,但是公投是決定一件事,我覺得同意者達四分之一就太高了。是不是請大家再考量?

  4. 鄭麗君

    不太一樣,四分之一投票率的意思是……

  5. 鄭麗君

    你講的是贊成多於反對嗎?

  6. 鄭麗君

    因為當時有二分之一的投票率門檻,反對者就不會出去投,這種制度導致只有贊成公投命題的人才會想要去投票,但我覺得民主應該要鼓勵大家去投票,讓贊成、反對的人都來表達意見。如果我們改為同意者達四分之一的話,反對的人不要去投就好了,那還是只有同意的人會去投票啦!

  7. 鄭麗君

    採相對多數會讓贊成、反對的人都比較有動力去投票,因為他不去投票,他就無以反對那個命題。如果是採同意者四分之一的話,他不出門投票就是反對票了,所以他可以用不出門投票來表示反對。歷屆總統選舉的投票率最高是75%,表示這個社會上已經有25%的人永遠不投票。如果你有門檻設計,就是永遠有25%的人反對那個公投提案,他不出門投票就視同反對;此外,心裡決定反對的人也不會去投,所以當時的立法者才會說,我只要掌握25%的反對者,我就可以推翻任何公投案。

  8. 鄭麗君

    我們現在降低門檻的用意的確是要掌握更多的反對者,但是基本上,這是一個不利於表達意見的制度。因為它並不鼓勵你出來表達意見,而是鼓勵你消極反對。其實不出門投票和投廢票是不一樣的,投票本身就是一種參與,無論贊成、反對或投廢票都是一種表達,這樣的設計會讓反對者等同於不參與投票的人啦!棄權就等於是投反對票。一般選人的選舉通常比較不會採用這樣的制度設計,就是因為它會有這樣的情況,無法體現民主參與的精神。這是我思考很多年、走過臺灣一圈以後想通的問題。

  9. 鄭麗君

    現行公投法不但是鳥籠,而且它還可以演化成詐術。為什麼它可以成為詐術?因為它有一個有效通過的門檻二分之一,所以他可以提別人的命題來投票,再予以封殺,這就是它奧妙的地方。

  10. 鄭麗君

    不投票的人都是反對者。

  11. 鄭麗君

    我尊重大家的意見,但我是贊成簡單多數。

  12. 鄭麗君

    院版第三十一條第五款還有諮詢性公投,但是我們現在已經沒有所謂的諮詢性公投了。即使現在沒有限制,但是也沒有所謂的「諮詢性公投」了,如果它是行政機關經立法院同意提起的公投,就不是這樣子了。第五款指的是行政機關經國會同意提案的公投,是不是?現在沒有諮詢性公投了啦!這還有諮詢效力嗎?

  13. 鄭麗君

    此外,經複決廢止之法律,一年內不得再制定嗎?是一年還是二年?要不要公平一點?因為人民是二年不得再提,立法機關一年就可以再立法,這樣不公平。

  14. 鄭麗君

    好啦!革命一步一步來。原本我主張簡單多數,但是為了這句話,如果大家覺得要有同意票的門檻,我也尊重大家,至少都比現在的鳥籠公投法好。

  15. 鄭麗君

    也算是打破鳥籠了。

  16. 鄭麗君

    而且條文也沒有規定什麼時候要完成廢止啊!立法院不廢止或是拖很久,那要怎麼辦?

  17. 鄭麗君

    或是立法院拖延,那怎麼辦?

  18. 鄭麗君

    他要公布什麼?它是在複決時失去法律效力的,。

  19. 鄭麗君

    它是複決,不是創制啊!

  20. 鄭麗君

    大法官會宣告到什麼時候失去效力,所以在一定期限以後就失去效力了啊!

  21. 鄭麗君

    大法官釋憲也會說在什麼時候失去效力啊!就比照大法官就對了啦!

  22. 鄭麗君

    原來條文不就是有關法律……

  23. 鄭麗君

    原條文是3天內失效,為什麼過去沒問題,現在要修,反而要回到立法院處理?

  24. 鄭麗君

    領土變更及修憲,不都從憲法規定嗎?

  25. 鄭麗君

    憲法修正案有咨請總統公布嗎?我們都要依照憲法規定。

  26. 鄭麗君

    現在修憲的程序一定要依憲法規定。

  27. 鄭麗君

    裡面都沒有要「呈請」?

  28. 鄭麗君

    現在是在問,以前的修憲案是怎麼處理?

  29. 鄭麗君

    修憲機關是立法院,應該是中選會把結果送到立法院,再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告。

  30. 鄭麗君

    修憲主要由立法院交付人民複決,複決完應該是中選會送回立法院,然後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告。

  31. 鄭麗君

    應該是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告,但是你們把那個結果送立法院,立法院再咨請總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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