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在不當黨產的審理與法院裁決審理過程裡,舉證責任應反置轉換由國民黨舉證,而不應要求民眾證明當時是處於被脅迫情況。「所以舉證責任應該要反置啊!法院在裁決的時候、處理的時候、在審理的過程裡頭,你本來就應該要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則,舉證責任本來就應該要轉換嘛!要讓國民黨去舉證嘛!」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要求內政部一併清查國民黨先承租國有財產、再以低價取得的情形。「我也希望內政部的同仁,能夠把我剛剛講的,有一些是把國產變成以先承租,最後以低價取得的這個部分一併清查,好不好?」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在處理不當黨產時,國民黨向政府不當取得的黨產和向私人以顯不相當價格取得的不當黨產都要一併歸還,並且要計算不當利益要求返還。「國民黨向政府不當取得的這些黨產跟國民黨向私人取得的這些不當的黨產都要一併歸還,而且也要計算這些不當的利益,要它返還」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全面清查國民黨相關黨產的取得過程,屬於個人的財產還給個人,屬於政府的財產還給政府。「所以我比較主張,要把過去這些歷史,包括所遺留下來的過程,我們全部都做一次清查,對不對?把這些相關的,屬於個人的還給個人;屬於政府的還給政府,這樣才合理啊!」發言紀錄
- 陳委員其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假設一個狀況,假如本席擁有一塊每坪公告現值400元的土地,被政府因為某種需要以每坪5元與本席簽訂購地合約,以林次長在政府機關服務這麼多年的經驗來看,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 主席
請內政部林次長答復。
- 林次長慈玲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說的這種假設狀況可能要回到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因為現在我們要取得民眾的土地……
- 陳委員其邁
我怎麼可能會將每坪400元的地以每坪5元出售呢?
- 林次長慈玲
依目前相關法令,以這種價格協議價購民眾絕對不會同意,那就要走向徵收,但也需以市價徵收,所以基本上這種狀況……
- 陳委員其邁
不可能發生?假設這種狀況回歸到50年前的臺灣,一坪公告現值400元的土地被政府以每坪5元取得,既不是徵收也不是價購取得,以你的判斷,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 林次長慈玲
就算是過去依土地法取得土地,也需依公告現值加成為之。
- 陳委員其邁
本席只問你,以5元價格取得代表這中間發生了什麼事?
- 林次長慈玲
請委員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我們,讓我們去瞭解個案當時的狀況。
- 陳委員其邁
本席換一個例子請問你,假如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兩個人之間,一塊明明是一坪400元的土地,結果買賣的成交價一坪卻只有5元。依照一般國民的法律常識來看,你認為這中間發生了什麼事?應該是買賣中間有什麼過程,對不對?這符不符合市場正常交易狀況?
- 林次長慈玲
我們無法想像個案的狀況,一塊土地如果長期被人佔用或設定他項權利或抵押,這種狀況就會很多。
- 陳委員其邁
都沒有你說的狀況,即使在50年前,這種狀況也很少見。本席告訴你這可能有幾種情況,一個就是強盜脅迫,簽了一個不平等的、以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的買賣契約,一個是在買賣過程中有一些欺瞞或詐欺的狀況,否則就算是地主很缺錢,也不可能一坪400元的地以5元賤價取得,請問你認為本席這種推論合不合理?現在回歸本席發言的重點,國發院八千九百多坪的土地當時的公告現值是每坪400元,結果國民黨以每坪5元、總價4萬元即取得這8,393坪土地,這位葉姓地主在當時的威權體制下,既不敢張揚亦不敢陳情,直到2003年才向台北地院提起訴訟,從一審法院到100年最高法院都判他敗訴,理由是無法證明當時他不是在自由意願下出售土地,而當時的情況是前一天葉姓地主被約談,隔天就有四位情治人員跟隨國民黨的郭驥到他家裡簽訂買賣契約,以致這一坪400元的地以每坪5元售出,現在這塊土地的價格成長了七萬多倍,總價高達四十多億,在葉家提起訴訟的過程中,最大的困難在於無法舉證國民黨是強迫購買這塊土地,我們處理轉型正義、不當黨產,是因為國家的土地被國民黨以顯不相當的價值取得,所以我們要求應歸還土地;國發院的土地則是國民黨以顯不相當的價格向私人取得,這是涉及轉型正義的問題,所以在處理不當黨產時,這部分亦應一併處理。當時取得土地的情形顯不合理,可是在那個威權體制下,他敢向誰提出陳情?即便是在解嚴後,法院還是以葉家無法證明是處於被脅迫情況下而判其敗訴,可是誠如本席剛才所說,這樣的價格是顯不相當,我無法想像有任何理由會將一坪400元的土地以每坪5元出售,就算你說因為缺錢,但最起碼一坪也要100元,或是我找了很多人來買。結果有一個人要用5元的價金來買這塊土地,我怎麼會賣給他,就算我再怎麼缺錢。所以要排除這種狀況嘛!對不對?次長,你同不同意?像國發院的這類案件,這個葉姓地主到現在還在四處的陳情,他一講到這塊土地被國民黨強佔、被情治人員脅迫,在不是他自由意願的情況下,現在你又要他拿出證明,證明50年前的這個買賣並不是出自他的自由意願,這怎麼有可能?我所舉的這個這麼明顯的案件,我只是要就教次長,這些案件要怎麼辦?你同不同意我們在處理不當黨產的時候,國民黨向政府不當取得的這些黨產跟國民黨向私人取得的這些不當的黨產都要一併歸還,而且也要計算這些不當的利益,要它返還,你同不同意?
- 林次長慈玲
報告委員,因為目前在立法院,不管是轉型正義或是不當黨產條例或是政黨法其實都有相關的版本在討論當中了,這個部分我們內政部尊重立法院的共識。
- 陳委員其邁
次長,幾位原住民的委員,包括講到來義、關山,就是很多啦!不止這些原鄉部落的國民黨黨部有這樣的取得模式,這個我跟次長做一個說明,也許未來在處理不當黨產相關的案件時,你們會比較清楚,那些地都是政府的地,蓋的時候都是政府補助的,後來他們知道民進黨執政後要去清查,國民黨知道有一天黨產會被追查,所以後來都是用極低的價值又把土地賣給國民黨。建物這個部分我剛講過了,這些都是政府補助蓋的,國民黨經過這幾手的買賣,後來這些土地國民黨都宣稱這是合法的,所以我比較主張,要把過去這些歷史,包括所遺留下來的過程,我們全部都做一次清查,對不對?把這些相關的,屬於個人的還給個人;屬於政府的還給政府,這樣才合理啊!不然你說該葉姓屋主,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每次法院都叫葉姓屋主舉證、證明你是被脅迫的,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所以理論上,在法院的判決裡頭,這個法院要他證明是怎麼對抗國民黨、如何對抗當時的威權政府嗎?不可能嘛!所以舉證責任應該要反置啊!法院在裁決的時候、處理的時候、在審理的過程裡頭,你本來就應該要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則,舉證責任本來就應該要轉換嘛!要讓國民黨去舉證嘛!對不對?舉證責任沒有反置,民眾怎麼告得贏政府?怎麼告得贏國民黨?
所以我主張,次長,我覺得我們未來在審理不當黨產的時候,我主張,不是現行的版本裡頭,不是說國民黨占的國產要還給國產,假如國民黨占了民產、占了人民的財產,這個部分也要一併清理,假如在過去的買賣過程裡面,有以顯不相當價值取得的這些私人財產,這次也應該要一併來做處理,這樣才能真正地落實轉型正義,我也希望內政部的同仁,能夠把我剛剛講的,有一些是把國產變成以先承租,最後以低價取得的這個部分一併清查,好不好?我們拜託內政部未來在處理相關條文跟未來在執行的過程裡,都能夠全力落實以保障人民的財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其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