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各不同法律規定的改選提名期限不一致,應整理並找出最大公約數。「其實各個不同的法會規定必須在幾個月前改選,恐怕相關期限都不一致,所以我們應該要找出最大公約數吧!」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憲政機關或委員會重要職務不應有空窗期,應限制最多不得超過幾個月,在一定期限內審查完畢,不能一再拖延。「這裡所牽涉到的是憲政機關或委員會的重要職務,所以不應該有空窗期,以前非常不好的案例就是讓憲政機關一直空擺著,其實這裡所要限制的應該是最多不能超過幾個月,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內一定要審查出來,不能一再拖延。」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若對人事同意權行使採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高密度審查,審查時間就必須拉長。「如果這一次對人事同意權的行使要像時代力量黨團版本這樣高密度的審查,時間就必須要拉長。」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人事同意權審查要分開比較適當,不應都交給全院委員會,因為全院委員會開會審查密度不高,以前通常只開公聽會。「我也覺得要分開比較適當,因為若把同意權都交給全院委員會,事實上,全院委員會開會審查的密度並不是很高,以前通常是開個公聽會而已。」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全院委員會即使有詢答過程,也只是依政黨比例推派代表提問的象徵性程序,而在委員會反而能針對議題不斷追問挖下去。「即使有詢答的過程,應該也都是象徵性的程序,即依據政黨比例推派代表提問而已。」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建議把檢察總長也納入人事同意權審查範圍,因為其地位跟大法官一樣重要。「建議把檢察總長也放進來,因為其地位跟大法官一樣重要。」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對被提名人未據實陳述課予刑責或行政罰過苛,除非同意權行使不再政治性而是專業性審查。「你說他沒有據實陳述就必須課予刑責或是行政罰法,我覺得是過苛,除非我們現在的同意權行使不再那麼政治性,而是比較專業性的審查」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被提名人未揭露部分是否構成故意隱匿或虛偽陳述會引起很大爭論,因揭露與否與專業上適任性不見得有關。「因此對於那些沒有揭露的部分是否就是所謂的「故意隱匿」或「虛偽陳述」,我認為這個部分會引起很大的爭論。」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若發現提名人故意隱匿或虛偽陳述,將其拉下來本身就是很大懲罰,不應一面科以刑責或大額罰金又一面讓其通過任命,否則結果錯亂且無是非。「如果發現提名人故意隱匿或作虛偽的陳述便將他拉下來,這本身就是對提名人很大的懲罰,所以如果我們一面給他刑責或科以大額罰金,又一面讓他通過提名的話,我覺得這樣的結果會讓人非常錯亂且無是非。」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行使同意權的重點應提出專業性問題,以看出被提名人有無資格及適任性如何。「重點應該是要提出非常具有專業性的問題,以看出對方到底有沒有資格及其適任性如何」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審查被提名人應看其專業、適任性及適格性,而不是看其祖宗八代,並非要選出聖人。「所以要看的是他的專業、適任性及適格性,而不是看他的祖宗八代。」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認為人事同意權審查的被提名人不見得都是公務員,因此相關處罰條款不宜如此訂定。「因為被提名人不見得全都是公務員,所以我覺得這一款並不適合這樣訂。」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問卷調查相關委員意見應彙整到黨團由黨團提問,否則被提名人會不堪其擾。「關於問卷調查的部分,本席認為相關委員的意見應該彙整到黨團,由黨團提問,否則的話,被提名人會不堪其擾。」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審查資料分基本與補充兩個層次,學經歷和財產申報等基本資料應因審查必要先提出,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委員可再要求補充資料及適格相關問題資料。「所以這裡其實是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說,因為進行審查的必要,所以他必須提出學經歷和財產申報資料,各黨團或是沒有參加黨團的委員,也可以進一步要求他補充學經歷或財產資料,或是和他適格與否有關的問題和資料。」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在條文第一項直接明定被提名人應檢送的資料,第二項再作補充規定。「本席覺得我們也可以在這個條文裡面規定,直接在第一項把這些定下來,第二項才做補充規定。」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應要求提供被提名人是否具有雙重國籍的資料,因許多職務都規定不能有雙重國籍。「其實我們很多職務都規定不能有雙重國籍,所以是否具有雙重國籍這個部分也是需要具備的。」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將要求被提名人答覆前項修改為補充說明並提出資料。「本席覺得應該要修改為「補充說明」,就是要求被提名人補充說明並提出資料。」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建議在人事同意權審查的資料提供規定中,明定被提名人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亦不得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如果在第二項明白加上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亦不得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就是直接、明白的規定,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好?」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已在審查會公開的資訊不能在記者會再提一次否則違反個資法很奇怪。「所以這裡的意思是說,已經在審查會公開的資訊,你不能在記者會再提一次,因為這樣就違反個資法,這樣是不是很奇怪?」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應把能否用被提名人資料開記者會的界線劃清楚,若不行大家就要遵守相關規定,此部分要討論清楚。「本席覺得我們應該把界線劃清楚,如果不行的話,大家就要遵守相關的規定,本席認為這個部分可能要討論清楚。」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公聽會規定,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單獨列條,應該會比較清楚。「依照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這樣應該會比較清楚吧?」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在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公聽會相關條文中,明列全院委員會。「應該要加上全院的部分吧?」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若要讓每位被提名人清楚表達看法就要分開審查與答詢,但分開審查會將時間拖長。「這裡就牽涉到將來審查的密度,是否要讓每一個人都能夠很清楚的表達對於一些事情的看法,如果要這樣做的話,當然就要分開審查,不過,分開審查就會將時間拖長。」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若維持委員會自由登記詢答,焦點仍會集中於有爭議的被提名人,因此此部分可能還是要回到現行規定。「因此,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回復到現行的規定吧!」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應保留人事同意權審查相關條文的第三十條第二項。「等一下,現在條文的第三十條第二項要不要?應該要吧?」發言紀錄
- 尤委員美女
好像不限於它不能作出建議不予同意……
- 主席
應該是這樣講,本來審查完畢之後就應該要作出建議,但因為很難作出建議,可能是由於各自有不同的立場,所以就像我們審查法案一樣,如果要在審查報告當中作出建議的話…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高處長明秋
…定是如果出缺的話,必須在多久的時間內提名,像這次的NCC委員,理論上應該要在三個月前把名單送出來,如果我們規定審查要四個月的話,那麼任期的時間點就會有一點問題。
- 尤委員美女
這部分能不能整理一下?其實各個不同的法會規定必須在幾個月前改選,恐怕相關期限都不一致,所以我們應該要找出最大公約數吧!
- 主席
我的感覺是監察委員和考試委員人數甚多,所以審查的時間會比較長,但是像檢察總長就只有一個人,包括NCC委員的人數也相對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在這個地方…
- 周委員春米
…月,其他則有一些彈性,再對照公平會、中選會的組織法,至少不能在四個月之內都還沒有審查完畢,所以應該做一個限制,也就是不得低於一個月或兩個月,這樣會比較適當一點。
- 尤委員美女
這裡所牽涉到的是憲政機關或委員會的重要職務,所以不應該有空窗期,以前非常不好的案例就是讓憲政機關一直空擺著,其實這裡所要限制的應該是最多不能超過幾個月,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內一定要審查出來,不能一再拖延。
- 黃委員國昌
這一次有關於審查期間不得少於多少,大家其實都很清楚,這是有鑑於過去在國會同意權行使的過程當中,審查期間非常短,而且對某些部分的審查流於形式而草率,因…
…提審查報告,在院會開始進行投票的一定期間之前將審查報告送到院會,這樣立法委員才有時間消化全部的資料,做為自己行使投票權的依據,所以我們才會把審查期間定為2個月。
- 尤委員美女
其實這會牽涉到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版本後面整個程序的規定,如果這一次對人事同意權的行使要像時代力量黨團版本這樣高密度的審查,時間就必須要拉長。像以前雖然有定一定的時間,但是其實委員會就是審查1天而已,院會就是花1天投票,所以事實上只有2天,當然在那個過程是要揭露所有的資料。關於審查期間到底要定為幾個月,本席認為可以先討論後面的部分再回過頭來討論這個部分,這樣會比較清楚。
- 主席
請黃委員幫忙推演一下,因為這牽涉到後面的條文,根據你剛才所做的說明,後面的條文包括可以分開審查,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不可能每天開全院委員會來審查被提名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顧委員立雄
應該分開比較妥當。
- 尤委員美女
我也覺得要分開比較適當,因為若把同意權都交給全院委員會,事實上,全院委員會開會審查的密度並不是很高,以前通常是開個公聽會而已。
- 主席
全院委員會還是有詢答的過程。
- 尤委員美女
即使有詢答的過程,應該也都是象徵性的程序,即依據政黨比例推派代表提問而已。
- 主席
對,它不能像委員會那樣,容許委員一再提問。
- 尤委員美女
在委員會反而可以讓大家針對一個議題一直提問、不斷地把問題挖下去;至於全院委員會則是先舉行公聽會,接著就進行詢答。
- 主席
在委員會的好處就是可以針對某位特定委員在現場就可以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院秘書長必須要怎麼樣,在全院委員會就很難這樣做,像我們在院會總質詢一樣,當我們問完被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對。
- 尤委員美女
建議把檢察總長也放進來,因為其地位跟大法官一樣重要。
- 顧委員立雄
是檢察總長的權力跟大法官一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今天我是執政黨,我還是會把這些被提名人全部送到全院委員會,也許在全院委員會媒體的焦點看起來比較集中,但實際上可以審查的靈活度相對是低的,因此,請各位再斟酌一下。
- 尤委員美女
依據現行規定,檢察總長是在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才提名下任人選,至於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則是在多久以前被提出來,這部分能不能……
- 洪檢察官兼書記官長泰文
針對大法官的部分,現行法規中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據我們所了解,大法官被提名的時間可能比較晚一點,所以,送進來的時候大概只有兩個月的時間,…
…兩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而有關NCC委員的資格審查,則是由交通及教育兩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綜上所述,大概都是由兩個委員會的聯席會議進行資格的審查。
- 尤委員美女
公平會、中選會及NCC被提名委員的名單是不是都在三個月前送出來?
- 黃委員國昌
今天我們討論到此已經收歛為憲政機關的部分都送全院委員會,其他則依法律送各該委員會,大家對此也已經有共識,現在只差一個,就是檢察總長究竟是要放在全院委…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在場委員大都支持,國民黨黨團表達過反對意見。全院委員會審查的部分,要有全體立委二分之一同意,其他三個機關的委員則要有全體立委二分之一出席,出席的二分之一同意。
- 尤委員美女
憲政機關和其他委員會是一樣的嗎?
- 主席
不一樣,憲政機關除了大法官、監察院、考試院之外,再加上檢察總長,這部分還是原來的規定,須全體立委的二分之一同意。相關的條文整理,請法制局協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尤委員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所謂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我覺得這是非常嚴肅而且重要的問題,這裡牽涉到在行使同意權,因為依照以往,其實它是非常政治性的,而且我們幾乎好像在選一個聖人,幾乎每個被提名人的祖宗八代好像全部都會被挖出來。在這種情形之下,你說他沒有據實陳述就必須課予刑責或是行政罰法,我覺得是過苛,除非我們現在的同意權行使不再那麼政治性,而是比較專業性的審查,然後他們到底有沒有據實完全陳述,這跟他們的適任性及資格有關,因為之前也發生過那些被提名人要寫出自己過去的資歷或學經歷,但又受限於篇幅所以可能只寫出了部分,因此每個人可能就會自行篩出某些比較不是那麼重要的部分而不揭露,通常我們在審查的時候會去抓出那些沒有揭露出來的部分。然而,揭露與適任性是否有著當然地關係,也許在政治上是有關係的,但是在專業上卻不見得有關,因此對於那些沒有揭露的部分是否就是所謂的「故意隱匿」或「虛偽陳述」,我認為這個部分會引起很大的爭論。
另外,根據過去的經驗,當大家鬧得沸沸揚揚,而媒體也不斷地攻擊,但是到了行使投票權的最後,對方還是通過了任命,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又代表了什麼?提名人通過任命之後,要先被處罰或先負刑責,但若通過提名的是位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或NCC委員的話,對方在進去之前先被這樣羞辱過後還負有刑責,但最後他又通過任命而當上這樣的職位,如此時常會令人感到非常錯亂。因此,當我們在討論國會改革的時候,同意權的行使的確非常重要,其實就像剛剛黃委員所講的,重點應該是要提出非常具有專業性的問題,以看出對方到底有沒有資格及其適任性如何,再根據他所回覆的問卷行使同意權並予以徵詢。如果發現提名人故意隱匿或作虛偽的陳述便將他拉下來,這本身就是對提名人很大的懲罰,所以如果我們一面給他刑責或科以大額罰金,又一面讓他通過提名的話,我覺得這樣的結果會讓人非常錯亂且無是非。因此,我們要審慎地看他是否真有決心,以及將來是不是真能進行專業而高密度地審查,而不應讓審查淪為政治性的手段。如果真要進行較為政治性的審查,我認為把提名人拉下來就夠了,所以大家對於這個部分應慎重考量,而且很重要的是,當我們在行使同意權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對位居國家最高職位的人進行審查,所以要看的是他的專業、適任性及適格性,而不是看他的祖宗八代。我們真的不是要選一位聖人,所以我認為大家對於這個部分真的要仔細考量,謝謝。
- 主席
第三十條之一的罰則涉及監察院,所以請你們再思考看看,法制局也可以再思考有沒有什麼意見可以提出來。現在休息5分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 尤委員美女
因為被提名人不見得全都是公務員,所以我覺得這一款並不適合這樣訂。
- 顧委員立雄
我也認為罰鍰的部分訂得並不適合,就我唸的法律來講,我會擔心前面處罰的要件不夠明確,因為要據實,所以「完全據實陳述」的部分是一定要拿掉的,畢竟「完全」…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本席覺得這部分還是要有一個篩選機制,就是要過濾、整合。
- 尤委員美女
關於問卷調查的部分,本席認為相關委員的意見應該彙整到黨團,由黨團提問,否則的話,被提名人會不堪其擾。所以這裡應該是要由黨團提問,如果他是無黨籍的話,現在不是有無黨籍聯盟嗎?
- 主席
但是他可以不參加聯盟,也可以非屬於任何一個黨團。除非我們做一個例外規定,沒有參加黨團的委員可以經過……
- 尤委員美女
我們可以統計沒有參加黨團的委員有幾位!
- 主席
黃委員,這樣可不可以?就用你們版本中十天的規定,包括黨團和沒有參加黨團的個別委員,可以在人事同意權案送到立法院的時候就開始提問。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要這樣做的話,文字部分可以這樣形容,因為前面的第二十九條已經採用分流的方式,立法院依憲法行使同意權,立法院依法律行使人事同意權,這樣咬住之後,文字就會前後一致。
- 尤委員美女
學經歷和財產申報資料,不是一開始送來的資料裡面就有了嗎?
- 高局長百祥
對,有時候提名機關把案子送過來的時候,也有送學經歷資料,所以文字的部分……
- 尤委員美女
還有財產申報資料,這些都有啊!
- 主席
他們送這些資料,是原本法律就有規定嗎?沒有吧!他們只是依照慣例提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資料當中,這時候我們就有必要進一步提問,你提供的這些資料是不是完整的?是不是有疏漏?是不是有從A公司領取任何費用?這時候就要課予他進一步針對這些問題回答的責任。
- 尤委員美女
所以這裡其實是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說,因為進行審查的必要,所以他必須提出學經歷和財產申報資料,各黨團或是沒有參加黨團的委員,也可以進一步要求他補充學經歷或財產資料,或是和他適格與否有關的問題和資料。本席覺得一個是補充資料,一個是基本的資料,基本的部分應該是在一開始的委員會或院會就要請他們提供,後面的其實是屬於補充性的,包括問卷的部分也是一樣。
- 主席
本席能不能再次確認,我們有沒有規定他們送人事同意權案的時候,要付隨送什麼資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的規定,否則就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至於剛才提到的財產申報,連參加立法選舉或是被提名都要送財產申報資料,為什麼這些委員提名時不必送財產申報資料?這是很奇怪的事情。
- 尤委員美女
以憲政機關來說,當他被提名時就要提送財產申報等相關資料,其實這裡面本來就有一套制式的規定,包括體檢表、財產申報、是否有雙重國籍等等,還有你的學經歷、所有的著作等等,全部都要送過來。至於其他的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例如中選會、NCC、公平會、檢察總長,這部分是不是沒有做這樣的要求?本席覺得我們也可以在這個條文裡面規定,直接在第一項把這些定下來,第二項才做補充規定。
- 主席
第二十九條之一,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提出的是學經歷、財產申報資料這兩項,大家覺得這樣夠不夠?
- 尤委員美女
其實我們很多職務都規定不能有雙重國籍,所以是否具有雙重國籍這個部分也是需要具備的。因為剛才也有提到,就是所謂的……
- 主席
這是不是消極的資格?其實這是行政部門提名時要把關的。這個部分本來就有規定,所以應該是不言自明,如果違反這個規定就是違法。本席覺得這是提名他的人要負責的,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本席贊成剛才黃委員和法制局提出的意見,剛才黃委員有提到,要求被提名人要「答覆前項」,本席覺得應該要修改為「補充說明」,就是要求被提名人補充說明並提出資料。例如補充說明其學經歷及財產申報,或是補充說明前項資料,並提出……
- 顧委員立雄
這裡本來就是一個前後的概念,因為第一項已經規定應主動提供,所以後面只要寫「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就好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這個部分我們等一下不會馬上處理,因為我們還有時間。現在回到原來的第二項,就是要適用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的程序。
- 尤委員美女
如果在第二項明白加上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亦不得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就是直接、明白的規定,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好?另外,針對第三項的部分,本席想要請教法務部,如果我們不能把這些資料提供給例如壹週刊等等,能不能用來開記者會,或是在記者會公開這些資訊?可不可以?這算是目的外使用嗎?
- 蔡檢察官麗清
根據我們當時的研究,我們覺得這個部分的落款是在審查會,所以我們希望它還是利用於審查會的審查,以這個部分做為目的。所以如果要落款的話,就是要在審查會…
- 主席
顯然你們是要求要在審查會使用,這樣聽起來是合理啦!因為審查會也是公開的,所以透過詢答的過程,你是有機會把這些資訊公開的,是不是這樣?
- 尤委員美女
所以這裡的意思是說,已經在審查會公開的資訊,你不能在記者會再提一次,因為這樣就違反個資法,這樣是不是很奇怪?如果是不能公開的會議,例如秘密審查,因為媒體不能報導,當然就能保護個資,對不對?可是事實上我們審查的時候是公開的,所以這些資料其實是已經曝光了,如果我們把這些已經曝光的資料拿來開記者會,讓社會大眾知道這是虛偽不實的,這算是目的外使用嗎?
如果是提供給媒體,我們也會擔心媒體利用這些資料,或是把這些資料擴張解釋,做一些繪聲繪影、不實的含射或是攻擊,本席也覺得這樣不妥。但是如果是用這些資料開記者會,這樣也算目的外使用嗎?本席覺得我們應該把界線劃清楚,如果不行的話,大家就要遵守相關的規定,本席認為這個部分可能要討論清楚。
- 主席
這個部分可能要再花點時間想一下。本席能不能請問一下原草案條文第二項的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這個部分,關於這個部分,能不能向本席說明一下這兩者的差別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顧委員立雄
…提出這類的問題,的確是有這個可能性。即使沒有這樣的準用規定,也會有個別委員,包括不屬於黨團的委員提出這類的問題,或者是他到委員會列席答詢時,一樣也會有這個問題。
- 尤委員美女
第三項是只限於委員會要他提供與其資格或適任有關問題的資料?還是答覆?還是將來所有委員質詢時要求他提出的資料都包括在裡面?
- 主席
這個問題很大,我們再想一下。因為第二十九條的修正動議也還沒有處理。向各位報告,因為12時要開始協商,所以現在要先做一些宣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就立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處理第三十條。
- 尤委員美女
現在第二十九條之一是如何處理?
- 主席
關於第二十九條之一,除了早上我們已經同意的部分之外,就是把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原來的第二項,也就是新的第三項,將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改成除有行政訴…
關於第三十條的部分,民進黨團提案的前半已經被……
- 尤委員美女
最後一項刪除是指關於個資的部分刪除嗎?
- 主席
對。
因為第三十條前半的部分已經納入第二十九條之一,所以民進黨團的提案只剩下後半,請各位看一下。
- 尤委員美女
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的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
- 主席
那個部分沒有問題,已經保留了。
- 尤委員美女
那個「完全」要留著嗎?
- 主席
「完全」就留著吧!這個部分尚未做最後的定案,等我們處理完第三十條之一,再回過頭來處理。如果我們把罰則拿掉,就把「完全」留著,如果我們不把罰則拿掉,再針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其實就是需不需要單獨再列一條,看是要訂在第二十九條之二,或是要訂在第三十條,對嗎?
- 尤委員美女
依照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這樣應該會比較清楚吧?
- 主席
也可以,如果依照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將它訂在第二十九條之二,我們也可以就這樣照案通過。
- 尤委員美女
應該要加上全院的部分吧?
- 主席
不用,因為它也有個別委員會。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所指的委員會是包括全院委員會及個別委員會,個別委員會也可以舉辦公聽會,因此,我們的審查委員會有兩種。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第二項就是按照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委員會於審查意見報告中應予斟酌,並作為審查意見報告之附件。
- 尤委員美女
公聽會需要邀請政府人員嗎?以前好像都沒有這麼做?
- 主席
本來公聽會就有這個規定,我們第九章的公聽會就有這個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我們回到第三十條,現在第三十條剩下什麼?
- 尤委員美女
關於第三十條,可以看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
- 顧委員立雄
現在第三十條變成是處理說明及答詢的問題,被提名人要到立法院說明及接受答詢,大概就是如此。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高局長百祥
…的提名者有行政院長、也有總統,所以不能用咨請,而是改為由立法院轉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分開列席說明與答詢。至於所謂轉請的動作,有的是轉給行政院、有的是轉給總統。
- 尤委員美女
總統與提名機關行政院的部分是否要分開?
- 高局長百祥
分開寫就有點像是現行條文,根據現行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先講全院委員會的部分,由於我們剛才已經把檢察總長也納入與總統的等級一樣,因此,如果要寫就得按照…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徐委員永明
…幾位被界定成焦點時,其他人反而變成不是審查的焦點,一旦大家併在一起的話,恐怕會有不平衡以及失焦之虞,因此,我們才會有這樣的提議,而且民進黨也認為應該要分開為之。
- 尤委員美女
這裡就牽涉到將來審查的密度,是否要讓每一個人都能夠很清楚的表達對於一些事情的看法,如果要這樣做的話,當然就要分開審查,不過,分開審查就會將時間拖長。在民進黨團提案的立法理由中提及,這種現象極容易導致詢問焦點往往聚焦於特定被提名人及特定事件,導致審查密度寬嚴不一的不公平現象。為促使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程序更臻嚴謹,並切實保障每一被提名人俱能充分而完整答覆、暢所欲言之機會,應該要分開審查與答詢。
- 主席
本席當然了解各位的意思,假設有10位被提名人,其中可能有2、3位的爭議較大,或許一天的時間中大家都集中在質問這2、3位被提名人,對其他的6、7位而言,當然…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現各位所找到的問題之結果而已。如果每一位都要分開審查的話,委員會必須花很多的時間在這個部分,不知道各位是否有辦法想像在實務上的那個狀況?坦白講,本席是有點擔憂!
- 尤委員美女
就我們目前的審查而言,並不是由各個政黨根據政黨的比例推派代表,再讓這些代表對被提名進行逐一的審查,若是這樣就確實可行。但是,若是像現在這樣在委員會中讓全部的人都登記詢答,假設考試委員有二十幾人,而登記詢答的委員有40人,兩者相乘之後的時間就相當驚人,根本就不可能達成。再者,開放自由登記的話,大家一定會針對有問題的被提名人登記質詢,至於其他的被提名人可能就沒人要登記詢答,最後還是會演變成大家將焦點集中在有爭議的被提名人身上,因此,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回復到現行的規定吧!
- 徐委員永明
關於主席所擔心的時間問題,事實上,這些同意權的行使並不會常常為之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關於第三十條之一的部分,早上我們已經討論過,是否要有罰則……
- 尤委員美女
等一下,現在條文的第三十條第二項要不要?應該要吧?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