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條例草案中「附隨組織」在法律上的定義空洞且不清楚,要求把定義釐清,包括由誰認定、層面與關聯性到何種程度,以及黨員參與的民間團體、各政黨的基金會是否也算附隨組織。「其實附隨組織在法律的定義上是非常空洞的概念,什麼叫做附隨組織?這個在法律上的定義其實是非常不清楚的,由誰來認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處理黨產讓警察、憲兵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去調查,與其他案件需要搜索票才能進入調查的做法不一致,要求所有案件應一致性處理、兼顧法律的一致性。「其實我們現在所有民間的調查都需要搜索票,那對於類似處理黨產的案例,我們讓警察、憲兵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去調查,這個會不會有法律上的行使不一致的問題?」發言紀錄
- 李委員彥秀
主席、各位同仁。雖然本席非本委員會的委員,但是謝謝召委讓我有機會發言,因為我最近在基層跑很多地方性的活動,基層對於立法院各個委員會很多議案的排程還是很關注,特別我們現在有國會頻道的試播。我再一次說明,對於不當黨產的處理,是不是叫做不當現在大家都在討論,內政委員會雖然有兩個召委,但是本席希望排案的議程可以再廣泛一點,譬如說國籍法的修改,包括時代力量也有提案要撤除蒙藏委員會,我們希望聽到新政府的政策,特別是陸委會上任到現在兩個禮拜還沒有機會來備詢。我們有好幾個議案一直在拜託黃昭順委員儘速排入,希望內政委員會討論的議題能夠更廣泛一點,包括現在兩岸的熱線是不是已經停擺,包括綠營的縣市和大陸的縣市交流目前是不是已經暫停,因為最近兩岸交流的政策造成基層的觀光業、觀光飯店還有農漁民的生計都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本席要拜託召委,近期在您排案的部分如果有機會排入我剛才講的幾個議案,包括陸委會的部分,我們真的很希望有機會聽到陸委會相關的報告,包括時代力量關注的蒙藏委員會,包括國籍法的修改,本席希望每一個議案排入的過程盡量適度的平衡、平均,讓不同委員關注的議題能有機會去做更多的發揮,也讓國人知道相關的議題在立法院討論的內容是什麼,以上,謝謝。
- 主席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 莊委員瑞雄
主席、各位同仁。主席,我認為再這樣爭辯下去也不是辦法,剛才聽陳超明委員和幾位國民黨委員好像嘴巴裡面講的是非常樂於見到民主進步黨和國民黨一起把國民黨的黨產清查清楚,陳委員的說法是這樣,但是萬般說法只為推拖,真正要審查的話,我看今天排這個程序該怎麼清查,流到什麼地方去,在條文裡面全部都有設計啊!審一個黨產有辦法牽扯到兩岸關係怎麼樣讓陸客更多一點,大家不要牽扯一大堆,這樣子不好啦!至於去批評過去民主進步黨查了多少資料,好像是我們把它隱藏起來,這個邏輯不通,民進黨執政完以後你不要忘記,你們怎麼突然把這8年都消失掉了?曾幾何時中國國民黨曾經針對自己的黨產誠實過?今天我們也樂於看到國民黨的立法委員幡然醒悟說大家要一起來追查,這是好事,但是不要再爭辯了,現在已經進行到第五條,本席還針對第四條撤回提出第五條的修正案,等一下已經要提第六條的修正案你們還在這裡要大體討論,這是嚴重怠忽自己的職守啊!所以各位委員拜託一下,尤其陳超明最愛亂,像乩童在起乩,我看你10分鐘就起乩一次,亂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
好,先謝謝部長的說明。
- 主席
謝謝。我們第九條都已經發言完畢,也經過充分的討論……
- 李委員彥秀
(在席位上)我們還有……
- 主席
我們已經截止登記了,那第九條……
委員要發言要早點來,別人都已經講那麼久了,而且截止發言登記也經宣告了,大家互相尊重好不好?你們超過時間我都沒有制止,都尊重大家講完。
- 李委員彥秀
(在席位上)我問一下就好了。
- 主席
等一下再發言好不好?關於第九條葉委員宜津有提了一個修正動議……
-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先保留。
- 主席
這個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意見?
- 洪委員宗熠
(在席位上)沒有。
- 李委員彥秀
(在席位上)現在先保留,等一下我們還有機會再回來處理。
- 主席
這個大家有沒有意見?我在處理了。我們暫保留,等一下回頭再來處理。
現在處理第十條。相關提案有葉宜津委員等的第十條、時代力量黨團的第十四條,這是從第76頁開始,請各位注意一下頁次;另外還有黃偉哲委員等的第十條、親民黨黨團的第十條、鄭寶清委員等的第十條、陳亭妃委員等的第十條、鄭運鵬委員等的第十條、林俊憲委員等的第十條、賴瑞隆委員等的第十條。這是從第76頁到第82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針對第十條,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要發言的委員請舉手,我請議事人員登記一下。目前有李委員彥秀、王委員育敏、林委員德福、徐委員國勇及葉委員宜津。
首先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非常尊敬部長在很多法律上的見解,所以我就接著繼續請問,在這一條修正動議條文裡面,有關於「前項調查,發現有與政黨、附隨組織……」的文字,因為第九條也有「附隨組織」這個概念,其實附隨組織在法律的定義上是非常空洞的概念,什麼叫做附隨組織?這個在法律上的定義其實是非常不清楚的,由誰來認定?附隨組織的層面、關聯性是到哪個程度?什麼叫做政黨的附隨組織?如果政黨有黨員的部分,而這個黨員又去參與其他的民間團體,那這個團體是不是叫附隨組織?所以我一直認為這整本法條裡面有好幾條提到附隨組織,我們要不要把附隨組織定義清楚?因為這整個條例的討論,未來會不會有其他政黨也要列入去適用?其實很多政黨自己都有各自的基金會,這個基金會會不會也是叫做附隨組織之一?我想聽一聽部長你對於附隨組織的定義。這是第一點。
第二,前一陣子有關於二二八文件外洩事件中憲兵去行使調查權的情形,本院很多委員對於憲兵的司法權要不要收回來這件事情有很多意見,那今天又有類似像未來有憲兵搜索的狀況,這樣會不會跟本院很多委員過去在很多其他案子當中的發言有所衝突?其實我們現在所有民間的調查都需要搜索票,那對於類似處理黨產的案例,我們讓警察、憲兵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去調查,這個會不會有法律上的行使不一致的問題?是不是請部長可以針對這幾點回復我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 葉部長俊榮
主席、各位委員。我發覺其實我們委員會好像之前都有處理過了,附隨組織在原來的第四條的第二部分就已經有定義,是「指獨立存在,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的類似文字,它本來就有,但是把它定義清楚當然是不錯的,那現在也有處理。
第二個是有關職權行使過程當中的一些比較強制性作為,恐怕這個一方面要合乎正當程序,我也看到這裡有寫到要恪遵正當程序。
- 李委員彥秀
部長,我也並不是不同意,但是你剛剛講的正當程序,那就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一致性的處理,而不是說針對於未來處理黨產這件事情,我們讓憲兵有搜索權,但是其他的案子就需要有搜索票才能進入人家家裡去做調查,我覺得這個法的一致性是要兼顧的,好不好?
- 主席
跟各位報告,我們……
- 李委員彥秀
(在台前)主席維持一下秩序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彥秀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