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動部所提休息日加倍給薪的計算方式與民眾認知有很大落差,星期六休息日加班1小時實拿的加班費比星期一至五加班還少,要求勞動部向民眾說清楚。「而且星期六休息日加班1小時實拿的加班費比星期一到五拿的加班費還要少,這會造成什麼影響?第一個,和民眾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我希望勞動部能夠加強說明清楚。」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因星期一至五加班成本較高、星期六反而較便宜,雇主可能會要求勞工集中在星期六加班,反而無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因為星期一到五加班的成本比較高,星期六反而比較便宜,所以雇主可能會要求勞工集中在星期六加班,反而沒辦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應該落實週休二日。「我個人當然是非常支持落實週休二日」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比照當時勞委會的函釋,例假日出勤不足8小時以8小時計,不論加班幾小時都給付一天的工資,才能真正落實週休二日。「本席建議是不是可以比照當時勞委會的一個函釋,在例假日出勤的時候,不足8小時以8小時來計,這樣才能真正讓勞工落實週休二日,在例假日出勤不管他來幾個小時就給他一天的薪水」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的提案是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的修正草案,我也看了勞動部的報告,其實本席認為這條沒有任何的爭議,因為這條主要是,在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情況下,勞工可以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並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條文中也提到,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但實務上其實有很多情況,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的樣態非常多種,有一次性的行為,像是違法調職者,勞工可以馬上知道他被違法調職,所以可從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雇主提出解除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

  2. 但是有很多情況是屬於不同態樣的,也就是說,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樣態是持續性、非一次性的狀態,比如說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者,因為這種違法樣態是持續性的,所以並不能讓勞工於知悉之日起算三十日,這樣對弱勢勞工是不公平的。因此,本席在第十四條第二項中特別針對不同態樣的情形,當然一次性的可以從知悉之日起算三十日的除斥期間,但如果是持續性的樣態,且有反覆實施或繼續存在狀態者,應由狀態結束之日起算除斥期間,這樣對勞工的保障才是比較公平且完整的。考量勞工多屬弱勢,且對於其相關權益保障的認知比較不足,所以本席認為針對這條所提出的修正是沒有任何爭議的,且對勞工的保障是更周全、更完善的,以上說明,謝謝。

  3. 主席

    接下來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許委員淑華、呂委員玉玲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提案說明先告一段落。

  4. 現在請勞動部郭部長報告。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郭部長芳煜

    謝謝。

  7.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質詢。

  8.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有關勞工老年的經濟安全,大家也談到很多勞保、勞退,針對勞工退休金這部分我想請教部長,您知不知道目前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比例有多少?

  9.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答復。

  10.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很少。

  11.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12. 羅局長五湖

    主席、各位委員。有38萬,比例是六百多萬和38萬。

  13. 蔣委員萬安

    所以不到兩成,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這個部分的比例非常低。其實學術界也做了一些調查,除了有8成民眾沒有自行提撥勞退以外,也有8成民眾不知道政府有保證2年定存收益率。而且根據勞退條例,也有將近8成民眾不知道他提撥0到6%這部分可以扣抵綜合所得稅,這個部分導致民眾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比例非常低,不到兩成,只有一成多。請教部長,造成這麼低的比例主要原因是什麼?

  14. 郭部長芳煜

    第一個,可能因為低薪的關係,勞工維持生活就很困難,他認為再提繳6%對他來講有生活上的壓力。第二個,就像剛才委員講的,可能宣導不足,所以有些人不知道。不過我的瞭解,人事單位對新僱用的勞工都會提醒他要不要提撥這個6%,因為要扣嘛!所以目前來講,年輕人的部分我想低薪是一個主要原因吧!

  15. 蔣委員萬安

    剛才部長提到幾個原因,的確,可是它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根據調查,民眾不願意提繳最大的原因是因為他認為政府投資收益太差,占了26.9%;第二個才是本身薪資太低,錢不夠所以不願意提繳6%;第三個才是勞工朋友不知道可以自行提撥,所以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認為政府的投資收益太差。我想這個部分除了針對不知道的民眾來加強宣導,說實話,我在連假期間開車聽廣播,剛好聽到勞動部有一個廣告在告訴民眾可以提撥勞退6%,但是對於民眾最大的質疑,認為政府投資收益太差這個部分,我知道去年勞動部原本有規劃自選投資方案,目前勞動部的態度和立場是什麼?

  16. 郭部長芳煜

    我們和財政部過去有一個平台一直在處理這件事情,不過後來也有一些不一樣的聲音,主要是兩個原因,第一個是他必須自負盈虧,很多人會覺得自負盈虧到時候說不定會血本無歸。第二個是這個平台的費用很貴,譬如說要輔助他去做一些選擇,去做一個自選的動作,要建置這樣的一個平台很貴,未來必須要付管理費用。

  17. 蔣委員萬安

    對,所以目前勞動部的態度傾向不願意推這個自選投資方案。現在個人可攜式帳戶除了勞退新制以外,還有私校的教職人員退休金帳戶,他們有提供自選投資方案,包括保守型、穩健型和積極型這3種型態。既然每個人對於退休的需求不同,他承受風險的能力也會不同,所以這個部分的確如部長所說有一些不同的聲音,尤其是勞工可能要自負風險,未來如果他不願意,他可能會要求政府來買單對不對?可是既然私校教職員工的退休基金可以這樣做,再加上民眾認為政府投資收益太差,對於年輕朋友的調查裡面提到,有六成六的受訪者贊同開放勞工自主選擇投資標的,尤其在15到39歲有7成贊成開放自選投資方案。針對這個部分勞動部現在是在研擬,還是傾向不做這樣的規劃?

  18. 郭部長芳煜

    沒有,我們現在還在評估當中,希望再審慎評估。

  19. 蔣委員萬安

    多快可以有一個評估的結果?要有一個時程,不能一直在研究嘛!民眾最大的質疑是這樣,你不能一直讓它維持在不到兩成的提撥率啊!

  20. 郭部長芳煜

    我們今年之內來做個決定。

  21. 蔣委員萬安

    今年會有一個結果出來?

  22. 郭部長芳煜

    對,我們來評估看看正反的意見,因為這裡面如果只有38萬人,其實它的部位還不是太高,大概兩千多億而已吧!我記得。

  23. 蔣委員萬安

    好,今年底之前會有一個可行的方案出來。

  24. 郭部長芳煜

    我們來評估,評估結果出來再向委員報告。

  25. 蔣委員萬安

    好,謝謝部長。另外,本席對於部長之前提出落實周休二日、一例一休的修法還是非常有興趣,我個人當然是非常支持落實週休二日,我也利用連假期間問了很多周遭的朋友,對於休息日加倍給薪這部分,部長提出的計算方式和他們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我舉個例子,譬如說月薪2萬4,000元除以30天,日薪是800元,1個小時的時薪是100元,如果在星期五加班1小時,時薪就是100×1.34×1小時=134元,可是如果是星期六,照部長修法的加倍給薪,一般民眾會認為時薪100元,加倍給薪不就是乘以2變成200元嗎?可是根據勞動部的函釋,計算公式在禮拜六加班1小時是100×1×1小時=100元,部長,這樣的計算公式是不是對的?

  26. 郭部長芳煜

    對。

  27. 蔣委員萬安

    所以和民眾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28. 郭部長芳煜

    如果委員講的是本薪以外的,因為禮拜六本來就已經給他1天的薪水了,所以他加班的部分是100元,但是這個比較不是禮拜五和禮拜六比,而是禮拜五它是8小時之後的加班,禮拜六是8小時之內的加班。

  29. 蔣委員萬安

    這個真的要充分向民眾說清楚,不然民眾認為您說的休息日加班費要加倍,如果以時薪100元來算,他會認為直接乘以2是200元,可是實際上並不是,而且星期六休息日加班1小時實拿的加班費比星期一到五拿的加班費還要少,這會造成什麼影響?第一個,和民眾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我希望勞動部能夠加強說明清楚。第二個,因為星期一到五加班的成本比較高,星期六反而比較便宜,所以雇主可能會要求勞工集中在星期六加班,反而沒辦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所以部長一定要向民眾說清楚。本席建議是不是可以比照當時勞委會的一個函釋,在例假日出勤的時候,不足8小時以8小時來計,這樣才能真正讓勞工落實週休二日,在例假日出勤不管他來幾個小時就給他一天的薪水,我想這樣才能真正達到週休二日,有兩天的例假日,部長是不是可以這樣子來做?

  30. 郭部長芳煜

    我們的想法是逐步的,用漸進的方式來檢討加班的計算方式,目前我們只是想在原來的禮拜六用加班的方式把1.33倍、1.66倍先改成2倍,未來如果要跟其他日數在8個小時以後的晚上加班這些去衡平考慮,我們再來做通盤的檢討。

  31. 蔣委員萬安

    接下來在變形工時也會有一樣的問題,所謂變形工時也就是說如果五六日都讓他休息,集中一到四每天工作10小時,一週40小時,這個變形工時根據勞基法是可以的。如果星期五休假日我加班2小時,公式算出可以拿268元(100×1.34×2小時=268元),可是星期六休假日加班2小時只有拿到68元(100×0.34×2小時=68元),所以勞工朋友的認知會和勞動部的算式有很大的差距,這就會造成我前面講的一個情況,雇主反而會集中在星期六來加班,因為他覺得禮拜六的成本比較低。尤其根據施行細則對於加班的定義,超過40小時就是延長工時,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星期六基本上也是超過40小時了,謝司長要補充嗎?

  32. 主席

    請勞動部勞就司謝司長答復。

  33.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4週變形工時或是2週變形工時,當然委員的個案提到禮拜一到禮拜四已經把40小時的法定正常工時做滿了,所以星期五如果加班的話,依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前兩個小時是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後兩個小時是一又三分之二,所以星期五的部分是1.33。

  34. 蔣委員萬安

    對,這個沒有問題。

  35. 謝司長倩蒨

    那星期六的部分,剛才提到如果他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除以30天的話,就是星期六你沒有工作也得到了一天的薪資,的確是照委員所提到的這樣一個算式。

  36. 蔣委員萬安

    對,這樣沒有錯嘛!根據勞動部的函釋是這樣算,可是這和民眾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他可能不清楚為什麼星期六來加班反而比星期五加班拿的還少,比平常日拿的還少,所以這部分勞動部要加強說明,而且分明超過40小時就是延長工時嘛!可是為什麼星期六是乘上0.34?這個部分我希望勞動部說清楚,尤其在修法之後,如果時薪是100元,預期是double 200元,可是實際上我們看到前面的例子並不是,這反而造成一個很嚴重的後果,雇主會要求勞工集中在星期六來加班。

  37. 郭部長芳煜

    委員,我們來加強說明,在我們相關的網站或什麼……

  38. 蔣委員萬安

    我想不只是加強說明,還有我剛才提的建議方案,要比照那個函釋,如果例假日來加班不滿8小時以8小時來計算,也就是不管他來加班幾個小時都以1天的工資來給付,這樣才能真的落實週休二日,謝謝部長。

  39. 郭部長芳煜

    謝謝委員。

  40. 主席(王委員育敏)

    現在休息5分鐘。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主席

    因為蔣委員也有意見,是不是等他發言完之後,我們再決定怎麼辦,好不好?

  43.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44.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部門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和第六款的情形有疑慮,如果有一次性的規定,以及反覆實施和持續存在違反勞工法令的狀態,當然我們可以採用一次性的規範,可以從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計算,以這樣的除斥時間為主。另外,如果是持續存在的違法樣態,那就是從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勞工在三十日內也可以提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針對這個部分,司長是不是有什麼意見?

  45.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46. 王司長厚偉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我們當初訂定這個條文,是指勞工在雇主有任何違法行為發生時,他只要知道就可以提出請求,如果他不知道,就不會喪失這個請求權。這個規定是每一次的違法行為都有請求權,從每個月發生的那一刻開始,他都有三十日的期限,也就是說,不管那個行為有沒有持續發生,或是不斷的反覆發生,其實都沒有關係。

  47. 蔣委員萬安

    因為實務上有很多情況,本席舉個例子,如果今天雇主將一個勞工違法調職,例如4月1日開始將他違法調職,從臺北調到高雄,當他知悉開始,例如他收到調職令之後,這時候他當然知悉嘛!這樣一來雇主也很好舉證,如果是三十日內,那麼5月1日之前他要提出終止勞雇契約。可是在這段期間,如果他一直在和雇主協商、談判,因為他不希望離開這個公司,一直到5月15日談判破裂,才對雇主說要終止勞雇契約呢?因為根據規定,應該是5月1日之前就必須提出,但是這個違法調職的狀況是持續的,甚至超過5月1日,因為違法狀態是持續的。

  48. 所以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應該是等這個違法樣態的行為終止,也就是等雇主和勞工之間確定沒有辦法談出一個結果,但還是持續違法調職的情形,所以應該是從5月15日確定談判破裂,從違法樣態行為終止這一天開始算三十日,讓勞工從違法行為終止期間起算三十天內,還是可以終止勞雇契約,這樣對勞工的保障比較周全。

  49. 如果他已經知悉,當然是從知悉時開始起算,可是如果違法樣態持續的話,應該是從這個行為終止之日起算三十天,這樣才能比較周全的保障勞工,我們修這一條的本意是這樣。而且按照法理來說,對於雇主的違法行為,其實我們不應該給他這麼多保障,況且這一條已經給予存續期間,從知悉開始或違法行為終止開始算三十天,這樣對勞工來說才是比較周全的保障。

  50. 第三個,以現在的司法實務來說,法院的判決也說明了,為了保障勞工,所以在違法行為終止之前,他們都可以提出終止勞僱契約,包括高等法院100年的民事判決,還有102年的民事判決都明確指出,勞工得於雇主停止所有違反勞工法令的行為前,提出終止契約的權利。我們不應該讓法院造法,這一條應該根據司法實務來做修正。

  51. 所以司長,這部分應該沒有任何爭議,而且對勞工的保障也非常周全。就算司長認為雇主可能會覺得這一條有所偏頗,可是事實上就司法實務來看,已經限縮雇主違反相關勞工法令時的勞工作為,這部分是限有重大理由,也就是說,必須嚴重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才可以讓勞工在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算三十天,請求終止勞雇契約。所以修正這一條其實沒有任何爭議,而且對勞工的保障會更周全。

  52. 王司長厚偉

    關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實剛才委員說的沒錯,只要這個行為持續下去,法院在判斷的時候會衡量不同的狀況。可是我們以剛才說的調動為例,剛剛是說勞工有進行各種爭辯和抗辯,甚至提出調解,表達他不願意接受這個變動勞動契約工作地點的意思表示。

  53. 但是如果有勞工完全沒有提出任何表示,例如公司把他調到另外一個地方,這個調職並沒有徵得勞工的同意,勞工也沒有提起任何答辯,可能過了一年後,這個狀態也可能是兩年、三年、四年或五年,搞不好他調到那個地方五年後,他還是可以援引這個違法的狀態還沒有結束。

  54. 蔣委員萬安

    沒有,這個部分就可以適用「知悉」,因為他已經知道了,而且有收到調派令,所以他當時就知悉了,這部分雇主也很好舉證,所以不會是問題。

  55. 王司長厚偉

    但是對於……

  56. 蔣委員萬安

    這個部分就不用等到違法行為樣態終止才起算,一定是從知悉開始起算嘛!如果本席是雇主,本席就會說你收到調派令時就知道了。

  57. 王司長厚偉

    對,但是這裡有「或」,我知道委員的意思,到時候是看這兩個情況哪一個對勞工有利,他們就用哪一個。

  58. 蔣委員萬安

    當然。

  59. 王司長厚偉

    雖然勞工知道被調職,中間有三十天的時間考慮,可是他沒有提起任何抗辯。但是這個規定可能對我不利,對我有利的是那個狀態的結束日。

  60. 蔣委員萬安

    所以雇主當然可以主張,勞工收到調派令之後就已經知悉了嘛!

  61. 王司長厚偉

    對。

  62. 蔣委員萬安

    所以是從「知悉」開始算三十天,當時如果沒有終止契約,等於是喪失這一條的適用權利,所以根本就沒有辦法再請求了。

  63. 王司長厚偉

    如果剛才說的狀況還沒有結束的話,那這兩個選項要怎麼選擇?要適用哪一個?我們當初也是擔心這兩個選項如果同時擺進去,一個叫知悉三十日,一個叫做狀態結束之日後起算三十日,如果這兩個選項他同時都可以適用的時候……

  64. 蔣委員萬安

    當然是適用後發生者,這樣才能保障勞工的權益。

  65. 王司長厚偉

    對,他就會認為應該用狀態結束日起算,但是他可能先調過去,等到兩年後才提出,有時候我們會擔心勞工故意把雇主的違法行為放在口袋裡。當然,我們也不喜歡造成勞雇關係不穩定,但是因為他可能會等到適當時機再拿出來用,所以我們希望讓這部分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時間點,如果勞工知道了,就應該提起這樣的爭辯。

  66. 當然委員提到的情況也有可能發生,很多法官會看你調過去之後是不是仍然不斷的要求調解、陳情,法院認為這叫繼續的狀態,所以不會影響到起算日的計算。我們有找到最高法院的判決,92年1779號裁判也是這樣,如果你持續提出很多要求,法官一看就會認為這沒有問題,就算是過了三十日也無妨。可是如果是我剛才說的那種情形,他調過去之後都不說話,當然就會喪失這樣的請求權,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其實這兩者會有一個差別。

  67. 蔣委員萬安

    所以司長的意思是說,勞工會故意不說嗎?

  68. 王司長厚偉

    他可能會先……

  69. 蔣委員萬安

    有可能拖到兩年之後嗎?要嘛知悉,不然就是等到違法的樣態終止三十日內,三十日過後還是不終止的話,當然他就沒有請求的權利了。

  70. 王司長厚偉

    但是那個狀態可能會持續,例如他可能調過去一年、兩年、三年、四年,這樣就沒有一個結束的點,沒有狀態結束日,因為每一天都在進行那個調動行為。

  71. 主席

    所以司長的意思是說,在狀態還沒有結束的時候,雇主還是要一直付他薪水就對了。

  72. 王司長厚偉

    對。

  73. 主席

    有些勞工會用狀態沒有結束,他就一直這樣……

  74. 蔣委員萬安

    可是雇主是持續在違法啊!

  75. 王司長厚偉

    對,我也同意委員的看法。但是勞工調過去以後並沒有爭辯,雖然我們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可是勞工都不說,如果按照狀態結束日這樣的規定,他可以在一年、兩年、三年、四年或五年,例如他到五年後的某一刻才說要終止契約,向雇主要資遣費,這會造成勞雇關係很不穩定的狀況,也就是說……

  76. 蔣委員萬安

    雇主這時候就可以提出抗辯,因為是從他知悉開始起算。

  77. 王司長厚偉

    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兩項就會變成……

  78. 蔣委員萬安

    沒有,實務上很好解決,如果要避免這種情形,雇主當然可以證明這個勞工是什麼時候知悉,從知悉起算三十日,所以條文是寫「或」,因此這個條文在運用上沒有任何問題。

  79. 王司長厚偉

    如果是「或」的話,有利於勞工的部分,勞工就會說,如果不利的就不會說,例如不用知悉三十日起算的規定,而是用後面那個狀態結束日,我們擔心會有勞工用這樣的方法,如果我們採取有利於勞工的修正方向的話。

  80. 主席

    用「或」的時候,因為他可以選擇對其有利的來做,所以就會變成這樣。

  81. 蔣委員萬安

    好啦!關於這一條,基本上本席覺得只是文字上需要再調整一下。

  82. 主席

    好,那我們就先保留。針對王司長剛剛所說的炒菜那個部分,本席修正一下,炒菜不會傳染啦!不是炒菜這個行為有問題,它是經由糞口傳染啦!炒菜不會傳染,請大家不要以訛傳訛。A型、D型和E型,這三型的肝炎病毒傳染途徑是經由糞口傳染,B型和C型是經由性行為、輸血傳染,炒菜這個行為不會傳染疾病。

  83. 蔣委員萬安

    針對剛剛司長提到的那個例子,如果勞工不對違法調職的態樣提出異議,持續工作兩年,這個在司法實務上就會認為是雙方合意,這樣一來勞工就會違反誠信原則,所以也不會有司長剛剛說的問題,就是他等到兩年之後才提出要終止勞雇契約,不會的。

  84. 王司長厚偉

    委員說的沒有錯,但是我們擔心這個條文放進去以後,如果有一個考慮期間,勞工就會去做決定,因為如果有調動,自己一定知道,所以勞工必須在三十日內思考到底是要提出終止契約,還是接受這樣的工作調動。我們是擔心這個地方如果是寫「或」的話,因為我們修法一定是有利於勞工,所以他搞不好會誤認自己可以慢慢決定。

  85. 就如同大家剛才說的,讓勞工能夠多一個選擇的機會,讓這個時間再稍微長一點,但是到法院提出告訴的時候,法院如果是以另一個選項來思考,可能就沒有辦法保護他的權益。

  86. 蔣委員萬安

    好,本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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