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陸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不要明定促轉會委員一定要有什麼特殊的專長,不要特別限定專業,認為各種面向的人都可以參與促轉會。「我的建議是,不要明定一定要有什麼特殊的專長,因為我覺得各種面向的人都可以參與促轉會,不要特別限定要有什麼專業。」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宏陸

    主席,可否先印給大家看一下?

  2. 主席

    各位還沒有拿到?

  3. 張委員宏陸

    對啊!我們看完之後再討論,好嗎?否則不知道在講什麼。

  4. 主席

    柯委員,你手上的提案要先印給大家。抱歉,我以為各位都拿到了。

  5. 現在休息5分鐘。

  6. 休息

  7. 繼續開會

  8.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我先提醒行政院,麻煩行政院補一份口頭報告的書面資料給本會,以方便列入公報。第二,我徵求各位委員的同意,是否今天大家辛苦一點,我們把促轉條例審完之後再散會,所以五點半時如果還未審完,我們就繼續開會。請問各位同仁的意見?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這樣處理。

  9. 行政院口頭報告書面資料

  10.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11. 今天貴委員會召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草案審查會,本院應邀列席,深感榮幸。

  12. 臺灣威權體制歷經解嚴、解除報禁與黨禁、總統直接民選、七次修憲、三次政黨輪替,以及多元的政治、經濟及社會轉型,惟轉型正義仍是我國民主化過程中的未竟之業。

  13. 總統於今(105)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指出,新的民主機制要能夠上路,須先找出面對過去的共同方法。政府會用最誠懇與謹慎的態度,來處理過去的歷史。追求轉型正義的目標是在追求社會的真正和解,讓所有臺灣人都記取那個時代的錯誤。透過挖掘真相、彌平傷痕、釐清責任,從此以後,過去的歷史不再是臺灣分裂的原因,而是臺灣一起往前走的動力。

  14. 過去幾十年來亟待處理的轉型正義相關事宜,無論是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或清查不當黨產,工程浩大,並非一蹴可幾。貴院民進黨黨團為共同促進我國轉型正義的加速落實,在兼顧面向完整性及實際可行性之下,提出促轉條例草案的框架立法,本院尊重且支持。謝謝!

  15. 主席

    現在各位手上都有一份單張編號6-1尤委員美女等3人所提的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同仁有何意見?

  16.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17. 黃委員國昌

    時代力量支持尤委員美女等針對第四條所提修正動議第6-1案,主要的理由是我們今天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時代力量所抱持的立場是,希望這個條例是真正有血有肉,能夠發揮過去在國外的立法例當中真促會,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講的TRC,它們實際上的功能。我們本來有針對我們希望的內容提出版本,只不過來不及排案併案審查,但時代力量絕對支持盡早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針對今天民進黨所提版本,因為剛剛有很多程序性發言,無法針對法案的內容進行實質的討論,現在大家針對這個法案的內容,終於可以好好地從立法目的以及法條設計,進行一些比較有意義的討論。尤委員美女等針對第四條所提修正動議的內容,它把本來只有框架性的立法開始補充了更實質的血肉,這跟特別是過去長久以來一直在為真相促進跟和解努力的民間團體,最近所提出的立法修正建議目標互相一致,因此,針對尤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時代力量黨團敬表支持。

  18.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19. 柯委員建銘

    我們雖然有黨版,但是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見看法,當然要予以尊重。基本上,本法屬於框架立法,並未把所有的處理程序很詳細地寫出來,今天尤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增列第二項至第五項,其內容看來是有關真相調查的部分,當然這部分跟檔案法也有關係,是否要寫得如此詳細?剛才我跟顧委員做了一點內部溝通,個人建議第二項保留,其他項寫在立法說明,這樣好不好?

  20. 顧委員立雄

    我再說明一下,我建議將二、三兩項合併,我這邊有一個文字稿。

  21. 柯委員建銘

    再修正案,是嗎?

  22. 顧委員立雄

    是。建議將第二、三兩項合併成「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另外,最後一項「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可否支持,成為第三項?如果可以,是否再印給大家?

  23. 柯委員建銘

    我聽得懂顧委員的說法,把文字再簡潔一點,然後把這幾項併成一項。當然一定要真相調查,沒有真相調查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你要在這裡把真相調查再寫得更清楚,我也不反對。至於最後規定由促轉會另定辦法那部分,是否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24. 主席

    請邱部長說明。

  25. 邱部長太三

    基本上無論有這個規定或者沒有這個規定,促轉會都要訂定相關的執行細節,所以增列這一項,應該也沒有什麼不可以。

  26. 柯委員建銘

    好,那就照顧委員的建議。

  27. 主席

    顧委員的再修正動議第四條第一項與原修正動議同,第二項修正為「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第三項則為「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

  28. 請問各位同仁有無意見?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29. 黃委員國昌

    原先尤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倒數第二項規定必須撰寫調查報告,我只想確定提案人之真意,現在把它刪除是不是代表調查報告這件事還是會做?第二,可以讓我講完嗎?我不是來亂的,我是真的來討論條文,希望本法好不容易過了以後,可以好好運作,請民進黨的朋友相信我。

  30. 第二,將人事清查跟相關救濟的程序這部分刪掉是因為後面有另外的條文要處理嗎?因為你說調查報告後面有,剛剛大家的解釋我完全同意可以接受,只是我要確定這件事,因為屆時這個委員會到底要做哪些事情,我們現在在立法時要把它盤點的非常的清楚。人事清查除垢這部分,我跟大家報告,真正的TRC在每個案件中都要經過四個階段的處理

    真相調查、究責平反、賠償回復還有除垢。就這個部分,如果提案人不想在這個法律處理或是有其他理由,沒有關係,在目前這個階段,時代力量可以同意,不過我大膽地估計,我們今天送出委員會的條文可能國民黨不會同意,一定會拉下來協商。時代力量非常重視除垢跟究責這兩部分,屆時我們會把今天來不及併案的條文,到協商程序時一起處理。只不過我覺得有點可惜,顧委員跟尤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倒數第二項本來寫得非常好,我不知道為什麼要把它拿掉?我不是不願意提案,而是時代力量在貴委員會半個委員都沒有,連提都不能提啊!

  31. 顧委員立雄

    我稍微解釋一下,除垢的部分應該還是要立法,只是立法的部分不一定要寫在這裡面,就是由他們去擬這個法,不然你去跟我們總召講一下好了。我只是盡量簡潔,然後它可以做真相調查要寫報告,人事清查,也就是一般講的除垢法的部分,可能要另外再規劃一個法案,好不好?

  32. 主席

    請問再修正動議第二項第三行「並促進社會和解,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是否增列「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需不需要?

  33. 顧委員立雄

    我們本來的想法就是希望文字簡練而已,因為第三項已規定「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所以應該只是文字上的問題,應該可以理解。

  34. 主席

    所以應該可以?

  35.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36. 林委員昶佐

    有關剛才討論的除垢那部分,到底是我們今天拚了,弄到半夜把除垢部分也加入,比較節省我們的精力跟大家的時間,還是下次再弄一個除垢法,國民黨再來亂一次,然後我們再這樣弄,到底哪一個比較符合立法的效率?我覺得顧委員跟各位委員應該考慮一下。

  37. 主席

    站在主席的立場,我必須要求各位同仁都要尊重、相信立法院所有的同仁都是善意在討論議案,不要先前提假設哪一位是來怎麼樣,這樣就是要說我們是不是還要多花力氣跟耗費資源再重新討論一次,正確的用語是這樣。謝謝。

  38. 林委員昶佐

    對,主席把我剛才要講的意思精準表達出來了。

  39. 主席

    請問各位同仁的意見呢?那就先照顧委員所建議的再修正動議通過,請問各位是否同意?

  40. 顧委員立雄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修正動議第二項、第三項濃縮為一項,至於修正動議倒數第二項,如果按照時代力量的講法就是將其保留,成為第三項「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這樣就絕對符合你們的要求了,是嗎?總召去抽煙了。

  41.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所有的事情,促轉一定有除垢,怎麼會沒有除垢。

  42. 主席

    好啦,所以你的意思是怎麼樣?

  43. 顧委員立雄

    我的意思就是第二項、第三項合併為一項,原第四項保留,第五項剛才再修正也保留了。

  44. 主席

    所以就是在你的再修正動議中,在原來的第三項前面再加一項,把原來倒數第二項促轉會那一項保留,所以其實只有把第二項、第三項合併?應該是這樣,是這個意思嗎?

  45. 顧委員立雄

    對。是。

  46. 主席

    請問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47. 抽煙完的柯總召有沒有意見?

  48. 柯委員建銘

    不是抽煙,我是去上廁所。我都沒有意見,但是促轉一定要真相調查,要除垢,那是絕對沒有問題的。但是今天第四條這要改的話,後面的條文是不是要再搞一次,因為這是有關於政治檔案的部分。

  49. 主席

    所以是怎麼樣?

  50. 柯委員建銘

    不要緊啦,大家都是想把事情做好的。

  51. 主席

    原修正動議第二項、第三項合併為「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原修正動議第四項跟第五項調整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52. 尤委員美女

    主席,第二項第三行「促進社會和解」後面應該加上「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否則第二項就沒有主詞。

  53. 主席

    我剛才有講,大家就覺得不必要啊!

  54. 尤委員美女

    要啦!要啦!要啦!

  55. 顧委員立雄

    沒關係,加就加啦!

  56. 主席

    好啦,第二項第三行增列為「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第四條修正通過。

  57. 現在處理第五條。第五條有沒有原來的修正動議?請各位看第11頁跟第12頁,這部分有沒有委員要說明?它的內容是有關八二三砲戰跟大豹社抗日事件,這部分我們就另外處理,好不好?這部分不予處理。

  58. 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原提案通過。

  59. 現在處理第六條,第六條有兩項修正動議,請各位看修正動議第13頁修正動議第9案跟第14頁修正動議第10案,若無提案委員說明,同樣不予處理。

  60. 請問各位,對原提案條文第六條有無意見?

  6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可不可以在第一項最後面「導正法治教育」中增加「及人權」三個字,修正為「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

  62. 主席

    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63. 現在處理第七條,第七條有第15頁的修正動議第11案及國字壹的柯委員建銘等4人針對立法說明部分所提修正動議。林委員為洲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11案,因無提案委員在場,故不予處理。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其他意見?

  64. 若無其他意見,先處理柯委員建銘等所提修正動議。跟各位說明,白色大寫壹此案,並未修正原條文,而是針對提案說明欄第三、四、五、六點做了一些文字修正,後面是條次順序改變。

  65. 請問各位,對柯委員建銘等所提修正動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各位請看說明第六點第二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中漏了一個「原」字,這部分予以補正,第七條修正通過。

  66. 現在處理第八條,第八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何意見?請尤委員發言。

  67. 尤委員美女

    關於第二項促轉會的委員是否應設定具有某些專業,因此建議修正為「促轉會的委員應包含具法律、政治、社會、歷史、人權相關專業,且熟悉轉型正義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就只是把中間委員的專業明定出來,是否可行?

  68.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有何意見?我的建議是,促轉會委員的產生相當嚴謹,還須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如果在法條中規範應具備的專業領域,反而容易掛一漏萬,比如說對於會計,因為這有可能要查帳等等,所以建議不需要定得太明確,這樣行政院比較好做具體的作為。

  69.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意見?

  70. 在場人員

    司法院有意見。

  71. 主席

    針對本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72.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73. 修正動議 民進黨團提案 立法理由

  74.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

  75. 促轉會委員應包含具法律、政治、社會、歷史、人權相關專業,且熟悉轉型正義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76.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77.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78.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79.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80.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81.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82.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83.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

  84.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85.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86.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87.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88.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89.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90.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91.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一、本條規定促轉會之組成方式。

  92. 二、第一項規定組成之委員總人數、專、兼任人數及委員之政黨、性別比例等問題。

  93. 三、第二項規定委員之專業背景及性別比例;委員若有政黨背景,屬同一政黨者不得逾三人。

  94. 四、第三項規定委員之消極資格。

  95. 五、第四項規定各專任委員之職等。

  96. 六、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促轉會乃任務型編制;任務達成,該委員會亦告解散。促轉會非屬常設機關,且得由行政院長依實際需要控制其機關存續期間,故為避免委員更迭頻繁,第五項爰規定委員任期等同委員會本身之任期。但倘若促轉會不能於該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二年內完成任務,而另需依同條項規定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任務期間者,無論第一次延長,抑或第二次以後之延長,行政院長均得同時依本條第一項規定,以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方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俾利任務順利進行。

  97. 七、第六項規定行政院長得對促轉會委員予以免職之情形,以排除不再適任之委員,利於促轉會任務之有效推定。

  98. 八、至於委員於其任期內,因辭任、死亡、遭免職或其他因素出缺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補齊,以免造成任務延宕,爰有第七項規定。

  99. 提案人

    尤美女  顧立雄  周春米  蔡易餘

  100. 主席

    所謂「包含具法律、政治、社會、歷史、人權相關專業」,所以必須一定要有「社會」的專業,請問各位,何謂「社會專業」?我的意思是,委員的專業是要包括這幾項其中一項或是都要包括?所謂「社會」指的是社會福利、社會變遷還是其他的涵義?又何謂「人權相關專業」?所謂「政治」專業是指在大學教政治學嗎?或是行政法?它指的是哪個部分?

  101. 我知道各位希望讓促轉會更為完整,但是這樣的提案,就我看起來,我覺得有點……假設如果沒有研究社會變遷的學者,這樣可不可以?促轉會的委員成員人數並不多,9個人裡面就要包括這麼多專業的人,是否一定要這樣?

  102.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103. 張委員宏陸

    我的建議是,不要明定一定要有什麼特殊的專長,因為我覺得各種面向的人都可以參與促轉會,不要特別限定要有什麼專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宏陸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