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促轉會位階太低、不應只附屬行政院之下,認為由行政凌駕應擁有司法權力的調查委員會、將司法權力放在行政機關轄下違反司法權應獨立的憲政原則。「因為這個委員會的位階太低了,本席不曉得為什麼要這麼匆促通過這樣的促轉條例,讓促轉會只附屬行政院之下。這是由行政來凌駕應該擁有司法權力的調查委員會,為什麼把司法的權力放在行政機關轄下?」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擔心讓執行公務的基層檢警調及公務人員在一個沒有司法獨立的委員會之下接受調查,會使國家未來蒙上陰影,且無法達成讓族群更加和諧的最終目的、反而有所斲傷。「這些處於下層的公務人員,為了執行主謀要他們做的這些公務,導致他們將來會面臨調查,而且是在一個沒有司法獨立的委員會之下接受調查,本席擔心的是,我們的國家會不會因為這樣的過程,使得我們的未來蒙上陰影?例如族群和諧,這是提出促轉條例的最終目的,有可能最後無法達到讓族群更加和諧的最終目的,反而會有所斲傷」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支持通過促轉條例,但認為相關設計應該做得更好。「本席支持轉型正義,本席也支持通過促轉條例,但是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做得更好。」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支持轉型正義,本席也支持通過促轉條例,但是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做得更好。促轉條例主要是要處理威權時代所發生的不公不義的事情,是為了重新調查真相,撫慰當時的受難者,而且要找出加害人,轉型正義大概就是要做這幾件事情。但是本席認為我們現在通過的促轉條例不可能做好這些事,因為這個委員會的位階太低了,本席不曉得為什麼要這麼匆促通過這樣的促轉條例,讓促轉會只附屬行政院之下。這是由行政來凌駕應該擁有司法權力的調查委員會,為什麼把司法的權力放在行政機關轄下?民進黨這麼做最大的原因是什麼?這是本席幫忙想出來的理由,本席認為是為了讓效率更好、更快,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夠依據促轉條例把加害人找出來,以撫慰受害者。如果是為了效率,就跨越了司法權應該獨立的憲政基本知識,本席認為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法西斯主義就是這樣產生的。

  2. 這一段時間本席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因為本席也參與過威權時代轉型民主政治的過程,回想我就讀在研究所的時候,因為那時候的臺大學生會不能全面普選,本席和段宜康的共同朋友-李文忠,我們曾經一起在傅鐘底下抗議時,本席就站在他旁邊。現在本席回想那個過程,其實那時就是威權時代,的確有很多事情是不公不義的,有很多的加害人、幫兇,所以我們應該要還原真相。

  3. 但是本席擔心的是,其實我們都知道誰是最上層的主謀,但是下面所謂的幫兇,例如檢、警、調、公務人員及當時警總,這些處於下層的公務人員,為了執行主謀要他們做的這些公務,導致他們將來會面臨調查,而且是在一個沒有司法獨立的委員會之下接受調查,本席擔心的是,我們的國家會不會因為這樣的過程,使得我們的未來蒙上陰影?例如族群和諧,這是提出促轉條例的最終目的,有可能最後無法達到讓族群更加和諧的最終目的,反而會有所斲傷,這是本席最擔心的事,謝謝。

  4. 主席

    對於各位同仁的發言,本席都予以尊重,不過本席建議大家要把行政調查和司法調查分清楚。

  5. 請柯委員建銘程序發言。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廖委員國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再次向段委員表達敬意,今天特別將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即時排入議程中,這是新政府上臺以後,轉彎轉得最漂亮,身影最好看,而且民眾最有感的。

  8. 本席所提的條例版本有幾個重點,我特別跟大家說明,它揭示了幾個原則,從提案名稱來看,第一個,原住民是臺灣最早的主人,殆無疑義;第二個,歷經400年外來政權統治臺灣的過程當中,原住民遭到不當、不平、不公義的對待,失去了土地和自然資源,所以我們要求所受損害的權利必須回復、補償。當臺灣已經進入OECD所評定的開發中國家時,民主深化已經30年,社會已經日趨成熟,是回頭整理那一段殘破不堪的歷史,來發掘真相、重行解釋的時候。

  9. 台灣近400年來大概分幾個階段,從西班牙、荷蘭、明鄭、清朝、日據、中華民國到臺灣,所有的外來政權一次又一次進行資源的掠奪、殘殺原住民、步步進逼、蠶食鯨吞,剛才委員舉了很多例子,尤其到日據的時候,一個命令就沒收了所有原住民賴以維生的土地和山林,變成他們所稱的官有林野。中華民國來臺灣以後,說是光復,但是對原住民所遭受的損害權利並沒有復原,反而二度搶取原住民的土地、山林,成為現在所稱的國有財產,慰安婦都可以要到補償,難道原住民就不能要求追還這些土地嗎?我要在此特別表達的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日據時期所遺留對原住民不公不義的問題從來沒有負起責任,所以,此時此刻本席要透過促轉條例中有關原住民的部分提出我們具體的主張

  10. 1.轉型正義的立法應該要從被暴力政權傷害最多次,同時也是傷痛最深的原住民來做起。

  11. 2.轉型正義應該對每個歷史階段的真相要調查清楚,歷史事實絕對不容被隱瞞,也不應該被遺忘。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主席

    請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報告。

  14.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廖委員國棟等人所提「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稱原權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所提「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尊嚴恢復條例草案」(以下稱原尊條例草案)、陳委員瑩等人所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以下稱促轉條例草案),並賡續審查鄭委員天財等人所提「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以下稱土地條例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以下稱權復法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15. 有關鄭委員天財等人所提土地條例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權復法草案等二案,業經本人列席貴委員會105年5月26日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時說明本會意見在案,今天茲謹就廖委員、親民黨團及陳委員等人所提前揭各條例草案內有關原住民族權利及本會職掌部分,敬表書面意見如下

  16. 壹、原權條例草案

  17. 本條例草案規劃於總統府設置原住民族權益回復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以上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健康平安,謝謝。

  20. 主席

    另有總統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之書面報告,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21. 總統府書面報告

  22.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等5案,本府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23. 總統於今(105)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指出,新的民主機制要能夠上路,須先找出面對過去的共同方法。政府會用最誠懇與謹慎的態度,來處理過去的歷史。追求轉型正義的目標是在追求社會的真正和解,讓所有臺灣人都記取那個時代的錯誤。透過挖掘真相、彌平傷痕、釐清責任,從此以後,過去的歷史不再是臺灣分裂的原因,而是臺灣一起往前走的動力。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本府尊重貴院黨團及委員所提有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草案,惟廖委員國棟等27人所提「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中規定主管機關為隸屬於本府之具有行政調查權之獨立機關「原住民族權益回復委員會」,考量本府僅為總統行使憲法職權之幕僚機關,為避免引發是否符合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憲政疑慮,建請貴委員會衡酌。

  26.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2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報告

  28. 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鄭委員天財等23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謹就本草案第3條及第15條涉及本會業務部分,提出修正意見,敬請參採

  29.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業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05年2月1日送交大院審議。該草案第3條第2款定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為「指經依本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之公有土地。」。本草案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統領域土地,指日據時期起,原住民已依其傳統習慣擁有、占有、使用或取得之土地,其範圍如下

    一、部落與舊部落及其周邊耕墾、畜牧、游獵之土地。二、漁區、獵區及採集自然資源區域之土地。三、祖靈地、聖地、聖山、起源地及其傳統宗教、祭典之土地。四、原住民使用之湖泊、河川及其浮覆地。五、其他原住民族歷來以其傳統習慣規範擁有、占有、使用或取得之土地。」,所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涉之土地範圍均不明,易衍生爭議。是以,建議本草案第3條,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版本,修正為「本條例所稱傳統領域土地,指經法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之公有土地。」,以利於執行,並杜爭議。

  30. 二、草案第15條規定「(第1項)傳統領域土地現屬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依各族傳統習慣規範,回復並登記予各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固有集體權利人。(第2項)不能為前項之登記時,傳統領域土地登記為原住民族自治區所有;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前,傳統領域土地登記為中華民國有所有,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第3項)傳統領域土地屬於二族或二族以上共同使用者,登記為各該原住民族共有;不能登記為二族或二族以上共有者,登記為原住民族自治區共有;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前,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此涉及傳統領域土地所有權之確認,及土地所有權之得喪變更,允宜在實務上能簡明操作,爰建議仍應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版本之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定後,除依法撥用者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中央主管機關。」,以利實踐。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其意義旨在希冀由行政院長之身分,整合、敦促相關部會之法令、行政措施,實質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現行法制之衝突。自民國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後,行政院於94年12月8日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其中第4點第1項前段要求:本會會議以每4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執行迄今僅召開3次會議,且內容逐漸流於形式,未能回應原住民族社會之期待。

  33. 更有甚者,行政院復於103年4月9日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4點第1項前段為

    本會會議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自此爾後,更無召開。使得原住民族相關議題,欠缺整合跨部會盤點、整合之機制。原住民族基本法乃原住民族相關法令之基本母法,但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已逾10年,卻仍有諸多子法尚未制(訂)定,致原住民族基本法無法落實,影響憲法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權益甚鉅。各法令主管機關將原住民族所遭遇之各種生活需求扁平化、一般化,徒以全國一致性之空泛理由,漠視、邊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生活需求,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增加原住民族之失落感及對政府之不信任度。查有監察院105年3月7日公布之105內調0011號調查報告可稽。

  34. 綜上所述,為使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得到彰顯,要求行政院應於期限內敦促所屬,完成下列事項

  35. 一、行政院應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每四個月召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並切實盤點、整合所屬行政機關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36. 二、行政院應於四個月內召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針對各個層面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專案討論,並於會中盤點、整合、研議、擬具處理方針,定期列管辦理情形。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謝謝委員。

  39.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與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許毓仁、林為洲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40. 許委員毓仁書面意見

  41. 對於促轉條例的問題,要嚴肅去面對。政府現在施政的重點是什麼?民進黨有四年的時間可以好好的把國家整理好,為什麼要著急促轉條例上路?

  42. 我認為對於促轉條例對於台灣需要一個長時間的思考,台灣需要全國性的辯論。轉型正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德國花了二十年時間,還在進行轉型正義,到了2005年還在進行檔案整理,重新的去辯論。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原來促轉條例未將原住民納入,如果促轉條例是一個選擇性的,未將原住民納入促轉條例,這就是一個假的促轉。促轉一開始未將原住民考慮進去,上週五原住民委員提出後才被排進來。我認為選擇性的轉型正義,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對於促轉會設在行政院下面,就像是秘密警察是一個秘密執行單位,它接受行政院的命令可以動用警察權,搜索民宅,隨處扣押他想要的檔案,這不是過去白色恐怖再復辟嗎?

  45. 促轉條例,這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我認為要慎重審議。

  46. 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

  47. 原住民促進轉型正義,新政府著手進行了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