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透過集體協商權的行使,確保勞工在週休二日下的加班時數、延長工時或工資都能獲得保障。「也就是透過集體協商權的行使來促進工會的發展,透過集體協商權來確保這些勞工未來在週休二日的時候,不管是加班時數、延長工時或工資都能夠獲得確保」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休息日出勤必須限於非不得已的例外狀況,並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集體同意及勞工個人同意,要求在制度設計引入勞工集體協商權行使,以避免個別勞工被迫在休息日上班。「在休息日出勤實在必須在非不得已的例外狀況之下,但是還是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這個程序當時在設計上就是希望能夠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同意,當然包含勞工個人的同意。」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要求廢除民國88年施行細則第七條有關週休二日其中一日工資得由勞資約定的解釋,並在第三十九條增訂「休息日」,使休息日工資照給、定義清楚,以解決無薪休息日的疑慮。「如果依照你的說法,必須透過勞資雙方進行協議,所以老闆也可以不給你,因此人家說那個無薪休息日不是沒有來源,如果是這樣的話,你要把八十八條廢除掉,再來增訂第三十九條,這樣休假日的定義,才會比較清楚。」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若刪減勞工七天休假,應修法檢討特別休假規定,至少考量給予工作未滿一年者特別休假。「如果勞工休假被砍7天,那你們是不是要就這個部分修法?至少對工作未滿一年者要考量給予特別休假。」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休假日都有工資的說法與實務不符,以5月1日為例,不論出勤與否工資如何計算都有問題,要求解決此實務問題。「你們說部分工時勞工的例假日、休假日都有工資,但在實務上,如果5月1日出勤怎麼算?即便不出勤,請問有沒有工資?部分工時勞工沒有,怎麼會有?這是實務問題。請問這問題要不要解決?當然要解決,難怪民怨這麼高!」發言紀錄
-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累了一天。從早上到現在,委員集中的焦點幾乎都差不多,不管是一例一休、週休二日或兩例,大家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及看法,部長也回答了很多委員。很多委員提出補休的問題,部長表示要回去研議補休的時數,就是正常的延長工時,我先不講新的修正版本……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答復。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現行的版本。
- 鍾委員孔炤
很多委員問你們是不是要用1.33、1.66作為補休的時數,對不對?雖然延長工時的工資是以1.33倍和1.66倍計算,但是補休時不是用這個方式,是做4個鐘頭補4個鐘頭,部長,你知道你們曾送過這個條文嗎?
- 郭部長芳煜
有,好像被撤回來。
- 鍾委員孔炤
你們有送過,那代表你們有研議過。
- 郭部長芳煜
應該是送過了。
- 鍾委員孔炤
之前我站在這裡質詢前部長陳雄文時,他就提出相關的版本,在增訂第四十條之一裡面提及雇主依照第三十二條的第一項、第二項延長工時的工作時間,你們希望補休能照1.33、1.66來補休,對不對?只是該條文送進來之後沒有審查,所以其實你們已經有研議了,我今天是要問你,如果你們已經研議,大概何時可以完成?畢竟你這次修正的條文並沒有這一條,而且接下來是你要努力的方向。
- 郭部長芳煜
對,現在等於全部重新來過,因為屆期不續審,所以全部都退回來了。
- 鍾委員孔炤
現在大家都在談一例一休,到底什麼叫做例假日,例假日的定義到底是什麼?臺灣到底有什麼樣的假日?從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到三十九條,例假日的規定很清楚,第三十六條清楚載明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例假日最主要的定義為何?就是怕勞工連續工作、連續勞動……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答復。
-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中斷他的勞動,讓他能休息。
- 鍾委員孔炤
就是要中斷勞動,讓他有休息,避免影響其身心健康,讓他與他的家庭相互溝通,在生活上有一些休憩的時間,未來才能有更長的效益,公司的產能也才會比較進步,這就是公司例假日的定義。
- 謝司長倩蒨
是,例假的用意。
- 鍾委員孔炤
因為有第三十六條的定義,才會有第四十條之一,且第四十條裡面清楚寫道,除了天災人禍或突發事件之外,不得出勤,對不對?請問勞工休息日出勤的薪資到底要怎麼算?因為第三十九條規定得很清楚,第三十六條的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但是剛剛也有很多委員同仁問,休息日都沒有包含在這裡面。
- 郭部長芳煜
對。
- 鍾委員孔炤
因為你們當時訂定週休二日把休息日的出勤納在延長工時裡面計算,所以才會有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以12小時計算,所以你們當時是希望能夠透過工時的安排做總量管制,或是以工資的成本,或是以價制量,這都是你們所陳述的,包括你們的懶人包也是一樣。勞動部表示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按月計酬勞工於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生之休息日出勤,雇主除月薪內原有已給付一日工資外,依法最低僅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於前2個小時加給三分之一,第3小時至第8小時,加給三分之二,即屬合法,這是你們的說明?
- 謝司長倩蒨
現行的規定。
- 鍾委員孔炤
我現在想請教的是休息日的條文在哪裡?在你新修的條文裡面?
- 郭部長芳煜
對。
- 謝司長倩蒨
這是現行規定,沒有休息日。
- 郭部長芳煜
對,新增的在第三十六條。
- 鍾委員孔炤
但是你後來送進來的版本也沒有休息日,所以才會有很多委員質疑無薪休息日的問題。
- 郭部長芳煜
舊的部分真的沒有,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原來以為在第二十四條立法說明有實際的例子就可以知道,後來覺得還不夠,未來或許還會有疑慮或解釋的空間,所以後來就在第三十九條釜底抽薪,根本解決,加上「休息日」3個字。
- 鍾委員孔炤
所以未來你們會在修正條文裡面增加?
- 郭部長芳煜
因為我們的版本已經送了,我們就透過黨團提案,已經列進去了。
- 鍾委員孔炤
就是因為那個休息日沒有定義,我剛提過國定假日、特休假、例假日也有定義,但是你的休息日沒有定義,所以衍生出來之前大家一直在網路上討論的─無形的休息日,會讓人有不當的聯想,雖然你們一直在強調按月計酬的勞工以正常的法定工時縮減出勤,雇主應以原有的一日工資給付外,你們一直強調的就是這個,但你現在的一例一休是新出來的。
- 郭部長芳煜
新產生的「休息日」這3個字沒有定義。
- 鍾委員孔炤
既然如此,週休二日例假日的工資應該照給,對不對?
- 郭部長芳煜
是。
- 鍾委員孔炤
再回頭去看,民國八十八年的解釋,如果依照勞動基準法的施行細則第七項,依照勞動契約規定案內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應視勞資雙方所為工資、工時之約定而定,你這個條文要不要廢掉?
- 謝司長倩蒨
跟委員報告,有可能那時候是因為個案作一個函釋或是……
- 鍾委員孔炤
沒有,這在施行細則裡面喔!
- 謝司長倩蒨
因為施行細則第七條是談到工資的議定……
- 鍾委員孔炤
那你為什麼後面要加這個?我現在問你,民國88年的這個條文要不要廢?
- 謝司長倩蒨
我可能要去了解民國88年是什麼情況,做出這樣的函釋,這必須要先了解。
- 鍾委員孔炤
因為那時候你就針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輪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的工資就是現有的,包括方才吳焜裕委員詢問現有已經週休二日的人,特惠工資要不要算,休息日算不算?如果依照你的說法,必須透過勞資雙方進行協議,所以老闆也可以不給你,因此人家說那個無薪休息日不是沒有來源,如果是這樣的話,你要把八十八條廢除掉,再來增訂第三十九條,這樣休假日的定義,才會比較清楚。
- 謝司長倩蒨
這部分,跟委員報告一下,法律上已經明訂休息日工資照給,則之前的函釋如果沒有辦法適用,就已經……
- 鍾委員孔炤
在你沒有廢止之前,我在這裡請你們廢除那十二條,後來你們也認為民國七十五年的條文確實是不對,你們也廢掉了。剛才陳曼麗委員所提到的是2週、4週、8週的彈性工時,所以才會有連續工作12天的問題,因為這些條文沒有提到這些,所以我都不在今天作陳述,我現在只問你第八十八條你們要不要廢除掉,你一直在強調休息一天的工資一定會有,但是施行細則要透過勞資雙方協議。
- 郭部長芳煜
我們內部研究一下,下禮拜之前給委員一個答復,好不好?
- 鍾委員孔炤
這包括很多,像是對勞工的加倍發給,部分工時約定的時薪是否已經包括例假日、休假日的工資?譬如說5月1日部分工時的人出勤,因為你們說已經包括在例假日、休息日中,所以如果當天不出勤便罷,只要出勤就得加一倍工資?
- 郭部長芳煜
我們以書面答復委員。
- 鍾委員孔炤
即便不出勤,工資算不算?不算嗎?這麼重要問題,我等一下要第二次發言。
- 主席
今天排定的會議結束時間為五點半,所以無法進行第二次發言。
- 郭部長芳煜
我們以書面答復委員,也可以到委員研究室做說明,請委員讓我們研究一下。
- 鍾委員孔炤
我只是告訴你現在發生什麼問題,要怎麼解決!
- 主席
針對鍾委員的意見,請勞動部以書面……
- 鍾委員孔炤
你們說部分工時勞工的例假日、休假日都有工資,但在實務上,如果5月1日出勤怎麼算?即便不出勤,請問有沒有工資?部分工時勞工沒有,怎麼會有?這是實務問題。請問這問題要不要解決?當然要解決,難怪民怨這麼高!
- 主席
礙於時間關係,謝謝鍾委員……
- 鍾委員孔炤
有規定只到五點半?
- 主席
開會通知是寫到五點半。
- 鍾委員孔炤
但主席也可以延長開會時間啊!
- 主席
這必須徵求在場委員同意……
- 鍾委員孔炤
好,等一下你們離開後,剩下我一人,我就同意延長。
- 主席
我現在徵求大家意見,比照早上林委員淑芬的處理方式,縮短發言時間,本會委員6分鐘……
- 鍾委員孔炤
那我就講到這裡。其實我還要話要說,包括剛才吳委員焜裕提到的問題,我想提供方案給你們,但現在沒有時間了!
- 郭部長芳煜
我還是會找時間向委員請教。
- 主席
我們縮短一點發言時間,否則會議就要拖到六點多才能結束。本會委員6分鐘,非本會委員5分鐘?各位想延長一點開會時間嗎?既然如此,那就本會委員10分鐘,非本會委員8分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劉委員也表述了今天早上發生的狀況,大家真的是很辛苦,從早上到下午開會開了一整天,現在已經6點10分了,不過由於鍾委員孔炤要求再質詢,我們就給鍾委員3分鐘的時間。
現在請鍾委員孔炤質詢。
-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說的是週休二日如何引入勞工集體協商權的行使,我想這對未來工會的發展非常重要,本席在提第三十六條的時候就一直認為,在休息日出勤實在必須在非不得已的例外狀況之下,但是還是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這個程序當時在設計上就是希望能夠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同意,當然包含勞工個人的同意。但是畢竟勞工個人的同意可能會孤立無援,就像這兩天報紙關於彰化的那個報導,你們的「一例一休」都還沒有正式開始,就已經有傳統產業要求員工簽星期六自願配合加班的同意書。本席想要問的是,未來在制度的設計上,勞動部是不是能夠引入勞工集體協商權的行使?這種集體協商權的行使就是為了避免個別的勞工被孤立,因為大家會質疑個別的勞工會不會被事業單位逼迫在休息日上班。還有,未來在工會制度的設計上是不是一定要30個人才能籌組工會?這個門檻是不是可以降低?也就是透過集體協商權的行使來促進工會的發展,透過集體協商權來確保這些勞工未來在週休二日的時候,不管是加班時數、延長工時或工資都能夠獲得確保,針對這個部分,未來勞動部在制度的設計上是不是能特別引入集體協商權的行使?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答復。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真的要這樣設計的話,其實可以在我們原來既有的機制上面再加一層的保險,我們原來是加強勞檢……
- 鍾委員孔炤
本席今天不特別去提勞動檢查,因為大家都已經談了很多關於加強勞檢的問題,除了這個部分,其實集體協商權也是非常重要。
- 郭部長芳煜
是。
- 鍾委員孔炤
另外,我們的勞基法在民國73年制定的時候就將休假規定得很清楚,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請問這個規定不能動嗎?
- 郭部長芳煜
這要透過修法。
- 鍾委員孔炤
如果勞工休假被砍7天,那你們是不是要就這個部分修法?至少對工作未滿一年者要考量給予特別休假。
- 郭部長芳煜
是。
- 鍾委員孔炤
本席未來會就這個部分提案。
- 郭部長芳煜
謝謝委員。
- 鍾委員孔炤
部長在這段時間也真的是很辛苦,你為了「一例一休」也是滿頭包。
- 郭部長芳煜
謝謝委員就很多地方提醒我們注意。
- 鍾委員孔炤
大家都要共同努力,也特別感謝主席讓我能夠表達我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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