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華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南投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同搶救戒嚴時期檔案、還原歷史真相的法案精神,但質疑將政治檔案界定為民國三十四年至民國八十年具有針對性,並懷疑本次立法是為了全面執政,作為政治鬥爭、長期執政的準備。「我們認同法案的精神,對於戒嚴時期檔案的搶救、還原歷史真相,但對於立法動機是存疑的,尤其政治檔案的界定是民國三十四年至民國八十年,這是相當針對性的,本次立法動機似乎是為了全面執政,作為政治鬥爭、長期執政的準備?」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是否有必要再設政治檔案法及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認為目前所有政府的資訊都能去申請。「此外,政治檔案公開部份,目前所有政府的資訊都能去申請,因此是否有必要再設《政治檔案法》及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所謂「政治」檔案應如何界定。「但是所謂「政治」檔案,應如何界定?」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公布政治檔案有其必要,主張檔案揭露不是政治清算,而是要揭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公布政治檔案有其必要,過去的政治檔案不是要寫給社會看,主要是寫給統治集團看,故檔案揭露不是政治清算,而是要揭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另設專法開放政治檔案的必要性,主張現在執政者就能要求國安單位提供政治檔案資料。「有關開放政治檔案,現在執政者就能要求國安單位提供政治檔案資料,何需再設專法?」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的職權與二二八基金會、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等現行機關重複,會有疊床架屋的疑慮。「但是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的職權部份,有許多與現行機關重複部分,例如二二八基金會、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等單位,是否會有疊床架屋的疑慮?」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以個資為由拒絕公開政治檔案、公布則以刑罰處罰的做法,認為此舉與言論自由價值背道而馳,會使政治檔案法淪為政治檔案不公開法。「此外,歷史研究注重「人事時地物」,若凡事以個資為由拒絕公開,公布則遭受「刑罰」,此舉不僅與言論自由價值背道而馳,「政治檔案法」更將作繭自縛,淪為「政治檔案不公開法」。」

發言紀錄

  1. 許委員淑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副秘書長,法官法是從2012年1月份開始實施?

  2. 主席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3. 張副秘書長瓊文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許委員淑華

    各界也期待透過很多外部的督導,可以讓淘汰不適任法官有更多的評鑑機制,我先請教一下,從實施以來到目前為止,我們受理的案件總共有多少?其中有多少人遭到議處?

  5. 張副秘書長瓊文

    到目前為止受理的案件有48件,還在審議中的有8件,已經結掉的有40件。

  6. 許委員淑華

    有多少人受到議處?

  7. 張副秘書長瓊文

    在已經結掉的40件當中,因為案件有區分不同的內涵,我怕用法律的名詞可能大家不容易理解,我就用比較口語的方式來說明。在審議的結果中,對於法官作負面評價的有3個層次,第1個層次是移送給監察院的;第2個層次是交付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懲處的;第3個層次是當事人的違失情節可能又稍微輕一點,因此就交給他的職務監督人(可能是院長)懲處,這個層次的案件加起來一共有30件,所占的比例是68.8%。

  8. 許委員淑華

    就是分為3大類,那移送給監察院的第1類有多少人?

  9. 張副秘書長瓊文

    給監察院的一共有11件。

  10. 許委員淑華

    11件?

  11.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

  12. 許委員淑華

    那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這邊懲處的有幾件?

  13. 張副秘書長瓊文

    有6件。

  14. 許委員淑華

    我想請教一下,最後當事人所受懲處的結論走向會是哪幾個方向?

  15. 張副秘書長瓊文

    目前我這邊沒有這個資料。

  16. 許委員淑華

    實際上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法官是因為受到任何懲處而導致沒有辦法留在崗位上的?

  17. 張副秘書長瓊文

    目前我手頭上沒有懲處最後結果是如何的資料,在我的印象中,監察院的部分有交付給職務法庭審查,然後是……

  18. 許委員淑華

    好,沒有關係,原則上我應該可以這麼解釋,就是雖然有受理了四十幾件,還有很多是還在審議當中的,不過,沒有人(法官)因為目前這樣的檢討機制而可能受到實質的處分,這個……

  19. 張副秘書長瓊文

    有處分,處分當中有譬如降(撤)職……

  20. 許委員淑華

    這就是我們所謂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21. 張副秘書長瓊文

    有休職的。

  22. 許委員淑華

    副秘書長,我現在講的就是,當然他們有一定的懲處,但是最嚴重的是,整個機制就是希望可以淘汰所謂不適任的法官,但是在這所有的案件當中,並沒有人因為這樣的機制而離開法官的位置……

  23. 張副秘書長瓊文

    有。

  24. 許委員淑華

    是不是這樣?

  25. 張副秘書長瓊文

    剛才有提到被撤職的法官,是胡景彬法官,目前他是被撤職。

  26. 許委員淑華

    一位?那我再請教副秘書長,司法院最早在民國84年及85年分別有訂定發布「法官守則」及「法官評鑑辦法」,作為整個職務監督的評鑑依據;但是因為評鑑機制的法制位階比較低,所以也有可能是整個透明性的不足,因此有很多人批評說這叫做「鳥籠評鑑」啦!如果說現在整個法官法的評鑑制度並沒有辦法脫離鳥籠評鑑的框架,那我想請教,如果是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它是不是對人事審議委員會沒有實質的約束力?一旦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結果跟評鑑委員會的意見不一樣的時候,一般來講它會如何處理?

  27. 張副秘書長瓊文

    不知道實際上有沒有這樣的例子?就是評鑑委員會的意見送到人審會而人審會不處理的?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主席

    請司法院人事處蔡處長說明。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許委員淑華

    好的,那我瞭解,謝謝。

  32. 我再請教副秘書長,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臚列了7款法官應該受評鑑的事由,但是事實上評鑑案件要成立是比較困難的,比方說要實質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才可以交付個案評鑑,事實上條件是滿嚴苛的;至於「情節重大」這部分,其實它就是給予官方比較多的裁量空間。所以現在整個交付個案評鑑的案件數量又會是多少呢?

  33. 張副秘書長瓊文

    委員是指交付的案件?

  34. 許委員淑華

    對。

  35. 張副秘書長瓊文

    到目前為止是48件。

  36. 許委員淑華

    就是剛剛講的48件?

  37. 張副秘書長瓊文

    對。

  38. 許委員淑華

    那我再請教,法官法除了個案的被動式評鑑之外,有沒有定期作的全面性評鑑機制?

  39. 張副秘書長瓊文

    我們有每3年作職務的評核;平常也有每年的職務評定,這是1年作一次。

  40. 許委員淑華

    這個3年的評定是不是比較不對外公開?

  41. 張副秘書長瓊文

    這是對外、對所有來法院的當事人進行調查,但是它的結果沒有公開,它的結果是供我們內部自己參考。

  42. 許委員淑華

    嗯!因為現在大家對於法官的評鑑,包括民眾也都希望可以有更多的瞭解,但是由於這個評定結果是不公開的狀況,會不會給外界有「官官相護」這樣的感覺呢?

  43. 張副秘書長瓊文

    我們必須承認法官可能會有各式各樣不同的情形,可能他們的學養等等會有不同。

  44. 許委員淑華

    你覺得這樣的機制有沒有再改善的空間?因為這個評定結果不公開,外界也會有這樣的疑慮,而我們也希望透過更多的機制跟討論,可以把檢討的機制作得更完整。如果我們要去除民眾的疑慮,還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來努力?

  45. 張副秘書長瓊文

    這部分事實上我們是作為內部的參考,在每年職務評定的時候,我們會作為職務評定的依據之一。當然在這當中,如果有發現表現不是那麼理想的,其實各法院的院長也會去瞭解,然後從旁加以輔導,或者是作其他治理的措施。

  46. 許委員淑華

    事實上顯然這樣是不足的啦!沒關係,今天大家也提出了很多委員會的想法,我也希望你們再作全面性的考量,既然要檢討這樣的機制,如何可以讓我們整個制度更加健全,又可以讓民眾對我們的司法、對法務部是有信心的,我想這是我們要共同努力的方向。謝謝。

  47. 張副秘書長瓊文

    謝謝委員。

  48.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主席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51. 張副秘書長瓊文

    主席、各位委員。我從媒體上、印象中有這樣子的活動,但是具體的細節內容我並不瞭解。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判決的結果不符合……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張副秘書長瓊文

    今天各位委員所關心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機制,是我們在處理法官是不是適任、是不是應該加以淘汰的機制中的一種,另外我們也有譬如每年的職務評定或是各級法院的職務監督、監察院的彈劾,還有對於比較年輕、資淺的法官,事實上我們有候補法官及試署法官的審查機制,假如……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張副秘書長瓊文

    我知道委員的意思,因為適用法律是法官審判領域的核心價值,所以對於因為適用法律而產生的問題,我們建議應該由審級救濟機制來……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張副秘書長瓊文

    如果廢除國賠法第十三條,可能會造成審判核心的動搖。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張副秘書長瓊文

    問責機制其實是有的,只是它的功能是不是可以更加發揮?我想我們要努力的是這一點。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張副秘書長瓊文

    關於裁判的部分,我剛才報告過,有審級制度的救濟,如果他有符合法官評鑑的這些要求……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啊、是啊!民眾可以陳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或是向有權力提請評鑑的一些團體申請評鑑。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張副秘書長瓊文

    那當然!審判是很嚴肅的事情,我們也希望所有的法官都是……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張副秘書長瓊文

    目前以我們臺灣社會的情況,應該……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張副秘書長瓊文

    應該還不到。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張副秘書長瓊文

    委員……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張副秘書長瓊文

    其實雖然司法院一開始提出的是觀審制,但是從今年以來,在討論的時候或者是各法院在作模擬法庭的時候,我們也告訴各法院可以就其他不同類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作模擬。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所以我們其實也有就其他如參審制或陪審制來作模擬,從今年以來,其實在司法院內部由於屆期不連續的關係,所以我們事實上有在討論有沒有要調整的必要。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張副秘書長瓊文

    當然。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張副秘書長瓊文

    我們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一條一定會走的路,只是參與的程度是怎麼樣子的問題而已。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張副秘書長瓊文

    有關檢察官的部分,不是司法院處理的。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張副秘書長瓊文

    因為聲請監聽法官會發監聽票,當然只有法官發了監聽票的那個線才可以作監聽。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張副秘書長瓊文

    我不知委員指的是哪部分,因為法官只發監聽票,不負責執行監聽,所以就執行監聽的部分,我們沒有辦法作處理。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張副秘書長瓊文

    謝謝。

  94. 主席

    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顧委員立雄暫代主席。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主席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97. 張副秘書長瓊文

    主席、各位委員。對。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100. 張次長斗輝

    主席、各位委員。根據102年所實施的全面評核,實際上是沒有。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張副秘書長瓊文

    司法院也沒有。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張副秘書長瓊文

    我們是就個案來開庭時的那個人針對該個案做評估。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的。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張次長斗輝

    對。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張次長斗輝

    我們總共發出321萬多份………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張次長斗輝

    回收了十六萬多件。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張次長斗輝

    5.13%。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張次長斗輝

    各檢察署。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張次長斗輝

    他們最後的統計表還要報到部裡面。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張次長斗輝

    是。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張副秘書長瓊文

    院長。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張副秘書長瓊文

    應該是說,假如他開庭的態度不好,院長就會去提醒他、關心他。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法官法,本席跟顧委員所提的修正條文裡面,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評鑑的部分。這一次小英總統於就職典禮中提到,國家面對很多問題,需要改革。當她提到司法改革之時,全民發出非常強烈的歡呼聲,由此可見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司法是公平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是人民所有希望的寄託、對公平正義的寄望所在,結果卻變成在現在所有的改革裡面,司法改革是讓人民最有感受的。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129. 張次長斗輝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確是。

  130. 尤委員美女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對於法官法這樣的修正,其實也是站在跟你們同樣的立場,希望讓好的法官、檢察官能夠被鼓勵、肯定,針對不好的人員應該汰換掉。可是,對於這些不好的法官、檢察官,你們卻一直把他們留在這裡來代表整個司法體系,這是不對的。當然,我們知道以台灣人或中國人的個性,大家都不想當壞人,不只是在司法的體系裡面,我相信在公務體系裡面也都一樣,對於所有不好的公務人員都要求予以汰換,卻也一直沒有辦法汰換掉,大家就想說算了。但法官已經是最後一道防線了,就公務人員做得不好之處,大家還可以到法院去提告,在這一道防線,如果他們又遇到不良的法官或檢察官,那麼人民的感受就會非常、非常地強。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主席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133. 張副秘書長瓊文

    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原先在上個會期所提的草案,就是把外部委員從4人增加到6人。

  134. 尤委員美女

    但法官仍然維持3個人,就是不想降低嘛?

  135. 張副秘書長瓊文

    法官還是維持3人,外部委員部分其實已經是很大的一個比例了。

  136. 尤委員美女

    這個部分容再討論,司法評鑑不應該只是內部的作業,大家也希望能有外面的人進來,這次司法改革的籌備委員幾乎也都說這裡面至少要有一半以上是外面的、不是學法律的人,讓一般的素人法官也能夠進來,很多法官用專業去判斷,可是他們所判斷出來的結果跟人民的法律感情離得很遠,所以人民才會一直把他們冠上所謂「恐龍法官」的名詞。到底是要讓有法律專業的人之比例高於外面的人,還是讓外面的人之比例高過於有法律專業的人,我想這部分容有再討論的空間。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張副秘書長瓊文

    其實在現行司法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實施辦法中,我們就賦予請求人到會陳述、提示卷證的參與權,考量到實務上已經有做了,所以書面報告裡頭提到我們同意這樣的修法方向。

  139. 尤委員美女

    我們希望能夠更開放,讓他們有一次意見陳述的機會,陳述之後,對方又提出答辯,後續可能要再補充資料等等的。要更為開放,包括閱卷、聽取錄音帶或有更多交換意見的機會,既然他們是公正的團體,不會故意陷人於不義,我們希望大家共同來努力,對法官或是檢察官,我們也不要冤枉他們,但如果真的有問題,就應該要被呈現出來,要被處置。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毓仁、陳委員明文、陳委員亭妃、孔委員文吉、黃委員昭順、鄭委員運鵬、鍾委員佳濱、吳委員志揚、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管委員碧玲、簡委員東明、蔣委員乃辛、林委員俊憲、劉委員世芳、馬委員文君、徐委員國勇、羅委員明才、張委員麗善、陳委員雪生及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主席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144. 張副秘書長瓊文

    主席、各位委員。到目前為止,已經完成40件法官評鑑,其中有11件送給監察院,6件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懲處,5件交給法官職務監督人進行職務監督。移送給監察院的部分,職務法庭審議結果,我還沒有細節資料,但是印象中有休職的,就是停止職務一段時間,有撤職的、有減少俸給的,還有降級的,有一部分是申誡,最嚴重的就是撤職。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張副秘書長瓊文

    到目前為止撤職的有1件。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張副秘書長瓊文

    也有3位免職,對不起,因為我們整理的資料……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張副秘書長瓊文

    對。這樣看起來撤職的有2位,休職的也有2位。委員,容我們回去之後將處分結果整理一下好嗎?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張副秘書長瓊文

    這些都是個案評鑑。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張副秘書長瓊文

    報告委員,到目前為止,送評鑑案子一共有48件。8件還沒結束,尚在審議當中,剛才我報告的40件是已經結束的。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張副秘書長瓊文

    大部分案件來源是民間司改會或律師公會,就是經過司法院許可授予移送評鑑請求權的團體。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張副秘書長瓊文

    委員,我不敢說現在手上的數據完全精確,但看起來有3件是所屬機關送評鑑的。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張副秘書長瓊文

    報告委員,這樣的程序應該要講求公平對等,先不論檢察官,律師和外部委員加起來就已經有7位了,遠遠高於法官和檢察官的數字,所以,這樣的組合應該可以兼顧受評鑑人及請求人的公平性考量。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張副秘書長瓊文

    報告委員,有關外部委員遴選,我們有打算可以讓各界推薦,目前草案裡就有放進這樣的規定。

  1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8.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1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0. 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

  1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2. 問題

  1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4. 許委員毓仁書面意見

  1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6. 同時,本席想了解

  1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8. 主席

    如果條文宣讀完還有時間的話,我們希望逐條審查先進行一部分,會議就先延長到12點20分,待條文念完再做決定。

  1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0. 一、徐委員國勇等23人提案條文

  181.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二、徐委員國勇等16人提案條文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三、顧委員立雄等21人提案條文

  198.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1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0.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2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2.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

  2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2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6.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2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8.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2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0. 四、林委員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

  211.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主席

    好,條文已經宣讀完畢。今天的會議延長到下午2時30分,如果在這之前有結果的話就結束;當然我們還是會視狀況而定,但是這是表示我們的決心。我們進行審查不能夠影響到下午的會議,因為下午有下午的議程。剛才已經宣告,四個案子中有三個要併案審查,單獨的一個案子,是徐國勇委員擬具的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先從這個單獨的案子處理,因為本案是單獨的,而且是處理法官評定分級的問題。請各位看關係文書的內容,徐委員的提案,是把本來法官評定的等級,從良好跟未達良好兩種,修正為良好、普通、未達良好三種。徐委員剛才說明的時候有提到,經評定良好的法官有97%,比例太高。我有跟他建議,良好、普通、未達良好這三個等級的分法,在語意上會引起誤解,因為「良好」底下的第二級如果是「普通」的話,第三級應該不是「未達良好」,而是「未達普通」,所以分級時應該稱其為類似「待改進」或是「表現欠佳」。請各位表示意見。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主席

    謝謝,我能不能跟徐委員請教一件事情,您的提案並沒有規定比例,如果沒有定比例的話,你所講的97%以上的法官都被評定為良好,有可能在分為三等第之後,還是有97%的法官被評定為良好。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主席

    好,謝謝,請張次長說明。

  230. 張次長斗輝

    的確,徐委員的修正草案的立意非常良好,法務部針對這樣的修正,基本上,是持開放的態度。原來評定為未達良好的比例比較低,是因為它相當於公務人員的丙等,事實上,司法院跟法務部評定人員未達良好的比例,已經超過一般的行政機關。針對這個部分,法務部本來要在下個月的檢察長會議討論,由於修法牽涉檢察官考績制度的變革,能不能稍微緩一下,等檢察長會議的結論?委員的提案立意良好,在取得共識之後再修法,會不會更加妥適?

  231. 主席

    你問能不能的話,我就跟你講不能。

  2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3. 主席

    「良好」這兩個字出大問題,因為良好的標準很低。

  2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5. 主席

    假如有法官未被評定為良好,他會認為自己連良好都到不了嗎,上級到底有沒有良心,自己這麼認真,為什麼不良好?所以第一級其實應該叫做極優,第二級才叫做良好,第三級可能是未達良好或是普通。我們設這個規定,目的不是在處罰,而是訂定獎勵標準,因為法官沒有達到那個標準的話,沒有辦法加薪等。如果在評定的時候,看到「極優」這兩個字的話,上級下筆時會抖,也會比較斟酌。

  2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7. 主席

    好,那我們是不是徵求徐委員的同意,把這三級定為「優良」、「良」和「普通」,因為第三級不定為「普通」的話,就不能定「不良」,所以就是「優良」、「良」和「普通」,以取代徐委員提案的「良好」、「普通」和「未達良好」?

  2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9. 主席

    我是覺得可能還是避免出現比較刺激性的文字,如果「尚待改進」的話,表示他要受處罰;如果法官還要改進,那他憑什麼去審案、去判決呢?那就落入要去評鑑的部分了嘛!

  2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1. 主席

    「未達良好」是涵蓋不到良好以下所有都包括在內。

  2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3. 主席

    根據我剛剛在主席台上聽到顧委員講的,可以這樣啦,「優良」、「良好」、「未達良好」啦!好不好?我們就在原來的等級上往上再加一級,有往上加的概念啦!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如果沒有意見的話,請法制局郭組長慢慢寫一個修正動議好不好?就是包括把第三項的贅字拿掉……

  2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5. 主席

    是的。郭組長要表示意見嗎?

  2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7. 主席

    沒錯。

  2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9. 尤委員美女

    下一項也要改啊!就是「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的部分。

  250. 主席

    會改、會改,他們會寫動議。

  2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2. 主席

    第七項是哪一個?

  2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4. 主席

    我能不能問一個問題?就是法官的遴選為什麼要有考試院的代表?哪一位可以說明?

  2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6. 主席

    我的意思是這個業務和你們有關,因為要經過考試,但是這和你們派代表加入這個遴選委員會是不相干的,因為你們只是接受這個業務去負責考試而已啊!

  2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8. 主席

    我知道啦!可是我不瞭解你們為什麼要去參與遴選法官。這我沒辦法理解。如果沒有考試院代表,法官遴選能不能運作?

  2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0. 主席

    司法院人事處能不能說明一下?

  2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2. 主席

    根本就沒有作用嘛!對不對?…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許淑華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許淑華

    一、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案。二、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案。

  2. 許淑華

    「政治檔案法」草案規定,含有個資的政治檔案不得公布,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若假借權力、機會犯前項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許淑華

    公布政治檔案有其必要,過去的政治檔案不是要寫給社會看,主要是寫給統治集團看,故檔案揭露不是政治清算,而是要揭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但是所謂「政治」檔案,應如何界定?此外,歷史研究注重「人事時地物」,若凡事以個資為由拒絕公開,公布則遭受「刑罰」,此舉不僅與言論自由價值背道而馳,「政治檔案法」更將作繭自縛,淪為「政治檔案不公開法」。

  4. 許淑華

    又依《政治檔案法》草案規劃,要在行政院國發會檔案管理局下,設立9人的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由研究威權統治、轉型正義、檔案管理的學者專家及受難者家屬組成,任期4年,得連任1次,工作內容包括決定個別政治檔案應否開放,以及制定政治檔案開放的應用標準外。

  5. 許淑華

    但是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的職權部份,有許多與現行機關重複部分,例如二二八基金會、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等單位,是否會有疊床架屋的疑慮?此外,政治檔案公開部份,目前所有政府的資訊都能去申請,因此是否有必要再設《政治檔案法》及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

  6. 許淑華

    有關開放政治檔案,現在執政者就能要求國安單位提供政治檔案資料,何需再設專法?我們認同法案的精神,對於戒嚴時期檔案的搶救、還原歷史真相,但對於立法動機是存疑的,尤其政治檔案的界定是民國三十四年至民國八十年,這是相當針對性的,本次立法動機似乎是為了全面執政,作為政治鬥爭、長期執政的準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淑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