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不牽涉國家機密的敏感政治檔案可以考慮全部解密「對於所謂敏感的政治檔案,不牽涉國家機密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全部解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可以考慮由檔案局作為最高檔案管理保存單位統籌規範保存期限與使用管理,在檔案局空間不足時授權各機關代為保管實體檔案並集中目錄與數位檔案供人民查閱「由你們來統籌,或者目前散落在各機關而必須移轉的檔案,因為檔案局沒有空間,所以檔案局授權這些機關繼續保管,但是裡面的保管、規定等等,由檔案局統一規定,包括保存期限、使用管理等等,這些全部由你們統一規定」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如果沒有政治檔案法,僅依一般的檔案法能否徵集國民黨檔案中應屬於國家的檔案「如果沒有政治檔案法的話,你們依照一般的檔案法可以做到嗎?」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政治檔案的公開不能比照一般國家檔案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大量遮蔽,否則歷史真相將無法呈現「可是對於政治檔案,我們要的是歷史真相的呈現,所以不能把所有資訊都用○○○,如果全部都是○○○,我認為歷史真相是無法呈現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政治檔案與一般國家檔案在目的、公開、保存及管理上性質不同,應另立政治檔案法專法處理,而不宜併入檔案法規範「所以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東西,是沒有辦法定在同一部法案裡面。」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政治檔案法不必等到促轉條例通過或由促轉會規劃後才能制定「但並不表示我們的政治檔案法一定要促轉條例通過之後,由促轉會去規劃後,才能制定政治檔案法。」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法官法,本席跟顧委員所提的修正條文裡面,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評鑑的部分。這一次小英總統於就職典禮中提到,國家面對很多問題,需要改革。當她提到司法改革之時,全民發出非常強烈的歡呼聲,由此可見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司法是公平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是人民所有希望的寄託、對公平正義的寄望所在,結果卻變成在現在所有的改革裡面,司法改革是讓人民最有感受的。

  2. 我想大部分的法官都是不錯的,大部分的檢察官也都不錯,可是其中只要有1%,甚至是1‰的檢察官或法官表現得不好的話,由於每個人民可能一輩子就只碰到一次訴訟案件,可是就遇到了這個法官或檢察官,或他的家族裡面只要有一個人一輩子就是遇到這個不好的檢察官或法官,他就會把自己的感受加以擴大,認為整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及檢察官就是這麼地爛,心想

    「哪有這麼剛好,我自己、我全家人才遇到一個法官、檢察官而已,偏偏就遇到你這個人!」所以我們希望有法官、檢察官的評鑑,能把這些不良的司法人員驅逐出去,讓好的法官、檢察官可以被看見,而不是全部的法官、檢察官都必須要替這些人揹黑鍋。「法官不語」,很多法官、檢察官也會覺得自己是這麼地認真,卻從來沒有被肯定,可是那幾個不良的法官、檢察官就代表了他們全部,我相信他們也有很多話要說。一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法官或檢察官評鑑是有必要的,不只是為當事人,也為了所有這些好的法官、檢察官而有存在的必要,因為唯有如此,這些法官、檢察官的表現才能夠被肯定,否則的話永遠都是這樣,那些不好的司法人員就變成是代表了這些好的法官、檢察官。你說是不是這樣?

  3.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尤委員美女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對於法官法這樣的修正,其實也是站在跟你們同樣的立場,希望讓好的法官、檢察官能夠被鼓勵、肯定,針對不好的人員應該汰換掉。可是,對於這些不好的法官、檢察官,你們卻一直把他們留在這裡來代表整個司法體系,這是不對的。當然,我們知道以台灣人或中國人的個性,大家都不想當壞人,不只是在司法的體系裡面,我相信在公務體系裡面也都一樣,對於所有不好的公務人員都要求予以汰換,卻也一直沒有辦法汰換掉,大家就想說算了。但法官已經是最後一道防線了,就公務人員做得不好之處,大家還可以到法院去提告,在這一道防線,如果他們又遇到不良的法官或檢察官,那麼人民的感受就會非常、非常地強。

  6. 在這種情況之下,這些不好的法官、檢察官之退場機制,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在於,你們沒有辦法仰賴自己的人把內部不好的人給汰換掉,要自己人拿刀子去砍自己人,這太困難了。因此我們才會期待,是不是應該讓外面的人進來幫忙評鑑,這樣就達到公開透明的目的了,對不對?所有這些好的法官要被肯定,不好的人也應該被呈現出來、得到應有的懲罰而退場,這才公平。這也就是為什麼在這次的法官法修法中我們會把法官的評鑑視為是最重要的,而且要求讓外面的評鑑委員能夠進來,因為自己人要去淘汰自己人的話太難了,但可以讓外面的人來評鑑,把這扇門打開,請大家來公評!我們希望的是,能不能夠把外面專家學者、公正人士的人數擴大、提高比例?這樣的話,你們自己人要去汰換自己人的這個困難度就會降低。當然,你們也一直提到,如果把檢評會的檢察官人數降至1人,你們覺得太少,那麼有沒有可能把總數放大、增加外面的人數?也不是說你們自己沒有辦法做到,所以讓外面的人來替你們開刀,不是!而是讓它更公開透明、公正,讓不良的人能夠被汰換掉!你們的看法呢?

  7. 主席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尤委員美女

    但法官仍然維持3個人,就是不想降低嘛?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尤委員美女

    這個部分容再討論,司法評鑑不應該只是內部的作業,大家也希望能有外面的人進來,這次司法改革的籌備委員幾乎也都說這裡面至少要有一半以上是外面的、不是學法律的人,讓一般的素人法官也能夠進來,很多法官用專業去判斷,可是他們所判斷出來的結果跟人民的法律感情離得很遠,所以人民才會一直把他們冠上所謂「恐龍法官」的名詞。到底是要讓有法律專業的人之比例高於外面的人,還是讓外面的人之比例高過於有法律專業的人,我想這部分容有再討論的空間。

  12. 另外就評鑑參與的問題,我們也知道個人不能提出評鑑的請求,必須要透過律師公會或司改會等等有公信力的團體,但這些團體在整個評鑑的過程中是沒有參與權的。在他們沒有辦法去參與的情況下,由於一定要給被評鑑的人答辯的機會,而在評鑑過程中不會採取一來一往、交互詰問等方式,送去評鑑了以後,他們的答辯跟請求評鑑者所陳述的內容一定是兩套不一樣的事實,那評鑑委員如何去判斷誰對誰錯,或者是誰說的才是正確的?事實上這部分需要更多的意見陳述,或是針對其答辯的內容再繼續進行下去,當然這是公開的法庭,交互詰問就會讓真理愈辯愈明,可是在法官、檢察官的評鑑裡面並沒有公開辯論或交互詰問的過程,因此是否也應該讓申請評鑑的人或單位在程序上有參與權,讓評鑑委員對於事實能夠更清楚了解。有沒有可能?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尤委員美女

    我們希望能夠更開放,讓他們有一次意見陳述的機會,陳述之後,對方又提出答辯,後續可能要再補充資料等等的。要更為開放,包括閱卷、聽取錄音帶或有更多交換意見的機會,既然他們是公正的團體,不會故意陷人於不義,我們希望大家共同來努力,對法官或是檢察官,我們也不要冤枉他們,但如果真的有問題,就應該要被呈現出來,要被處置。

  15. 我們剛剛提到要讓外界參與其中,很重要的是牽涉到性別觀念,還有族群,裡面有很多謾罵,甚至用了很多性別歧視或族群歧視的語言,這些都非常非常不妥,也會讓人民覺得這個法官的水準怎麼比我還低,簡直羞辱到讓當事人受到二度、三度傷害。所以,我們希望在評鑑委員選拔上要能夠考量性別意識、族群關懷、異質性等等。因為時間關係,關於時效延長,剛才很多委員都有提到,這些都可以再討論。謝謝。

  16.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毓仁、陳委員明文、陳委員亭妃、孔委員文吉、黃委員昭順、鄭委員運鵬、鍾委員佳濱、吳委員志揚、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管委員碧玲、簡委員東明、蔣委員乃辛、林委員俊憲、劉委員世芳、馬委員文君、徐委員國勇、羅委員明才、張委員麗善、陳委員雪生及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主席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主席

    如果條文宣讀完還有時間的話,我們希望逐條審查先進行一部分,會議就先延長到12點20分,待條文念完再做決定。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25.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現任檢察長。

  26.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27. 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30.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現任檢察長。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35. 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主席

    好,條文已經宣讀完畢。今天的會議延長到下午2時30分,如果在這之前有結果的話就結束;當然我們還是會視狀況而定,但是這是表示我們的決心。我們進行審查不能夠影響到下午的會議,因為下午有下午的議程。剛才已經宣告,四個案子中有三個要併案審查,單獨的一個案子,是徐國勇委員擬具的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先從這個單獨的案子處理,因為本案是單獨的,而且是處理法官評定分級的問題。請各位看關係文書的內容,徐委員的提案,是把本來法官評定的等級,從良好跟未達良好兩種,修正為良好、普通、未達良好三種。徐委員剛才說明的時候有提到,經評定良好的法官有97%,比例太高。我有跟他建議,良好、普通、未達良好這三個等級的分法,在語意上會引起誤解,因為「良好」底下的第二級如果是「普通」的話,第三級應該不是「未達良好」,而是「未達普通」,所以分級時應該稱其為類似「待改進」或是「表現欠佳」。請各位表示意見。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主席

    謝謝,我能不能跟徐委員請教一件事情,您的提案並沒有規定比例,如果沒有定比例的話,你所講的97%以上的法官都被評定為良好,有可能在分為三等第之後,還是有97%的法官被評定為良好。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主席

    好,謝謝,請張次長說明。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主席

    你問能不能的話,我就跟你講不能。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主席

    「良好」這兩個字出大問題,因為良好的標準很低。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主席

    假如有法官未被評定為良好,他會認為自己連良好都到不了嗎,上級到底有沒有良心,自己這麼認真,為什麼不良好?所以第一級其實應該叫做極優,第二級才叫做良好,第三級可能是未達良好或是普通。我們設這個規定,目的不是在處罰,而是訂定獎勵標準,因為法官沒有達到那個標準的話,沒有辦法加薪等。如果在評定的時候,看到「極優」這兩個字的話,上級下筆時會抖,也會比較斟酌。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主席

    好,那我們是不是徵求徐委員的同意,把這三級定為「優良」、「良」和「普通」,因為第三級不定為「普通」的話,就不能定「不良」,所以就是「優良」、「良」和「普通」,以取代徐委員提案的「良好」、「普通」和「未達良好」?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主席

    我是覺得可能還是避免出現比較刺激性的文字,如果「尚待改進」的話,表示他要受處罰;如果法官還要改進,那他憑什麼去審案、去判決呢?那就落入要去評鑑的部分了嘛!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主席

    「未達良好」是涵蓋不到良好以下所有都包括在內。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主席

    根據我剛剛在主席台上聽到顧委員講的,可以這樣啦,「優良」、「良好」、「未達良好」啦!好不好?我們就在原來的等級上往上再加一級,有往上加的概念啦!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如果沒有意見的話,請法制局郭組長慢慢寫一個修正動議好不好?就是包括把第三項的贅字拿掉……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主席

    是的。郭組長要表示意見嗎?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主席

    沒錯。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尤委員美女

    下一項也要改啊!就是「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的部分。

  62. 主席

    會改、會改,他們會寫動議。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主席

    第七項是哪一個?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主席

    我能不能問一個問題?就是法官的遴選為什麼要有考試院的代表?哪一位可以說明?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主席

    我的意思是這個業務和你們有關,因為要經過考試,但是這和你們派代表加入這個遴選委員會是不相干的,因為你們只是接受這個業務去負責考試而已啊!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主席

    我知道啦!可是我不瞭解你們為什麼要去參與遴選法官。這我沒辦法理解。如果沒有考試院代表,法官遴選能不能運作?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主席

    司法院人事處能不能說明一下?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主席

    根本就沒有作用嘛!對不對?應該是這樣講嘛!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尤委員美女

    沒有考試院的代表?

  77. 主席

    為什麼要有考試院的代表,不需要啊!你說現場嗎?有啊!說明過了啊!講不出理由啊!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主席

    那為什麼要由考試委員來做代表?照你這樣講,應該是考選部的代表,怎麼會是考試委員呢?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主席

    但你們實務上就是考試委員。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主席

    那我們把「考試院」改成「考選部」,變成「考選部代表二人:由考選部長指派。」。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尤委員美女

    現在到底是要用哪一個?

  86. 主席

    剛才顧委員的意見是用林為洲委員的版本……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主席

    沒關係,你可以再講一次。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尤委員美女

    第七條第三項第8屆司法院的版本加上「司法院代表二人」,林為洲委員的版本也一樣,這個部分我不同意。現行條文並沒有這樣,因為已經有法官代表六人了,所以應該不需要再有司法院代表二人。

  91. 主席

    所以尤委員的意見是不需要有司法院代表,我的意見是不需要有考試院代表,如果……

  92. 尤委員美女

    這是兩個不一樣的……

  93. 主席

    不一樣嗎?

  94. 尤委員美女

    因為下面有法官代表嘛!這個問題可以請司法院表示一下意見。

  95. 主席

    你的意見就是不要再增列了,就是按照原來的規定,沒有司法院的代表。司法院要說明嗎?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主席

    好,所以司法院的代表我們就不增列;考試院的代表由「考試院」改成「考選部」;法官代表六人的部分沒有問題;接下來檢察官代表是三人還是一人?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主席

    是的。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主席

    好,這是第四項。所以我們前三項是採取徐國勇委員的版本,但是把「考試院代表二人」的部分改成「考選部代表二人:由考選部長指派。」;第四項用林為洲委員的版本,但是它漏了「院長」兩個字,應該是「由司法院院長召集……」。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主席

    不要,我就是要考選部,我就是不要你們考試委員。謝謝。如果第四項這樣處理,第五項沒有修改,然後剛才顧委員說第七項用徐國勇委員的版本呈現性別主流化,這是什麼意思?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主席

    形容詞可以不要,直接寫「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三項第五款委員,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尤委員美女

    這裡的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只是在講生理上的性別,但是生理上的性別不見得有性別意識,而這裡講到的性別主流化,應該是在講具有性別意識。

  108. 主席

    我知道,但是這個沒有客觀的標準,所以我們只好就法律上認定的標準規範。

  109. 尤委員美女

    今天我們不是有講到族群及性別的……

  110. 主席

    我們第七條就這樣處理好不好?請法制局幫忙整理……

  111. 尤委員美女

    是不是把多元化、異質化的部分放在立法理由裡?

  112. 主席

    好,請法制局協助處理。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主席

    請司法院林廳長說明。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主席

    請問兩位,如果把原本的條文「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加上「但明顯違背法令致侵害人民權益者,不在此限」這樣可以嗎?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主席

    這不是你剛才講的嗎?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主席

    難道「明顯違背法令致侵害人民權益」的標準不夠嚴格嗎?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主席

    那當然很嚴重。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主席

    請問顧委員的意見是什麼?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主席

    在現行條文前加兩個字「『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請司法院準備第一項修正條文及剛才顧委員所說第二項的文字。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主席

    請問各位,對修正動議有無其他意見?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主席

    這個等我們把評鑑處理完再一併處理施行日期,因為評鑑的問題也要有日出條款。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主席

    好,把它加上去。我們休息到一點,把在場的修正動議都整理一下,現在休息。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第七十四條修正動議再修正文字部分如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職務評定為良好,尚未晉二級之年資,與修正施行後,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之年資,得併計適用第五項之規定。」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照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主席

    原來是規定在第三十四條。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主席

    他們把第三十四條有關任期的規定改列到第三十三條。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主席

    可能是因為第三十四條規範評鑑委員產生的方式,所以把任期放在第三十三條。其實應該都可以吧?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主席

    都可以,因為我們還沒宣讀第七條,原本第七條的提案是「單一性別」,但用「任一性別」也可以。請問郭組長,要用「任一性別」還是「單一性別」?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主席

    那就一致規定好了。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主席

    也就是在專家學者六人那部分處理,第三十三條依林委員為洲等提案條文通過。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主席

    法制局對此有無建議?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尤委員美女

    由於第四項已規定由司法院院長任主席,所以第三項的「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後面的「並任主席」四字應予刪除。又,第四項「第二項委員會……代理之。委員會」均為新增文字,其下應該劃線。

  153. 主席

    本條第三項第一行的「並任主席」四字刪除。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主席

    第四項的「其任一性別」修正為「任一性別」。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第七條照上述修正意見修正通過。

  156. 尤委員美女

    針對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應將異質性及多元性等寫入立法理由中,詳細文字請工作人員整理。

  157. 主席

    這部分請法制局協助處理。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主席

    上一屆院版的第一、二款跟徐國勇委員的提案版本一樣,就是指定票選的辦理機關。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主席

    你們是不是考慮實務執行的狀況,有什麼問題嗎?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主席

    你們如果不修改,有沒有困難?只要是全體法官和檢察官票選出來,到底是誰辦?那是你們自己去處理,對不對?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主席

    好。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主席

    對。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主席

    這個在前條就有啦!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主席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的方式,就採用上一屆的院版,但是第一、二款不修正;第四款的部分用院版來做修正。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主席

    好像頗為合理,排除條款採用上一屆院版再合併委員的提案版本,定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不是應該這樣?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主席

    是。最後一項呢?最後一項沒有改,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請法制局協助整理修正動議。

  176. 尤委員美女

    公會要列的「一大卡車」。

  177. 主席

    處理第三十五條。請各位看第8頁的上一屆院版,比較有修正的基準,請問各位有何意見?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主席

    第三十五條是採用院版,或者用林為洲委員的版本?林為洲委員的版本有寫委任律師。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主席

    是嗎?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主席

    是啦!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主席

    對不起,我先提醒各位委員,下午的會議是1時30分開始發言登記,各位可以去做發言登記。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主席

    對不起,我要打個岔,顧委員所提條文的意思應該是評鑑委員會,而不是評鑑委員。評鑑委員會跟檢察官、跟立法委員不一樣,不是委員看報紙後就去調查,就算他看了報紙,還是要得到評鑑委員會的同意,評鑑委員會才有辦法去調查,應該是這個意思,對不對?坦白講,我覺得司法院在處理這個法官評鑑時,早上各位委員質詢時也提出來,包括你們自己的評核其實也都是虛應故事,今天就算是評鑑委員看了報紙想要做評鑑與調查,這應該被鼓勵,更何況他不能個人行使職權,而是要經過這個委員會,並沒有那麼草率。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主席

    如果將你們院版的「得」改成「應」呢?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主席

    是他們的義務呀!知道他有問題,還不處理嗎?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主席

    你們一開始講不能看報紙就去調查,現在於評鑑過程的調查時發現他有問題,還說要等人家來告他,這講得通嗎?講不通啦!如果發現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違失情事,情節重大,進行審議當然是你們的義務呀!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主席

    顧委員,如果這樣改呢?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主席

    所以顧委員的意思是將他提案的那一項與院版的這一項都保留,但是「得」與「應」對調。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主席

    司法院可以接受嗎?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主席

    顧委員,我替他解釋,他的意思是如果評鑑委員發現除了有人要求評鑑的部分,或是在調查評鑑事項時發現除了這個案子外的其他案子,來源有可能是媒體報導或評鑑委員擔任職務時閱卷所看到的資料,評鑑委員對這個法官有意見或覺得他應被評鑑的話,可否透過其他管道提出要求評鑑;是不是這樣的意思?這要看看會不會有迴避的問題。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主席

    請尤委員發言。

  204. 尤委員美女

    我贊成顧委員的意見,其實這兩個東西不一樣,一個是在處理評鑑時發現這些人還有其他違法情事,所以應該一併處理;另一個是事實上已經發現某人有需要評鑑的事由,如果還要等到外面的人檢舉,申請評鑑,然後才能評鑑,我覺得這樣太消極,所以當他很明顯的知道這些人有應受評鑑的事由時,還是可以主動去做。如果「應」的強度太強,可以用「得」,所以剛才說將這兩個對調,我是贊成的,我認為這兩項應該並行。

  2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6. 主席

    好,我們就把原來院版倒數第三項的「得」改為「應」,然後把顧委員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放進來,至於怎麼放,請法制局協助處理。

  2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8.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209.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現任檢察長。

  210.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211. 四、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團體之現任董事長、理事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理事、執行長、秘書長、副執行長及副秘書長。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尤委員美女

    第一項第四款「……於司法院所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前三款以外之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中之「之人,由」要劃線。第二項中「

  214.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尤美女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尤美女

    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

  2. 尤美女

    「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尤美女

    都是新增的,全部要劃線。另外,立法理由也要加上性別……

  4. 尤美女

    第四款是什麼意思,請稍微解釋一下。

  5. 尤美女

    第四款的「非以裁決確定之情形」是什麼意思?

  6. 尤美女

    能不能請林法官再解釋一下第三款「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

  7. 尤美女

    就是脫離繫屬,不一定要等到確定?

  8. 尤美女

    這個請求就沒有限定三年?

  9. 尤美女

    看不出來啊,「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所以個案評鑑是從辦理終結之日起三年?

  10. 尤美女

    這就是我一直看不懂的,要嘛就是等到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去提起,如果不想等到裁判確定,也可以在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去提起,但這邊要不要限定三年,還是自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但可以一直到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提起?所以這邊應該沒有期限的限制。

  11. 尤美女

    我覺得三年部分應該要加上去,否則應該是從那時候開始一直到裁判確定。

  12. 尤美女

    如果自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已經第四年了,案件還沒有確定,我已經等的不耐煩了,請問我可不可以提起個案評鑑?依照剛才講的就是不行,要嘛就是前面三年,不然就是要等到裁判確定後再去提起,是這樣嗎?

  13. 尤美女

    「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就我的理解是這部分並不是判決確定,例如和解、調解成立之後,我就可以去請求評鑑,不是經由判決,而是經由中間的和解或什麼,所以才會規定「辦理終結之日」嘛!但是剛才講的是,即使是用裁判,但是因為還沒有判決確定,所以第一審法官如果有受評鑑的事由,不需要等到第三審判決確定,可以在案件脫離第一審之後,於三年內提起評鑑,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內容,所以我才會一再詢問這到底是什麼意涵。所謂「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亦得請求個案評鑑」是不是指將來還是要等到判決確定,但現在只要脫離那位法官,就可以在三年內提起?還是說這個案子並不是經由判決確定,而是經由和解、調解或是經過非訟程序,這時候一樣是三年,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會覺得應該要分開規定,否則真的會看不懂。

  14. 尤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顧委員立雄共同提出政治檔案法草案,最主要的理由是,檔案法自2002年施行至今,14年期間不時發生政治檔案應用管理爭議,且美麗島受刑人因不滿隱私遭揭露,進而控告檔案局,最近政治受難者家屬、歷史研究者、民間團體頻頻抗議,認為檔案局過於保守,妨礙歷史真相的追求。檔案法並沒有細分不同檔案的性質,我們都知道,檔案法所處理的其實是一般的國家檔案,最主要是以保存國家記憶存在為目的,跟所謂的政治檔案不同,政治檔案目的則是要將威權時期的政府檔案公開揭示,具有教育示警目的,所以這兩個目的不一樣,把兩個目的不一樣的檔案類型放在同一部法典處理,導致發生政治案件檔案應用管理的爭議。所以本席參考德國威權政治檔案法治的最完整的規範,以德國經驗為例,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法為了保護文件當事人的資訊自由,當事人、失蹤者、死難者的人格權的保障(隱私權)及對前東德國安部之行為的法律回顧、探討以及對前東德國安部之行為的歷史、政治回顧與探討等法益,都賦予個人、官方及非官方單位的文件近用及資訊公開權。

  15. 尤美女

    此外,該法更進一步的在法益保障優先次序上做出明確的決定,一是將「文件當事人」區分為「加害人」及「被害人」,被害人享有高度資訊自由及隱私權保障,加害人則沒有,且被害人的資訊自由要優先於加害人的隱私權。二則是承認歷史真相的公開、歷史回顧及反省,必須給予保護的重大法益,不得以「隱私權」為由阻絕歷史真相的公開與反省。綜上,鑑於當前檔案法並沒有對威權時期的政治檔案制定做特別規範,也未對威權時期政治檔案之特性進行適當法益衡量等問題,爰以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法為藍本,並參酌檔案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共二十一條,盼促使台灣澈底落實轉型正義,將歷史正義還給受難者、家屬以及下一代的台灣社會,以上是本席提出政治檔案法草案的旨趣。

  16. 尤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政治檔案法,報告裡面提到因為政治檔案法屬於國家轉型正義的一部分,因為我們現在已經定有促轉條例,所以是不是等促轉條例通過以後再來處理。我們也知道政治檔案法是從上一屆就提出來,但是很遺憾一直被國民黨擋在程序委員會,一共足足擋了60次,這次好不容易立法院政黨輪替,所以我們的政治檔案法才能夠被排入今天的委員會進行審查。當然,政治檔案法的部分在上一屆也跟林局長有過很多的溝通,你們覺得政治檔案法不需要另立專法,只要在原來的檔案法裡面規範就好。這裡牽涉到的是,原來的檔案法處理的是一般的國家檔案,一般的國家檔案其實是對國家記憶的保存,而政治檔案是對威權時期,可能是從二二八事件到白色恐怖時期等等後來所有的政治事件所發生不公不義的事情,當時的歷史真相到底是怎樣,這些受害者或家屬一直在等待著真相的釐清,所以它的公開、使用、應用和管理等等,我認為跟一般的國家檔案是不一樣的,這也會牽涉到政治檔案裡面有當年很多的「爪耙子」做了不實的指控,所以今天政治檔案的公開可能會牽涉到很多的隱私,這裡面有些隱私可能是不實的紀錄,如果這部分就這樣直接公開,對有些人可能是種傷害,所以它的公開其實要透過非常審慎的處理。所以政治檔案和一般的檔案不管是公開、保存和管理等等,事實上都是不一樣的。對於一般國家檔案的公開,自從有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後,我們就經常看到很多資料都是○○○。可是對於政治檔案,我們要的是歷史真相的呈現,所以不能把所有資訊都用○○○,如果全部都是○○○,我認為歷史真相是無法呈現的,所以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東西,是沒有辦法定在同一部法案裡面。當然,你硬要說訂個專章也可以,可是每一部法律有其立法的宗旨和精神,依照這個立法的精神再去制定各種的規範等等,這樣兩個屬性、目的完全不同,它的使用、應用和保管等等都不一樣的情況下,硬要塞在同一部法,是不是有絕對的必要?

  17. 尤美女

    所以你們最近會再提一個政治檔案法?

  18. 尤美女

    如果你有看草案的話,在促轉條例裡面是說另以法律定之

  19. 尤美女

    然後促轉條例裡面政治檔案的定義也會跟政治檔案法的定義一致,雖然這裡會互相搭配,但並不表示我們的政治檔案法一定要促轉條例通過之後,由促轉會去規劃後,才能制定政治檔案法。

  20. 尤美女

    我們這個最後不會等你們。另外,剛剛一直追問的,就是所謂政治檔案法政治檔案的部分,目前好像散在各個機關,是不是?

  21. 尤美女

    但是你這裡面的政治檔案的範圍是很廣的,你把它列為所謂的政治檔案類。

  22. 尤美女

    我們知道民間有真促會,所以民間在追查的時候,後來他們在公賣局的檔案裡面就發現當初二二八事件被槍殺的,因為它是賣菸所造成整個事件的爆發,所以最原始的檔案就在那裡,而不是存在國防部或軍情局。因此,很多的東西、很多的資料,這些檔案你們就把它歸為政治類的,當然,你們從這個角度去蒐集是一條路,但它還有很多的東西,說實在的,今天如果這些檔案在戒嚴時期黨國不分的情況下很多是存在國民黨的檔案裡面,檔案局能不能要求國民黨把這些資料拿出來?

  23. 尤美女

    所以所有的國營事業轉民營化之後,所有的檔案都回到檔案局了嗎?

  24. 尤美女

    38年是到什麼時候?

  25. 尤美女

    國史館不是還有一些檔案嗎?

  26. 尤美女

    你找出這些資料後,現在這些檔案是在國史館或是檔案局?

  27. 尤美女

    所以從這裡可以看得出來,事實上,我們所有的政府機關檔案、國家檔案等等散在各個地方,例如我們用年度要求你們提出來,很多機關的檔案可能都是零散的,連整理都沒有,所以散在各個部分,甚至有些在當年可能覺得不重要,因為以前根本沒有檔案的觀念,所以有些可能散落在民間,前陣子才有魏姓民眾收藏的檔案,而且他們後來跳出來說還有幾千件,這些東西到底應該是檔案局去徵集?或是國史館徵集?到底要歸誰?另外,我相信在國民黨的檔案裡面一定有很多應該是屬於國家的檔案,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徵集?如果沒有政治檔案法的話,你們依照一般的檔案法可以做到嗎?

  28. 尤美女

    如果原件在你們檔案管理局,那些附件就不再去處理嗎?

  29. 尤美女

    國民黨的部分呢?

  30. 尤美女

    你們可以徵集過來嗎?

  31. 尤美女

    所以政治檔案法就必須要定,對不對?

  32. 尤美女

    今天散落在各地,甚至散落在國民黨的黨史會裡面很多的檔案,或是像剛才講的國史館裡面也有一些,國防部、調查局、國營事業,尤其是臺字輩的,很多國營事業都已經轉成民營的,很多的檔案如果都放到你們檔案局,你們資料庫放得下嗎?

  33. 尤美女

    檔案局是國家最高的檔案保管、管理單位,事實上很多檔案仍在各個單位,但是因為各個單位各自管理、保管檔案的規定不一樣,所以你們作為國家最高的檔案管理保存單位,由你們來統籌,或者目前散落在各機關而必須移轉的檔案,因為檔案局沒有空間,所以檔案局授權這些機關繼續保管,但是裡面的保管、規定等等,由檔案局統一規定,包括保存期限、使用管理等等,這些全部由你們統一規定,它們等於是幫你們代為保管的機關,你們需要檔案的時候,所有的目錄都在你們這邊,甚至數位檔案也在你們這邊。所以人民要查閱是從你們這裡,但是要看檔案實體的話,你們都有目錄索引,就可以到那個機關去處理,這樣是不是就能夠節省掉蓋非常多棟的大樓來保存這些實體的檔案?其實這些機關檔案不斷增加,但是它們有義務去保管這些檔案,管理、使用、應用等等全部依照你們檔案局統一的規格、保管方式、保存年限等統一的規定,是不是有可能用這樣的方式去處理?

  34. 尤美女

    現在依照你們檔案法規定,最長保存30年,很多的檔案列為機密檔案尚未解密的檔案有多少?

  35. 尤美女

    就是解密時間最長,必須30年就要解密。

  36. 尤美女

    現在還沒有解密的檔案到底有多少?你們知道嗎?

  37. 尤美女

    為什麼沒有解密?

  38. 尤美女

    對於所謂敏感的政治檔案,不牽涉國家機密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全部解密?

  39. 尤美女

    白色恐怖呢?

  40. 尤美女

    是不是可以把這些所有跟政治敏感的檔案都移轉過來,它應該不屬於國家機密了吧?所以這部分應該是可以解密吧?

  41. 尤美女

    這部分我們再討論。

  42. 尤美女

    (在席位上)是委員會開的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