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國家檔案局消極處理檔案性質認定,延宕國人理解歷史全貌之機會。「一、消極處理檔案性質認定,延宕國人理解歷史全貌之機會。」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要求針對政治迫害相關檔案,檔案局應依現行檔案法盡力完成收集任務,清查各機關應移轉或未移轉檔案狀況,並明確清查政治檔案流向有無不當處置、遺失或違法銷毀,以利政治檔案相關法令通過後執行有所依循。「本席認為,針對與政治迫害相關之檔案,檔案局應就目前檔案法所規範,盡力完成「收集」之任務,對各機關應移轉/未移轉檔案狀況,特別應明確清查相關政治檔案流向,是否有不當處置、遺失或違法銷毀等情形,俟政治檔案相關法令通過後,執行上有所依循」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建議檔案局若憚於個資之隱匿,可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規定,對該資訊向申請者公開。「本席建議,檔案局若憚於個資之隱匿,自可援引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規定,對該資訊向申請者公開。」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檔案局以轉型正義條例未經通過為由,抗拒、拖延政治檔案之整理,認為此係重複過去消極任事、延緩全民認識政治迫害歷史,應予改正。「檔案局如本日報告中,以轉型正義條例未經通過為由,抗拒、拖延政治檔案之整理,自是重複過去消極任事,肇至全民延緩認識政治迫害歷史,恰為適得其反之態度與作為,應予改正。」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長期「無加害者,有被害者」的狀況是檔案局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錯誤引用理解所致,導致政治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屬進一步二次傷害並錯失瞭解真相機會。「過去長期為政治受害家屬所詬病的「無加害者,有被害者」的狀況,概為檔案局對個資法錯誤引用理解,導致政治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屬)進一步之二次傷害。」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無論檔案機敏與否,檔案局不應以應用服務之業務情況為滿足,應善盡收藏與開放便於取得、強化可取得性的機關責任,以利官方、學術與民間強化使用。「再者,無論檔案之機敏與否,檔案局不應該以應用服務之業務情況為滿足,須知檔案之收藏與開放之便於取得,強化可取得性(accessibility),是為檔案局本身應盡之機關責任」

發言紀錄

  1.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法官法修法,主要討論法官評鑑,請問張副秘書長,目前法官評鑑結果究竟有幾位法官因為評鑑被認定不適任,並且給予相當懲處?

  2. 主席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3. 張副秘書長瓊文

    主席、各位委員。到目前為止,已經完成40件法官評鑑,其中有11件送給監察院,6件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懲處,5件交給法官職務監督人進行職務監督。移送給監察院的部分,職務法庭審議結果,我還沒有細節資料,但是印象中有休職的,就是停止職務一段時間,有撤職的、有減少俸給的,還有降級的,有一部分是申誡,最嚴重的就是撤職。

  4. 蔡委員易餘

    撤職的有幾件?

  5. 張副秘書長瓊文

    到目前為止撤職的有1件。

  6. 蔡委員易餘

    休職的呢?

  7. 張副秘書長瓊文

    也有3位免職,對不起,因為我們整理的資料……

  8. 蔡委員易餘

    有3位免職,1位撤職?

  9. 張副秘書長瓊文

    對。這樣看起來撤職的有2位,休職的也有2位。委員,容我們回去之後將處分結果整理一下好嗎?

  10. 蔡委員易餘

    好,沒關係。目前只有40件送法官評鑑,這40件屬於個案評鑑的有多少?

  11. 張副秘書長瓊文

    這些都是個案評鑑。

  12. 蔡委員易餘

    個案評鑑中屬於被害人或當事人主動提出的有幾件?

  13. 張副秘書長瓊文

    報告委員,到目前為止,送評鑑案子一共有48件。8件還沒結束,尚在審議當中,剛才我報告的40件是已經結束的。

  14. 蔡委員易餘

    我要問的是當事人要求評鑑,最後也確實有送評鑑的部分有具體數字嗎?

  15. 張副秘書長瓊文

    大部分案件來源是民間司改會或律師公會,就是經過司法院許可授予移送評鑑請求權的團體。

  16. 蔡委員易餘

    所以是司改會和律師公會聲請移送?

  17.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

  18. 蔡委員易餘

    這是主要來源?

  19. 張副秘書長瓊文

    是。

  20. 蔡委員易餘

    內部聲請評鑑比例高嗎?也就是說,內部主動認為法官因為生活品性或判案品質……

  21. 張副秘書長瓊文

    委員,我不敢說現在手上的數據完全精確,但看起來有3件是所屬機關送評鑑的。

  22. 蔡委員易餘

    副秘書長,我之所以跟你討論這個數字,主要是因為我認為現在民間對法官的不信任來自於法官評鑑制度並不是非常便民,而且一般人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官評鑑制度,使用這個評鑑制度的結果往往曠日廢時,等到法官被評鑑出來,或者要求送評鑑,最後卻沒有送評鑑時,當事人會覺得明明就遇到一個不適當的法官,但是對他卻莫可奈何。所以我們提出修正法官法,要求評鑑委員的法官內部比例應再降低,目前是法官占3名、檢察官占1名、律師占3名、民間人士占4位,你認為法官所占比例可以再調降嗎?

  23. 張副秘書長瓊文

    報告委員,這樣的程序應該要講求公平對等,先不論檢察官,律師和外部委員加起來就已經有7位了,遠遠高於法官和檢察官的數字,所以,這樣的組合應該可以兼顧受評鑑人及請求人的公平性考量。

  24. 蔡委員易餘

    站在你們的立場,你們認為法官所占比例已經低於民間代表,但是我們普遍看到的情況是,縱使有民間比例,但在被遴選為評鑑委員的過程中,也許還是沒有辦法充分發揮影響。我們說司法院封閉,其實司法院從考試制度就是一個封閉的考試制度,退場機制的評鑑制度也不是那麼對外,所以我贊成法官法修法。一旦法官的審理有瑕疵,這個瑕疵並非來自於法律見解的錯誤,而是在適用法律時未兼顧程序上應該要注意的人權照顧,或者程序上的瑕疵屬於重大瑕疵,就應該要被評鑑。如果這樣敞開心胸,司法院才是可以對外,才可以重拾人民對他的信任。

  25. 張副秘書長瓊文

    報告委員,有關外部委員遴選,我們有打算可以讓各界推薦,目前草案裡就有放進這樣的規定。

  26. 蔡委員易餘

    好,謝謝。

  27.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林委員為洲及許委員毓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30. 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

  31. 司法改革,勢在必行

  32. …所規定之法官個案評鑑制度,係藉由其獨立性質之他律機制輔助自律機制以淘汰不適任法官,進而達成保障適任法官、促使法官保有高尚品格、廉潔正直、公正中立之形象,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並給與法官群體一個純淨司法環境之目的。惟自101年1月6日施行迄今,屢屢遭外界質疑請求評鑑時效過短、評鑑委員公正獨立性不足、請求人之程序參與權不足、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不足等情形,為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臻完善。

  33. 問題

  34. 1.目前法官評鑑制度從實施起是否有統計報告?若有請司法院提供至司法法制委員會各委員參考。請問司法院目前對於法官評鑑制度及執行成效是否滿意?是否符合民眾期待?目前法官評鑑制度是否有真正淘汰不適任法官或將其轉任其他廳處的例子?

  35. 2.近日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出辭呈,是否有政治因素?副院長為原本之秘書長提名而來,卻遭外界認為沿用舊制度的人選,新政府對於司法改革的決心何在?司法獨立在憲法上本具有絕對的超然性及獨立性,要如何讓民眾相信司法會獨立於政黨政治之外運作呢?司法院正副院長跟著政黨輪替而一起更換,若開此先例,無疑會成為以後的惡性憲政慣例,請司法院回應此問題。

  36. 許委員毓仁書面意見

  37. 對於大家關注的法官評鑑應該機制更健全,因為我們的文化環境,大家都不想當壞人去出面糾正或改善,但是這樣的情況,如果在司法界遇到不良法官或檢察官時,這樣的司法體系該如何保護人民?所以本席認為,讓外界專業人士、專家學者參與評鑑,增加外部委員的人數,能更好的完善評鑑過程。

  38. 對於評鑑過程,本席希望增加並完善與當事法官的交互詰問過程,讓有問題的法官或檢察官能夠在評鑑過程中有一個客觀的評鑑。讓評鑑能發揮更好的功能。

  39. 同時,本席想了解

  40. 目前法官評鑑的結果有多少件完成評鑑?結果都是如何?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現在開始宣讀條文。

  43. 一、徐委員國勇等23人提案條文

  44.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45. 一、司法院大法官。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

  48.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49. 一、考試院代表二人

    由考試院推派。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評鑑委員及第四十一條第七項人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評鑑事件審議中,評鑑委員已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現所承辦且繫屬中之各類案件者,亦同。

  52.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53. 一、法官代表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全體法官票選之。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於司法院所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前三款以外之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57.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

  60.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61.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64. 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65. 一、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二年。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每屆評鑑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評鑑委員互選一人為會議主席;開會時由會議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召集或三位以上之委員提議,加開臨時會。

  68.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69.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72. 二、徐委員國勇等16人提案條文

  73. 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76. 三、顧委員立雄等21人提案條文

  77.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78. 一、司法院大法官。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81.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82. 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者。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85.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

  86.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四、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由社會團體推舉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8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90.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93.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94.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委員會之主席,由全體委員互選之。

  97.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98. 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者。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本法一零五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01. 四、林委員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

  102.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103. 一、司法院大法官。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

  106.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107. 一、司法院代表二人

    由司法院院長指派。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評議事件審議中,評鑑委員已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現所承辦且繫屬中之各類案件者,亦同。

  110.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111.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1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115.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118.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119.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22. 第三十六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123. 一、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二年。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每屆評鑑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評鑑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委員;開會時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議案未結於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126.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27.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主席

    假如有法官未被評定為良好,他會認為自己連良好都到不了嗎,上級到底有沒有良心,自己這麼認真,為什麼不良好?所以第一級其實應該叫做極優,第二級才叫做良好,第三級可能是未達良好或是普通。我們設這個規定,目的不是在處罰,而是訂定獎勵標準,因為法官沒有達到那個標準的話,沒有辦法加薪等。如果在評定的時候,看到「極優」這兩個字的話,上級下筆時會抖,也會比較斟酌。

  130. 蔡委員易餘

    我們確實看到良好的比率是97%到98%,數據是超高的,可以說100名法官之中,有97名都是最好的法官,事實上,這樣真的沒有辦法激勵真正表現好、認真擔任公職的法官。我們看到現行的第七十四條第二項還規定,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的話,除了獎金之外,還可以晉兩級。因為97%的法官都是良好,所以每一位法官只要這樣連續四年,就可以晉兩級。法官法的立法目的,是希望可以有退場機制,對表現不好的法官有一定的評量效果。如果以現行條文來看,不但沒有辦法讓真正不好的法官透過職務評定辨別出來,反而讓他連續四年良好就可以晉兩級,失去當時訂定法官法最原始的目的,所以我贊成修法,而且有在徐委員的提案連署。我們設三個等級,但是並沒有強制要求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比例,至少有三個等級之後,未來在進行人事評鑑的時候,彈性更大,而且可以激勵真正表現好的法官。

  131. 主席

    好,那我們是不是徵求徐委員的同意,把這三級定為「優良」、「良」和「普通」,因為第三級不定為「普通」的話,就不能定「不良」,所以就是「優良」、「良」和「普通」,以取代徐委員提案的「良好」、「普通」和「未達良好」?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請宣讀第七十四條修正動議。

  134. 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

  135. 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現在回到併案審查的部分。請宣讀第三十條修正動議。

  138. 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

  139. 法官法

  140. 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141.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42.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現在回頭處理第七條,針對本條現有一修正動議。

  145. 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

  146. 法官法第七條修正動議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

  149.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150. 一、考選部代表二人

    由考選部部長指派。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第三十四條有一修正動議。

  153. 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

  154.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155.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於司法院所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前三款以外之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15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159.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主席

    好,你們先討論,我們先宣讀第三十五條修正動議。

  162. 段委員宜康等所提修正動議

  163. 第三十五條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164.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兩項草案第十六條均明定

    「為推動關於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教育,國史館具有下列職權:一、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相關民間檔案之徵集。二、政治檔案數位資料庫之建立。三、政治檔案彙編之編纂。四、獎勵推動二二八事件及國家總動員、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之歷史研究及出版。」

  167. 本館長期為歷史檔案庋藏機關,草案所述四項職權,若蒙 大院通過,本館將以既有相關推展經驗為基礎,本於職責積極加以推動。說明如下

  168. 首先,徵集民間檔案方面,在政府啟動轉型正義工程後,相信將有更多民間之文獻、史料得以出現或被發現,本諸蒐藏歷史資料之職責,本館將依法進行蒐集庋藏,建立友善的通報窗口,提供民間有意願者接洽,並且開放各界使用。

  1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0. 許委員淑華、林委員俊憲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171. 許委員淑華書面意見

  172. 一、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案。二、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案。

  1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4. 有關開放政治檔案,現在執政者就能要求國安單位提供政治檔案資料,何需再設專法?我們認同法案的精神,對於戒嚴時期檔案的搶救、還原歷史真相,但對於立法動機是存疑的,尤其政治檔案的界定是民國三十四年至民國八十年,這是相當針對性的,本次立法動機似乎是為了全面執政,作為政治鬥爭、長期執政的準備?

  175. 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

  176. 1.請教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代表,你們在針對本次法案審查的報告書中末段指出,未來促轉條例通過後,你們將會經由整體性的檢討規劃,在符合憲法及各項法律原則下,擴大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以回應社會各界所有關心轉型正義之人士對於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期許。那本席更認為此時此刻要趕緊將此草案推動,未來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中,要統籌規劃「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

  1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8. …政府間的互信,讓檔案的蒐集更加不利。本席於3月中有擬具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的同意搜索修正草案,針對同意搜索的要件增加,以避免未來類似狀況發生時民眾的權利被架空。實務上亦有判決,學者上成功大學法律系李佳玟教授亦有相同見解,應將刑事訴訟中的同意搜索要件加強完備。本席懇請召委盡速將此議案排入審查,避免民眾之權利可能受危害,也要求法務部回去研擬,同意搜索之要件架構完備是否有何窒礙難行之處,並惠復本席。

  179. 蔡委員易餘書面意見

  180. 國家檔案局對於威權時期政治迫害之相關案件之檔案管理與任事態度,嚴重影響到全民理解歷史真相之所需─

  181. 一、消極處理檔案性質認定,延宕國人理解歷史全貌之機會。

  182. 二、對政治迫害相關檔案消極任事。

  183. 三、長期錯誤解釋《個人資料保護法》,錯失家屬瞭解真相機會

  184. 本席認為,針對與政治迫害相關之檔案,檔案局應就目前檔案法所規範,盡力完成「收集」之任務,對各機關應移轉/未移轉檔案狀況,特別應明確清查相關政治檔案流向,是否有不當處置、遺失或違法銷毀等情形,俟政治檔案相關法令通過後,執行上有所依循;再者,無論檔案之機敏與否,檔案局不應該以應用服務之業務情況為滿足,須知檔案之收藏與開放之便於取得,強化可取得性(accessibility),是為檔案局本身應盡之機關責任,亦為檔案能更為官方、學術與民間等各面向之強化使用,對研究與歷史之正面用途,皆有裨益;第三、過去長期為政治受害家屬所詬病的「無加害者,有被害者」的狀況,概為檔案局對個資法錯誤引用理解,導致政治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屬)進一步之二次傷害。本席建議,檔案局若憚於個資之隱匿,自可援引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規定,對該資訊向申請者公開。至於,檔案局如本日報告中,以轉型正義條例未經通過為由,抗拒、拖延政治檔案之整理,自是重複過去消極任事,肇至全民延緩認識政治迫害歷史,恰為適得其反之態度與作為,應予改正。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蔡易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