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若只將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學校為便於管理與節省成本會偏好聘用具本職者,反而使弱勢兼任教師的聘用機會變少「以聘用的學校來講,聘用具本職的兼任教師比較便於管理,而且節省成本。那麼學校會不會寧願去找已經有本職的兼任教師,這麼一來弱勢的、沒有本職的兼任教師被聘用的機會變少。」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具有本職的兼任教師在學校教書勞動的部分也應受到勞基法保障,理由是有些本職並非很好的本職,不應因此影響其教書應有的權益「勞基法不管是不是兼職,只就勞工勞動的那個部分,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學習型與勞僱型學生助理可能在薪資待遇上有差別,但基本上都應適用勞基法「我個人的認知是,學習型跟勞僱型助理可能在薪資待遇上有差別,但是我認為基本上都還是要適用勞基法才對。」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的方案一和方案二若要便於管理,應採同一個標準,不要再區分有無本職「關於方案一和方案二,如果你要便於管理,應該是採同一個標準,不要再去區分。」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志揚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記不記得上週在衛環委員會,本席曾經詢問過你兼任教師及學生助理要不要納入勞基法,你給了一個還算滿清楚的回應,就是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以及勞僱型學生助理,將在9月份納入勞基法的保障。是不是這樣?

  2.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

  3.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上週確實教育部提出兩個方案,這兩個方案對兼任教師的部分,屬於權益保障部分,我們認為一定要用勞基法予以維護……

  4. 吳委員志揚

    你當時的回答是今年9月份,可是剛剛看你的報告……

  5. 潘部長文忠

    應該這麼說,上週我們有跟勞動部郭部長討論這個問題,教育部所提的這兩個方案,就整個實施面的法制部分來講,其實是有兩個階段,這點我想先跟委員報告,因為勞動部郭部長當時也提到,希望能夠有一個月時間,因為如果直接適用勞基法,而不是準用勞基法,也就是方案一,他們會做整個公布,公布之後,後續在學校端、在執行面部分,確實應該要給學校及教育部有相關法規……

  6. 吳委員志揚

    就是如果採方案一,9月份以前就可以公布,但是實施……

  7. 潘部長文忠

    就是勞基法指定。

  8. 吳委員志揚

    但實際執行可能需要……

  9. 潘部長文忠

    因為執行是在學校端,從過去私校編制外的教師……

  10. 吳委員志揚

    讓我先了解你的意思。第二點,你說勞僱型學生助理其實在去年9月已經納入,是不是?

  11. 潘部長文忠

    是,這部分已經實施了,已經適用了。

  12. 吳委員志揚

    本席認為有時候把人的種類分成太多種,反而會很難處理,你剛剛提到的方案一、方案二都一樣,有沒有可能將具有本職的兼任教師和學習型學生助理也一併納入勞基法保障?有沒有可能?

  13. 潘部長文忠

    兼任教師部分,就教育部對兼任老師的實際了解,有75%的兼任教師是具有本職、具有專業者另外再去兼課的,而具有本職和專業的兼課,不管是公務機關或大學教授,本來就適用這方面的保障和薪俸支給,而且這是相當優於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未具本職教師部分,其實才是大院委員一直關注的部分,因為他們只有領鐘點費,至於其他包括請假等相關制度,都沒有適法性的給予維護,所以雖然兩者都稱為兼任教師,但是他們本來具有的基礎差異是非常大的。

  14. 吳委員志揚

    部長,你講的是從有沒有本職來看,但是就他在學校教的鐘點數及勞動作為來看,其實是一樣的。

  15. 潘部長文忠

    我舉個例子,比如某大學的專任教授如果是在國立大學任教,薪俸可能高達十多萬,他額外透過專長在某個學校兼課。這時候,我們應給予其職災上的安全保障,但如果同時又要適用勞基法當中的各項權益,社會恐怕比較不能接受。同樣是兼任,一個是額外增加更多的工作報酬,又得到更多的額外保障,相對於這25%,說實在是比較不符合社會……

  16. 吳委員志揚

    部長要考慮到,有些本職不一定是很好的本職,很多兼任教師是兼好幾個教職,再做點小生意,開個旅行社,這都有可能。如果因為這些本職就影響到他們在學校教書所應有的權益,好像說不過去。勞基法不管是不是兼職,只就勞工勞動的那個部分,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17. 潘部長文忠

    以委員剛才所舉的例子,他可能本來就適用勞基法的相關保障,只因為他再去兼學校的課程,就重複給予保障,我覺得可以再斟酌啦!

  18. 吳委員志揚

    但是你也承認他必須有一些保障嘛。我聽起來,你好像比較贊成方案二,是不是?

  19. 潘部長文忠

    兼任教師還是本職……

  20. 吳委員志揚

    採方案二,你是不是比較不須去區分……

  21. 潘部長文忠

    還是要區分。我剛才一直說25%和75%在面對政府和社會各界給予的保障和支持,兩者懸殊非常大。政府對未具本職的兼任老師,確實應給予更多的照顧。

  22. 吳委員志揚

    沒有本職的兼任教師感覺比較弱勢,因為教師是他主要的工作,如果沒有本職的納入勞基法,有本職的就不必了,……

  23. 潘部長文忠

    應該說他是適用本職的法。

  24. 吳委員志揚

    以聘用的學校來講,聘用具本職的兼任教師比較便於管理,而且節省成本。那麼學校會不會寧願去找已經有本職的兼任教師,這麼一來弱勢的、沒有本職的兼任教師被聘用的機會變少。我們原本想保護這些兼任教師,結果實際上反而造成他們沒有受到保護,我們擔心會不會這樣子?

  25. 潘部長文忠

    確實有這個可能,但是大學的專任教師和兼任教師的數量已經接近一比一,從學校教育品質跟學生受教權益來講,教育部有責任對這個現象澈底檢討。未來我們希望學校不要以人事成本來思考多聘兼任教師,還是要回歸教育本質。

  26. 吳委員志揚

    當然不希望,可是學校會有現實的考量。關於方案一和方案二,如果你要便於管理,應該是採同一個標準,不要再去區分。

  27. 潘部長文忠

    即使是方案二,教育部當然會增加行政上更多的人力,但是兩者之間屬性的差異跟原來75%就有適法性的保障,是不應該為了簡化程序而讓社會資源處於不是很合理的配置。

  28. 吳委員志揚

    你的想法正確,但是手段要怎麼設計?你要引導大家去接受你的想法,而不是走其他的路,他自有對策嘛!

  29. 另外,公私立學校兼任教師的鐘點費並不一致,剛才你的報告是說要回到103年時的標準,不能低於那個標準。但這只是照他們原來給的標準,公私立學校的標準還是不一致。去年教育部表示,如果私立學校壓低兼任教師的鐘點費,很多補助會把它納入考量,這有點是引導式的。

  30. 潘部長文忠

    103年是公立學校的鐘點費未調升之前的基礎,再怎麼樣都不能低於這個基礎。

  31. 吳委員志揚

    但是你沒有辦法讓它……

  32. 潘部長文忠

    從105年開始,教育部額外增列預算來協助私校提升教師的鐘點費,大概有38所學校將鐘點費拉到和公立學校一樣。對這個政策,教育部還會持續進行。

  33. 吳委員志揚

    還不夠澈底,應該儘量讓兼任教師在公私立學校同工同酬。

  34. 潘部長文忠

    是。

  35. 吳委員志揚

    關於學習型助理,基本上沒有很明確的定義,因此造成學校用比較低的成本考量,把他認定為學習型助理。我要請部長注意一下,因為我們都當過學生,老師握有打分數的權力;學校握有給工作的權力,所以有很多助理其實是做了很多有關勞力的事情,甚至是超出他自己學習、興趣範圍外的事情,他是配合一些老師或教授來做研究跟行政的工作,但是他卻被歸類為學習型助理,這個情況還是非常非常的嚴重。

  36. 潘部長文忠

    跟委員報告,我們會針對這部分把它定義得更明確一點,而且也會直接提供樣態給學校做參考。未來要認定他是否屬於勞動,這個我們會請勞動部直接來做判定。

  37. 吳委員志揚

    我個人的認知是,學習型跟勞僱型助理可能在薪資待遇上有差別,但是我認為基本上都還是要適用勞基法才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