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要求內政部在沒有其他手段時,不排除以撤免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等方式處理婦聯會長期拒絕提供決算資料的問題「如果最後沒有其他手段,不排除用我剛才講的那4個方式去處理嗎?」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內政部不應只針對婦聯會,而應要求所有政治團體依法律揭露並公開其財產或決算「我希望這個不是針對婦聯會,希望所有同樣的團體內政部都應該去要求他們,既然作為人民團體裡面的政治團體,法律上有要求你的財產或決算部分應該揭露,就應該公開揭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不當黨產處理與內政部的管理是不衝突的「不當黨產處理與內政部的管理,這兩個事情是不衝突。」發言紀錄
-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葉部長,你知道內政部轄下有多少個國家公園?
- 主席
請內政部葉部長答復。
- 葉部長俊榮
主席、各位委員。總共9個。
- 賴委員瑞隆
你知道哪一個國家公園的資源最少?
- 葉部長俊榮
也許是海洋國家公園吧!
- 賴委員瑞隆
海洋國家公園的年度經費不到1億元,每1個國家公園的預算都超過1億元,其他像陽明山國家公園的經費還有增加,但是海洋國家公園的預算在減少,不過他們有8個處,但是海洋國家公園只管2個處。臺灣是一個海洋國家,如果我們談的是海洋立國,部長過去對環境非常熟悉,我希望部長未來能夠大力支持。我看了一下今年度的一些預算,很多編列的效益還是有限,同時,海洋國家公園從96年到現在成立將近10年了,國人對這一塊還很陌生,到底有沒有達到我們希望的效益?也許10年是可以重新檢討的必要,我所謂的檢討不是不要它,是希望整個檢討之後,更擴展出海洋國家的思考與戰略。
- 葉部長俊榮
對,如同它的名稱,海洋所彰顯的除了南方四島以外,還包括東沙,確實國家公園裡面要特別重視海洋的面向,如果從重視海洋的角度,瞭解到海洋無限的機會與可能,在這種思考之下,確實應該往這個方向來強化。只是現在國家公園根據它的規模與現實條件,來律定一些計畫,所以未來海洋的部分當然還大有可為,大家可以往這個方向來思考。
- 賴委員瑞隆
我對部長有很高的期待,因為部長對這一塊是比較熟悉的,也比較有這樣的想法與理念,我希望未來這一塊能夠在部長任內去加強,不管在預算、政策方向上或整體思考,我現在看到幾乎很多還在周邊的思考,缺少海洋整體的思考,這一塊希望部長能夠用你的專業去帶領同仁,往這個方向多加思考,包括預算、人員更有效率運用等等。
其次,我想直接進入比較敏感的婦聯會議題,今年2月到5月新的國會上來之後,委員都在關心婦聯會的勞軍捐與決算問題。這一段期間內政部也發函給婦聯會,要求它提供相關的資料,是新政府上臺之後第一次有所作為,因為婦聯會遲遲沒有任何回應,我看到7月6日正式做出警告的動作。從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來看,人民團體每年要編製預、決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到主管機關核備,這是人民團體法的要求,當然政治團體也是,婦聯會也是其中之一。在民國96年之後,為了明確訂定,通過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特別明定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決算書,一樣提會員大會通過之後,送到主管機關核備。從民國96年這個法通過之後,每年內政部都有發函給所有政治團體,要求回報決算部分,大概有8個團體有回覆決算資料,可是婦聯會在95年第一次的理由說,去年4月已經舉行過,我們還沒有召開,因為會員散居在海外,所以無法提供。因為沒有會員大會,所以它說沒有辦法做決算。再隔一年到了97年又說,前年舉行過了,現在沒有再開會,所以無法提供;再隔一年的時候說,今年不開大會,無法提供決算;接下來是國民黨政府時代,乾脆連回文都不回了;我們繼續追查結果,到今年105年5月25日最新的回文說,他們4年才開會一次,還是沒有召開,所以無法提供。
10年過去了都沒有召開,以此為理由就拒絕提供,除了我們現在對它的警告之外,我覺得很有趣,警告還可以提出訴願,訴願還在打,我認為這是拖時間的戰術。我想請問一下部長,對於人民團體法上面已經有明定,而且在相關的規定上有訂定以後,如果它遲遲不提供,10年的時間不召開會員大會,以這樣為理由不提供它的決算資料,到底對這樣的人民團體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 葉部長俊榮
剛才委員講到婦聯會的情形,對於它的財務或一些財產現況,尤其是過去勞軍捐的部分,我記得立法院委員會有做過決議,也要我們積極去處理。過去一段時間內,如委員所提到的,發函非常多次,但是每次回函都表示無法提供,因為這樣我們當然就啟動人民團體法予以警告。警告最大的目的是希望它能夠配合提供,至於警告現在的救濟,因為救濟已經啟動,我們就看它程序上怎麼走,未來我們再來配合研議看怎麼做。
- 賴委員瑞隆
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提到,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
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過去以來透過勞軍捐,甚至到1997年的時候,婦聯會還捐助16億元,成立了一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當時的總財產還有21億元,類似這麼多的金額不透明,過去到底有多少是從國家不當取得的,連這部分都不透明,現在政府主管機關用法律去要求,如果還拒絕,至少決算總該提供吧?如果遲遲用這樣的理由沒有作為,我希望部長能夠有更積極的一些作為。上一次我也提過,根據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如果限期令其改善而不改善,可以為左列的處分,包括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部長有思考嗎?這個可以硬起來,不然婦聯會可能以為它還活在蔣中正的時代,完全不受任何國家法律的約束。
- 葉部長俊榮
現在程序都在進行,我們已經予以警告,現在它提起訴願,看訴願的結果,以及後續如何。我們也瞭解到,從我們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成立之後,也有一些動作,委員會也函請本部提供一些相關資料,我們也配合,未來有一個方向是那一方面的處理,我們隨時在職權範圍內採取該做的作為。
- 賴委員瑞隆
不當黨產處理與內政部的管理,這兩個事情是不衝突。我們來看104年度政治團體的申報,包括中國全民民主統一會、基進側翼政團,有8個還有在做申報,很多支出的部分才一百多萬元,相較於數十億、數百億元的婦聯會,顯得相當少,可是他們一樣在做申報,讓社會、所有國人知道,這些政治團體整個財務與決算報告狀況。我希望這個不是針對婦聯會,希望所有同樣的團體內政部都應該去要求他們,既然作為人民團體裡面的政治團體,法律上有要求你的財產或決算部分應該揭露,就應該公開揭露,更何況如果連續10年都拒絕召開會員大會,用這樣的方式來閃躲,讓自己的整個決算與財務不公開、不敢面對國人,我認為這個部分內政部應該硬起來,要有更強烈的方式來處理。
- 葉部長俊榮
對政治團體財務的公開揭露,本來就是人民團體法上的重要精神,我們會在這個基礎之下,適時、合乎法律精神來做我們該做的事情。
- 賴委員瑞隆
如果最後沒有其他手段,不排除用我剛才講的那4個方式去處理嗎?
- 葉部長俊榮
我們持續瞭解,然後該做的我們就會做。
- 賴委員瑞隆
請部長再更強一點去要求,好不好?我覺得政治團體還是應該有一些約束的。
- 葉部長俊榮
好。
- 賴委員瑞隆
謝謝部長,辛苦了!
- 主席(賴委員瑞隆代)
請江委員啟臣質詢。(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昭順
什麼沒有證據!不要做賊喊抓賊,陳委員其邁就是專門做賊喊抓賊的人,這是那麼清楚的一件事!
- 主席
黃委員,先讓原提案人說明一下。我有看到委員之間在推擠,我沒有看到其他人在推擠。接下來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這個案子非常單純,有位小港的選民找過我很多次,他在做保全業,但是最近因為工作上有問題,所以他來反映這個問題,就是他在20年前犯了一個微罪,因為那個微罪的關係,他就沒辦法擔任這個工作,所以他希望我能夠幫忙反映這個問題。這是20年前犯的錯,而且是微罪,但是卻導致他中年要失業,許多中年勞工要找到好的工作並不容易,保全業是他們相對能夠讓家裡溫飽的工作,他遇到很大的困難,所以來找我陳情,我覺得這也合理,因此我就提出這個案子,我不懂為什麼黃委員會跟今天的情況扣連在一起,今天是內政委員會的會議,我知道部長、署長會來這裡,所以就提了這個案子,希望在彰顯人權、尊重工作權的狀況下,能夠修改、放寬這部分的規定,而這個案子也不是我現在提而已,我有問過警政署,警政署也開過8次會議,而且他們也支持要放寬,只是他們還沒有把時程抓出來,我希望他們能加快腳步,因為加快腳步可以讓這些尋求保全工作的人有更多工作機會,就是這麼簡單、單純的案子,我認為不要過度政治化,也不要過度抹黑這個案子,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瑞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