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廖萬堅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中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支持柯志恩委員與王定宇委員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提出的修正案,以規範退休教職員變相領雙薪。「本席支持柯志恩委員與王定宇委員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之修正案」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學校教職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或相關領域政府轉投資機關、財團法人相關職務時,其退休金停發條件及比例應與軍公教人員一致。「另關於學校教職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或再任相關領域之政府轉投資機關或財團法人相關職務時,其退休金之停發條件及比例,本席主張應與軍公教人員一致。」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以人力資源或工作權保障為由支持退休教職員再任教職或相關職務的觀點,忽略世代正義期待,且退休教職員再任職將影響青年就業機會及國家資源分配。「惟此項觀點,忽略社會上對於「世代正義」的期待,意即:「在不損及未來世代滿足其自身需求的前提下,滿足這一世代需要所追求的發展」,是以退休教職員再任職,連帶地將影響青年就業機會以及國家資源分配。」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退休教職員再受聘私立學校或政府捐助、轉投資等相關職務時,一面支領月退休金、一面支領受聘機構薪資形成變相領雙薪,有公平疑慮。「而有一面支領月退休金、一面支領受聘機構薪資,形成變相領雙薪,此是否公平的疑慮。」

發言紀錄

  1. 張廖委員萬堅書面意見

  2. 退休教職員再受聘私立學校職務,或再任政府原始捐肋(贈)或捐助(贈)達一定比例以上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之職務、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政府代表及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職務,而有一面支領月退休金、一面支領受聘機構薪資,形成變相領雙薪,此是否公平的疑慮。

  3. 關於此項爭議,支持者純從人力資源觀點主張,退休教職員再任教職或再任相關領域之政府轉投資機關或財團法人相關職務,係利用其職涯中累積之專業,再貢獻於社會。又從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保障而言,退休教職員退休後再任職,本屬人民經濟活動自由範圍,並無違法。

  4. 惟此項觀點,忽略社會上對於「世代正義」的期待,意即

    「在不損及未來世代滿足其自身需求的前提下,滿足這一世代需要所追求的發展」,是以退休教職員再任職,連帶地將影響青年就業機會以及國家資源分配。故早在五年前(民國100年)「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明文禁止退休公務人員領雙薪,也就是退休公務員轉任政府捐贈、轉投資二十%以上的法人、基金,須「停領月退休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即不得再轉任上述由政府捐助成立或控制的機構,但該次修法並未涵蓋私校教師,形成制度上的不一致。而無論是退休公務員或退休教職員,「世代正義」仍須從檢討國家年金制著手始得徹底解決。

  5. 綜上,本席支持柯志恩委員與王定宇委員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之修正案;另關於學校教職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或再任相關領域之政府轉投資機關或財團法人相關職務時,其退休金之停發條件及比例,本席主張應與軍公教人員一致。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廖萬堅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